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逾期支付的税务与账务处理,这2种情况一定要分清
发文时间:2020-08-07
作者:汤茹亦
来源:财税聚焦
收藏
3266

为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改善回款困难等问题,2020年7月1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该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就加强账款支付,付款期限,保证金等有关事项作出规定,也将对中小企业的合同管理和合同实务产生深远的影响。


  企业无论是销售货物、工程施工,还是提供服务都需要与购买方签订合同,但是实务中合同违约或逾期付款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就详细梳理一下关于合同执行中涉及的各种违约金,逾期支付以及其他价外费用的涉税处理,希望能为大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供一些解决思路。


  首先,当遇到合同违约时,我们需要先判断相关纳税义务是否已经发生,而判断的依据就是合同是否已经开始履行。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将业务作如下区分:


  一、合同未履行,业务未发生


  由于合同未如期履行,实质业务并未真实发生,所以也未触发纳税义务不得开具发票,更无须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收取违约金的一方可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开具收据。收取违约金一方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支付违约金一方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支出。类似情况还有因合同未履行,已收取的定金被没收或双倍返还,没收或收到返还的定金。


  需要注意,除收款收据外,还应保秉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国税发[2018]28号文)保留其他相关资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合同履行,已发生经营业务


  1.购买方支付的价外费用:


  只有明确了价外费用的概念以及具体包括哪些费用,我们才能正确的界定合同履行期间,除合同约定价款外其他相关费用应该如何处理,是否需要纳入销售额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可见,逾期付款利息,滞纳金以及违约金等都属于价外费用。购买方支付的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方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购买方确认资产成本或成本费用列支。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该类价外费用可与销售货物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在不同栏次中注明,也可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服务名称一栏可填写为销售货物逾期付款利息等价外费用名称。在“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注:如果价外费用属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代收代缴税费,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此项价外费用也不可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另外,还需准备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价外费用金额(单位费用标准乘以数量),并加盖销售方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购货方应索取价外费用项目表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价外费用项目表样式,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定。


  小结:


  ①基本原则:价外费用按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适用的商品编码进行选择;


  ②发票类型:专票还是普票,应和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保持一致。备注栏填写与各类销售货物、服务等要求保持一致。(建议在备注栏注明价外费用相关信息)


  ③抵扣原则:取得价外费用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其取得“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抵扣原则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特别提醒,以下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中: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在为买方垫付费用时,支付运费给运输公司时,运输公司所开发票的抬头一定要写委托方,也就是买方的名字,然后把这张发票转给买方入账,发票转交后,买方要支付相应运费给卖方,此时卖方收到的就钱不属于价外收费不能并入销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2.销售方违约支付违约金:


  此种情况一般为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因质量不符合规定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向购买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这种情况下,购买方虽然收到违约金,但其未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不得开具发票,无须缴纳增值税,可以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开具收据。收取方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支付方确认为营业外支出。


  案例:


  甲企业和乙建筑企业签订合同,约定由乙为甲建造一栋办公楼。后因施工过程中不符合安全要求且建好的楼房质量有瑕疵,按合同约定,乙支付给甲违约金50万元,甲开具了收款收据。


  这种业务在建筑施工企业中经常发生,乍看之下属于合同履行期,支付的违约金应视为价外费用开具发票,但实则不然。


  判断是否要开具发票需看清是谁支付的违约金。


  建筑服务是由乙提供的,而上述违约金是因乙不符合施工质量标准,导致甲方扣除了乙方工程款或直接要求乙方支付违约赔付。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对甲来说,未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业务,不应开具发票,也无须缴纳增值税。当然,甲可以从支付给乙的工程款中扣除上述违约金,不一定让乙支付。由于性质是一样的,不影响税务处理,所以该种情况不能开票,甲方只能开具收款收据,并作为“营业外收入”。


  账务处理如下:


  甲公司账务处理(以收款收据、收款回单作为凭证):


  借:银行存款500000


  贷:营业外收入500000


  或


  借:应付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500000


  银行存款******


  乙公司账务处理(以收款收据、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或判决书等作为凭证):


  借:营业外支出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或


  借:营业外支出500000


  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综上所述,收到合同违约金,无论是否属于合同履行期内,需要考虑收款方实质是否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业务。


  如果,该违约金并不涉及业务发生,就不得开具发票,无需缴纳增值税。一旦违约时收款方已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业务,违约金就必须作为价外费用,并入经营业务,作为销售收入,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如果价外费用符合并入销售额的条件,则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凭票计算进项抵扣。


  因此,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价外费用可凭发票、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在税前扣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等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即银行划款凭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