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公告2011年第23号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首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名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1-09-23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1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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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88号)文件要求,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论证推荐,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核同意,确定长庆姬塬油田特低渗透油藏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等40家为首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现予以公告。                   

  一、油气类(共6个)

  1. 长庆姬塬油田特低渗透油藏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2. 吐哈盆地致密砂岩气高效开发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

  3. 山东胜利油田低渗油藏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

  4. 贵州黄平页岩气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5. 陕西延长页岩气高效开发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 吉林桦甸油页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吉林成大弘晟能源有限公司、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二、煤炭类(共5个)

  7. 准格尔矿区煤炭绿色开采及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神华集团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8. 山东新汶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山东能源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 甘肃窑街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10. 山西大同塔山特厚煤层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 安徽省淮北矿区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黑色金属类(共4个)

  12. 四川省攀枝花钒钛磁铁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四川龙蟒集团、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13. 河北冀东地区铁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首钢矿业公司

  14. 安徽省马鞍山铁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5. 湖北省鄂西地区宁乡式铁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武钢恩施铁矿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华信矿业有限公司

  四、有色金属类(共14个)

  16. 甘肃省金川铜镍多金属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金川集团有限公司

  17. 湖南省柿竹园多金属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18. 广西平果低品位铝土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19. 广西南丹大厂锡多金属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 河南栾川钨钼铁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 江西省铜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江西铜业集团公司

  22. 江西赣南钨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江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

  23. 福建省上杭紫金山铜金及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4. 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锡多金属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5. 广东省韶关大宝山铁铜硫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

  26. 吉林省白山浑江镁、赤铁矿、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白山市天安金属镁矿业有限公司、白山市大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7. 哈尔滨铜锌铁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哈尔滨松江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金大铜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8. 安徽省铜陵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9. 陕西省金堆城钼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五、稀有稀土类(共4个)

  30. 内蒙古白云鄂博稀土、铁及铌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1. 江西赣州稀土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

  32. 山东黄金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

  33. 河南灵宝-卢氏矿集区金银多金属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灵宝市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灵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中原矿业有限公司

  六、非金属类(共6个)

  34. 辽宁凤城翁泉沟硼铁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辽宁首钢硼铁有限责任公司

  35. 云南磷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

  36. 贵州开阳磷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贵州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7. 青海柴达木盆地盐湖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中航资源有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8. 湖北宜昌中低品位磷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宜化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39. 浙江萤石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浙江武义神龙浮选有限公司、浙江金华东方萤石有限公司、金石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七、铀矿(共1个)

  40. 新疆伊犁铀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新疆中核天山铀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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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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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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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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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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