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18]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1-05
文号:银发[201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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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完善和优化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

  凡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银行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导向,根据跨境人民币政策,创新人民币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充分满足客户真实、合规的人民币跨境业务需求。

  二、开展个人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银行可在“了解你的用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为个人办理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三、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境外机构按照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相关规定,通过境内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人民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应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规定,在银行开立境外机构碳交易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碳排放权交易项下资金收付。

 四、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

  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相关规定:

  (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拟设立多个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可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登记及复核,由企业注册地银行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办理,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事后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异地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可开立多个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同名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之间可相互划转资金。

  (四)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及境外借款资金用于工资、差旅费、零星采购等支出的,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根据企业支付指令直接办理。

  (五)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参与境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的,如达成交易,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机构汇入的人民币保证金,可作为后续产权交易的价款或对后续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划入相应的专用存款账户。如交易不成功,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保证金应原路汇回。

  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其他涉及境外投资者汇入人民币保证金以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由境内第三方机构接收人民币交易价款的业务活动,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资金划转。

  (六)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银行按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人民币跨境结算,确保境外投资者利润所得依法自由汇出。

  五、便利企业境外募集人民币资金汇入境内使用

  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按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募集资金汇入境内使用。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可按实际需要汇入境内使用。

  银行应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息。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有关规定,在办理人民币跨境业务时,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外资银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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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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