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分摊到对应的会计期间进行确认收入。
增值税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没有专门针对物业行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实际操作是按照应收而不是实收金额除以12个月进行申报。每个月开票的和分摊金额倒挤未开票销售额。这样做能保证整个年度增值税申报时准确的,每一期的差异以及申报工作繁琐目前无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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