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付利息由双方约定,即使无偿借款公司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付息股东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贷款服务”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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