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1号 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
发文时间:2009-02-06
文号:国税发[2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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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已经2009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研究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二月六日  


  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


  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进一步坚持依法治税,深化税制改革,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科学管理,推进队伍建设,强化廉政建设,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增长,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新的贡献。主要工作如下:

  一、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推动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继续扎实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按照中央和各地党委的统一部署,抓住关键环节,确保学习实践活动扎实有效。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创新,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税收工作中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工作体制机制,提高做好税收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能力,切实做到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使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果转化为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认真落实各项税收调控措施,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二)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按照党的十七大“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以及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要求,加快推进税制改革,实施好结构性减税政策。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好成品油税费改革措施。继续细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规范非营利组织减免所得税制度,研究制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创业投资企业优惠等政策实施办法。研究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案。根据国务院的部署,适时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研究整合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制度的方案。深化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城建税与印花税联动改革。研究制定环境税改革方案。推动研究社会保险税方案。

  (三)完善税收政策。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制定实施支持“三农”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提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完善农副产品加工和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增值税政策。做好促进节能减排的消费税政策研究工作。完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和收入确认的相关制度,完善特殊事项和行业的所得税政策。研究明确股权奖励及转让等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统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完善出口退税政策。抓紧研究实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扩大消费需求等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支持自主创新、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展服务业、推进文化、医疗体制改革等税收政策。

  (四)加大税收调控措施落实力度。对中央出台的税收政策措施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及时跟踪了解政策效果,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对中央已经明确但尚未出台的税收政策措施,要抓紧研究,尽快出台。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加强对税制和税收政策的前瞻性研究,做好应对预案。

  三、大力组织税收收入,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增长

  (五)认真贯彻组织收入原则。遵循经济税收发展的客观规律,努力实现税收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相协调,圆满完成国家财政收入预算。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旗帜鲜明地贯彻落实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既要坚决制止有税不收和人为调节收入进度,更要坚决杜绝收过头税、转引税款和虚收空转。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加强减免税和缓税审批管理,坚决杜绝违规批准减免税和缓税。严格控制新欠,大力清缴陈欠。

  (六)切实加强税收分析与预测。全面开展税源分析、税收预测预警分析、税收管理风险分析和政策效应分析,强化对重点税源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分析。密切跟踪宏观经济、企业经营形势变化,以及各项涉税政策执行情况和对经济、税收收入的影响,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始终牢牢把握组织收入的主动权。

  (七)加强税收收入质量考核。科学把握收入质量内涵,从税源、应征到入库不同环节和层面建立收入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和互动协调的收入质量考核工作机制。完善会计统计制度,加强收入规划核算管理。

  四、深入推进依法治税,营造良好税收法治环境

  (八)完善税法体系。积极推动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尽快形成修正案草案。加快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有关税种法律法规。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税务部门规章实施办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和重大案件审理办法,制定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九)规范税收执法。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深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进一步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研究降低税收执法风险的具体措施。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清理和备案审查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监督。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做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十)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打击和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加强税收检查,重点检查三年以上未检查过企业,纳税零申报、负申报、低税负企业、关联企业以及跨国经营、国内大型连锁零售企业,深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出口骗税活动。高度关注增值税转型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新动向,重点查处利用仿造真票套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四小票”骗抵税款的违法行为。统一部署对部分重点税源企业的专项检查,对征管基础比较薄弱、税收秩序相对混乱、发案率较高或案件线索指向较为集中、宏观税负偏低的地区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规范稽查组织机构,深化稽查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地市“一级稽查”体制,推广分级分类稽查办法。加强国、地税稽查协作,统一执法标准。

  (十一)加强税收宣传教育。进一步做好“五五”普法工作。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整合资源,创新形式,以“税收 发展 民生”为主题,认真开展第1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以总局网站为龙头,办好各级税务网站。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进一步办好税务报刊,多出高质量图书。

  五、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十二)统筹研究纳税服务工作。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研究制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纳税服务工作规划,建立健全较为完备的纳税服务体系,实现纳税服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实现纳税服务工作的归口管理。年中召开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会议。

  (十三)创新纳税服务内容和手段。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辅导。分行业类型编写纳税指南。积极开展纳税人需求调查,探索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规范法律援助及救济服务,做好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建立纳税人投诉处理机制。规范办税服务厅建设。落实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申报期限调整的规定,防止出现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问题。推进整合全国12366纳税服务系统资源。拓展网上办税功能,推广网上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购、业务表单下载、增值税发票远程认证等涉税事项。继续推行多种申报纳税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和同城通办。探索统一纳税人申报软件。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建立纳税信用激励和动态管理机制。建立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机制,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完善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中介机构服务纳税人的作用。

  (十四)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推进制度创新,改革管理方式,优化工作流程,简并报表资料,实行业务需求标准化管理和综合审核制度,推进税务电子申报和电子审批进程,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提高办税效率。探索建立税务报表设立、审核机制。积极推进无纸化申报和无纸化审批。拓展国、地税局合作的领域与方式,认真落实现有合作制度。上级税务机关部署工作时要统筹安排,增强计划性、协调性,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执行,利于纳税人遵从。

