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发票是19年4月前开具,在19年4月认证抵扣。是否可以计入加计扣除
发文时间:2019-05-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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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4月所属期申报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计算加计抵减额。所以4月之前开具的发票在4月抵扣也可以做加计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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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规定: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虽然暂时不会因为地址错误而影响进项税额抵扣,但是后期税务局检查发现,税务局可能认定为不合规的发票,从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和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谨慎一点,还是要求对方重新换开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