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2011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及调整账务处理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1-01-11
文号:国税函[2011]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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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预算单位: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库[2010]18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重新调整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及记账方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行政单位会计科目

  按照“下级必须完全遵循上级设置的科目,可在上级设置科目的下一级增设明细科目”的原则,国税系统统一会计科目设置的总体思路是:一级科目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设置(“405财政调剂收入”未启用),明细科目根据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置。2011年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科目总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一级科目,取消了“应缴财政专户”科目(原科目代码202)。

  (二)收入科目调整

  1.对“拨入经费”进行了适当归类,取消项目支出——一般行管下的“金税二期”明细科目,增设“玉树地震和舟曲重建”明细科目;

  2.取消了“其他收入”科目下的“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和“租赁收入”两个明细科目。

  (三)拨出经费科目调整

  1.取消了原“实有资金账户拨款”和“财政授权支付”两个二级科目,仅下设“中央财政拨款(50201)”和“其他收入(50202)”两个二级科目;

  2.取消项目支出——一般行管下的“金税二期”明细科目。

  (四)支出科目调整

  1.将“507税收事务支出”科目改为“501经费支出”科目,在经费支出下仍设“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科目,其下逐级增设明细科目。

  2.为满足财政部每一笔支出必须与来源对应的要求,在支出记账级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2个来源辅助核算必选项。

  (五)结余科目与收入科目对应,均按来源设置明细科目。

  2011年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科目设置见附件1-8。

  二、账务处理

  2011年账务处理方法的调整主要包括经费支出的核算方法、项目支出的列支要求以及基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账务处理。

  (一)经费支出的核算

  1.经费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大类,两类支出均按照经济分类设置明细科目。所设置的明细科目完全相同,同时在支出末级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其他收入三类来源辅助核算项目,从而通过辅助核算项目来归集各类支出,满足支出与来源对应的要求,不再直接通过支出科目来归集支出。

  2.经费支出来源的辅助核算项目为2011年新设置的辅助核算项目,各单位原自设的辅助核算项目仍可继续使用。今后随着预算的追加调整变动情况,来源辅助核算项目亦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3.在进行经费支出核算时,每笔会计分录借方经费支出的明细科目下,必须选择相应的辅助核算项目。对于具体经济业务,辅助核算项目如何选择,须依据所使用的资金来源确定。对于各项资金来源的具体使用范围,各项资金来源可以用于哪些方面的支出,均须按照预算编制规定的要求执行。

  (二)项目经费的列支要求

  1.对于项目经费的列支,有相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执行,无相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须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执行。对属于项目经费列支范围内的支出,如不能明确列支会计科目的,可咨询财务管理司支出处(010 63418264),预算单位不能随意使用“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的其他支出科目进行列支。

  2.项目经费不得超来源列支,不得在项目之间相互调剂,对于来源暂时不足的项目支出,可暂时记入“暂付款”科目,待来源补足时再转入相应的项目支出科目。

  (三)基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账务处理

  符合基建项目完工、竣工基建财务决算批复、所有往来款项(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已经清理完毕、基建结余已交回等全部条件的,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再转回本单位行政(事业)账套,而仍保留在基建账套中核算。工程质保期满后,由基建账套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待所有款项清理完毕后再关闭基建账套。

  三、其他

  根据预算调整文件,需在预算单位间对上年结余进行调整的,仍采取平移结余的方法,不能采用拨入拨出经费的账务处理方法。

  从2011年起,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启用调整后的会计科目。网络版财务软件使用的会计科目和月(季)报表的更新,由税务总局统一发布后,省局系统财务部门予以引用,并要求下级单位使用。

  四、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

  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参照行政单位的会计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的相关要求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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