  六、继续推行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十五)夯实税收征管基础。研究制定中长期税收征管工作规划,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规范纳税评估工作,完善纳税评估办法,健全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适时开展各地互查和重点抽查。总局选择功能比较完备的纳税评估软件,进行整合优化后提供各地使用。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理顺工作职责,探索建立税收管理员绩效考核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充实管理力量,保证足够的人员从事一线税源管理。依托信息化改革发票管理模式,积极创新发票管理手段,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利用互联网、12366服务平台开通发票真伪查询服务。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做好有奖发票工作。深化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大力清理漏征漏管户。开展利用公安部门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核对税务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试点工作。探索建立走逃户和非正常户法人数据库,为加强户籍管理提供依据。逐步将无照经营的纳税人纳入税收监管体系。完善个体工商户“双定”管理和建账管理办法,推进国、地税联合定税工作。推进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代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工作,尚未开展代征工作的要抓紧协商落实。进一步完善征管质量考核体系,定期发布全国征管基本情况和征管质量与效率考核情况。加强税收征管档案管理。

  (十六)加强货物劳务税管理。实施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完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管理办法。保持增值税征管系统、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稳定运行,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统一发票和货运发票的抵扣管理。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加强稽核工作,对即征即退企业适时实行先核后抵办法。强化对稽核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对酒类等征收消费税产品实行核定计税价格办法,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产品价格逃避消费税。制定成品油消费税征管办法。完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积极推行建筑、房地产行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继续推行总局开发的项目管理软件。完善车价信息汇总工作,推进车购税申报信息采集和业务档案电子化进程。优化出口退税流程,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建立出口退税企业信用等级制度。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行出口退税网上申报和认定,与海关开展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保税区备案清单、进出口统计等数据共享工作,整合出口退税软件和综合征管软件的相关功能,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水平,加大对出口骗税案件的查处力度,防范出口骗税。

  (十七)加大所得税管理力度。认真做好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工作。建立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出台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完善企业所得税预缴办法。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完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建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扩大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应用范围,促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对高收入重点纳税人实行建档管理,做好2008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强化代扣代缴,加强源泉控管,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加强社保费征收工作,继续大力推进地税部门全责征收。

  (十八)加强国际税收管理。配合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完善反避税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加强关联申报管理,研究探索针对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避税港避税等反避税措施。做好单边和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加大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力度,逐步开展与相关离岸金融中心情况交换协议的谈签工作。完善国际税收管理制度,健全非居民税源监控机制,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加强税收协定谈签、执行工作,防范对协定条款规定的滥用。积极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涉税有关工作。

  (十九)抓好财产行为税管理。继续落实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督促检查落实情况,研究改进耕地占用税征管办法。强化资源税和车船税的税源控管。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及时掌握房产税税源信息,实施动态管理。继续加强城建税信息比对工作,抓好两税信息比对软件的推广应用。以契税为抓手,应用评税技术,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推进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

  (二十)强化大企业和重点行业税收管理。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以大企业和重点行业税收管理为突破口,大力推进专业化管理。积极开展科学、高效和个性化的税收服务与管理。落实大企业定点联系和协调制度,了解定点联系企业纳税情况并建立涉税信息档案,帮助企业解决税收政策落实和税收征管中的问题,探索建立大企业涉税内控测试和风险评价机制。加强对大企业的日常检查和反避税工作。探索不同行业的税收管理方法,逐步建立健全行业税收管理规范。

  (二十一)搞好政务事务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公文处理,严格审核把关。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提高会议效率。大力推行电子政务,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实行督查考评及通报制度,促进工作落实。认真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工作。落实总局税收专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加强税收理论研究,实施税收科研精品战略。贯彻中央、国务院外事工作规定,加强总局机关、国税系统外事工作,扩大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加强后勤管理工作,研究和改进后勤管理服务模式,提高保障服务能力。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建立机关资源消耗检查和通报制度,加强设备设施节能改造,推进节能工作。抓好车辆管理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二)加强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管理目标考核。推行和完善国税系统定员定额改革试点工作。继续开展国税系统地方财政补助改革调研工作。加强税收成本分析,积极探索建立征税成本核算指标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税系统出国、培训、会议等经费支出的考核和管理。进一步理顺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流程。加强对车辆配置、处置、审批管理。做好闲置资产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国税系统制式服装配备情况。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开工、审批、建设过程及竣工决算管理。贯彻经费分配向基层、征管和中西部倾斜的原则,落实基本支出经费最低保障线制度。加强对税务机关灾后恢复重建的指导和支持。

  (二十三)规范政府采购。坚持依法采购,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重点抓好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等采购项目的实施。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严格采购程序,增强采购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完善协议供货、跟标采购和定点采购等工作模式,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与效率。强化政府采购组织体系和制度建设,加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报和执行。加强对系统政府采购的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探索和完善适合国税系统特点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二十四)强化督察内审。对税收执法状况进行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的措施。加强对减免税、缓税、行政审批、税务稽查等执法行为、程序的监督检查。认真处理政府监督部门、媒体和纳税人反映的税收执法问题。有计划地开展国税系统财务审计,做好国税系统基建项目和政府采购审计。修订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推行领导干部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二十五)做好信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发现和就地化解不稳定因素,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重点解决初信初访问题,避免产生越级访、重复访以及集体访。坚持依法办事,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促进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妥善解决。

  七、全面推进金税三期工程建设,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新突破

  (二十六)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的要求。适应深化税制改革、加强纳税服务等工作需要,以税收业务为先导,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对税收管理服务和制度创新的支持作用,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降低征纳成本,为各项税收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二十七)加快金税三期工程建设步伐。加强对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完成总体规划设计和完善业务需求,确定建设项目,研究省级异地数据备份建设方案,启动征管业务系统和行政业务系统的设计招标工作,做好应用系统配套的基础平台、网络、系统软件、计算和存储系统、安全体系、灾备体系、运维体系、数据中心(北京、南海)的设计和招标工作并部分完成实施。规范并指导各地信息化规划及建设。编写税务系统信息化标准工作指南。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逐项推进并定期通报。做好工程总体协调、资金、人力资源、综合保障等工作,研究提出专家咨询论证、资金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办法。加强对项目建设招投标和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

  (二十八)加强信息系统数据利用。继续做好各项基础数据集中工作,进一步扩大基础数据集中范围。发挥数据集中优势,加强总局和省局数据分析利用工作,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税源管理工作提供预警信息。做好基础数据整理,合理规划电子数据存储模式,为税制改革、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提供数据支持。继续做好与统计、工商、银行、公安等部门的数据交换和共享,继续抓好银税共享企业财务报表信息试点工作,将企业财务报表差异作为重要线索纳入评估工作,力争在共享企业银行账户等信息方面取得突破。加强数据处理制度建设,促进税收分析、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等工作。

  (二十九)做好应用系统运行维护、信息安全和技术支持。抓好应用系统升级、完善和推广工作,加强日常运行维护。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建设与维护,按照系统分级情况实施整改测评,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推进税务系统安全检查和监控工作。

  八、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干部整体素质

  (三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富有活力、团结和谐的要求,建设高素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优化领导班子年龄、知识结构,提高领导班子整体素质。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用人、用权的监督。做好省国税局巡视工作。

  (三十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任免、交流、回避、任期制等办法,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培养机制。完善竞争上岗办法,健全竞争上岗、任命制等多种方式并举、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项检查。改进后备干部管理办法。完善激励机制,深入研究并积极探索实施税务系统公务员分类管理办法,做好税务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认真落实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办法,激发干部队伍活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国税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制度。继续做好省以下国税系统机构改革工作。

  (三十二)加大专业化人才培训力度。大力实施人才兴税战略,认真落实全国税务系统5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意见和加强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抓紧研究制定税务系统中长期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分级分类开展全员教育培训,着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税务人才队伍。以税务稽查、反避税、纳税评估、财产评估、国际税源监控、税收政策研究、税收经济分析等为重点,加强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培训。继续抓好全员培训,开展在线学习、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组织好稽查人员考试,提高税收管理水平。规范各级各类专业人才库管理。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和标准化课程及教材体系建设。

  (三十三)强化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落实党组抓党建工作责任制以及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税务文化建设,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以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为目标,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加强税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做到爱岗敬业、勤勉尽责。关心离退休干部生活。切实加强对工青妇工作的领导。

  (三十四)进一步规范津贴补贴和工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中央六部委统一部署,做好规范津补贴工作及落实劳动合同法与社会保险等相关事宜。结合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工资管理。

  九、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和行风建设,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社会形象

  (三十五)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健全符合税收工作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更加注重预防上下功夫,着力加强廉政预警机制建设。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思想道德、法制纪律为主要内容的廉政教育,推进“六个一工程”建设,进一步巩固廉政文化建设成果。抓紧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法规制度。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着力解决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突出问题。加强“两权”监督和执法监察,建立严密有效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加强对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机构改革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三十六)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围绕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加大落实力度,并把落实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要切实肩负起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对反腐倡廉建设负总责,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其他班子成员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做到“一岗两责”,把反腐倡廉工作和税收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考核。

  (三十七)着力加强行风建设。发挥惩防体系“六个推进”的联动作用,以党风带政风促行风,强化责任制的落实,使税务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取得新的成效。以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处税务干部损害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有效防止税收管理环节损害纳税人利益现象的发生。规范税务中介行业管理,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监管,坚决纠正税务干部在税务师事务所兼职取酬、强迫纳税人参加税务代理收受好处等行为。积极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在纠风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税务机关形象的,要坚决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三十八)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胸怀大局,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做到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制度建设,健全行政决策、执行、咨询、反馈、监督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进一步改进会风和文风,精简会议、文件、评比、表彰和检查。密切联系群众,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工作联系点制度。倡导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好风尚。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都要做到廉洁自律,自警自励,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做廉洁奉公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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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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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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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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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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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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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