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01-10
文号:国税发[20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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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已经2007年1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


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


  2007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做好税收工作意义重大。全国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对税收工作的各项要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稳步实施税收改革,全面强化科学管理,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税收收入随着经济发展平稳较快增长,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法治

  (一)推进税法体系建设。严格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做好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完善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参与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暂行条例。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省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严格税收执法。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做到依法治税、依法征管,既不能人为调节收入进度违规批准缓税,也不能寅吃卯粮收“过头税”,严禁转引税款。不得执行地方政府和部门违法擅自作出的减免税决定。

  (三)强化税收执法监督。以推广应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为抓手,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国税系统要做好1.1版和2.0版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修改、完善和推广,适时启动升级工作;地税系统要总结试点经验,积极推动税收执法责任制计算机自动考核。开展税收执法检查,重点检查贯彻组织收入原则、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企业所得税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情况,并抓好以前年度查处问题的整改。完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修订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开展全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检查,提高税务行政复议以及税务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水平。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人大、政协以及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

  (四)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大大要案查处力度,继续严厉打击虚开和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可抵扣票,利用假报出口、低价高报手段和用虚假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利用做假账、两套账、账外经营偷税等行为。对房地产、建筑安装、餐饮娱乐、金融保险、石油石化、食品药品生产、废旧物资经营及使用、农副产品加工、连锁经营超市等行业和企业的纳税情况以及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一些税收秩序比较混乱、征管基础比较薄弱的地区开展税收专项整治。与公安部门密切协作,严厉打击印制倒卖假发票,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倒卖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活动。依法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对特别重大的案件实行联合挂牌督办。落实案件复查制度,严格稽查档案管理。加强案例分析,查找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改进办案方法,以查促查、以查促管。加强欠税管理,积极预防新欠,大力清理陈欠。

  (五)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坚持日常宣传与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相结合、正反典型宣传相结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认真开展第16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结合税收征管法颁布15周年,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适时曝光一批典型涉税违法案件。做好税务系统“五五”普法工作。充分发挥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出版社在税收宣传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稳步推进税制改革,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

  (六)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总结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经验,推进中部地区部分城市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工作,进一步研究完善在全国全面实施的方案。推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做好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后的宣传、实施准备等工作,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研究基金、担保、信托、租赁有关所得税问题。研究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按照建立健全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制度和补偿机制的要求,推进资源税改革,改进石油、天然气、煤炭资源税计税方法,建立资源税税率(税额)有效调整机制。实施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认真贯彻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照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要求,完善耕地占用税制度。研究物业税方案,继续进行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研究完善燃油税改革方案。

  (七)完善和落实税收政策。完善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制度,落实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完善军品企业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减免政策。完善消费税政策,进一步明确部分税目的征收范围。研究调整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的车辆购置税政策。研究完善有关支持资本市场发展和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以及电信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好提高企业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所得税政策。落实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契税政策。研究完善农产品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政策,落实重大装备制造业、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的进口税收政策。做好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调整工作,修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和内资项目不予免税商品目录,促进内外资项目的税负公平。

  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制定实施促进科技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各项配套税收政策。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继续实施促进西部大开发、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税收政策,落实促进中部崛起的税收政策。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行调整后的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实施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做好废旧物资经营、农副产品加工、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政策的研究调整工作。研究实行有利于能源资源节约的税收政策。继续研究完善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税收政策措施。研究完善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完善促进文化体制改革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税收政策。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研究完善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

  (八)抓好税收政策的执行。不折不扣地执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严禁擅自扩大政策执行范围,违规减免税收。认真贯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及时清理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政策实施效果、减免税额等统计评估工作。健全税收政策评价反馈机制,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三、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九)加强经济税收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强化税收经济分析工作。建立完善税负分析、弹性分析、关联分析以及分税种、分行业税收经济对比分析等分析方法体系。进一步加强宏观税负、收入弹性分析,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强化税收经济分析档案管理,夯实税收经济分析工作基础。建立健全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的税收经济分析联动机制。深化纳税评估工作。修订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加强包括主要税种、主要行业在内的纳税评估数量经济模型的设计和研发,推动纳税评估工作平台的开发和推广,细化评估指标体系,坚持案头评估与实地检查相结合,认真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管理措施,及时补缴税款,促进纳税人准确申报。加强和完善重点税源监控,整合监控指标体系,强化数据分析应用。管理部门要将工作中发现有偷逃税嫌疑的线索及时提供给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在查案中发现征管上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反馈给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提高税源管理水平。

  (十)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按照革除弊端、发挥优势、明确职责、提高水平的要求,完善和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减轻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负担。加强案头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下户检查,不断提高管理效能。

  (十一)强化纳税人户籍管理。巩固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成果,以税务登记管理为抓手,加强纳税人户籍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监控。规范纳税人识别号,保证纳税人识别号统一。加强对非正常户的管理。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税务机关与工商、银行、质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信息共享比对工作,大力清理漏征漏管户。

  (十二)推行属地管理基础上的分类管理。合理确定分类管理的方法和标准,实施分类管理。强化对大企业和重点税源的管理,实行在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组织指导下全国联动的管理办法。

  (十三)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控器具推广。督促企业落实逐笔开具发票制度,在验旧售新时要检查开具销售发票是否已申报纳税。逐步规范铁路、民用航空、金融、保险等行业的专业发票管理。大力推行有奖发票和发票查询。配合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抓紧做好税控收款机的选型招标工作,加大推广应用力度,注意利用税控收款机采集的数据计税,在审核申报纳税时加强票表比对。

  (十四)加强增值税管理。全面落实操作规程,进一步抓好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工作。对“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一窗式”比对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逐步把税控收款机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一窗式”比对,以实现对普通发票的全面监控。完善“四小票”抵扣的清单管理。逐步将货运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纳入税控系统。完善增值税抵扣凭证稽核系统,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稽核比对,深入开展增值税异常抵扣凭证审核检查。规范增值税网上申报纳税工作。

  (十五)加强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管理。制定消费税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统一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完善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制定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消费税管理办法。强化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做好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建立健全车辆购置税征管信息电子档案,规范车辆购置税征管。

  (十六)加强营业税管理。强化营业税分行业管理,认真做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工作,强化稽核比对。加强建筑业、不动产销售业等的营业税征管。

  (十七)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利用流转税、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和企业生产经营信息等,加强分析评估,做好对企业收入总额、应税收入、免税收入、税前扣除项目等的核实工作。重点加强大企业集团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所得税管理,积极开展对内资企业的反避税工作。将企业所得税评估与流转税等税种评估相结合,提高企业所得税评估的实效。推广应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规范流程,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十八)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抓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等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单位代扣代缴,大力推进全员全额管理。加强对高收入者、高收入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建立健全个人收入档案。进一步加强对财产转让所得等项目个人所得税征管。扩大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的覆盖面。

  (十九)改进地方税种征收管理。做好新修订车船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宣传、实施等各项工作。建立健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税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加强税源普查,运用税源数据加强税款征收。充分利用税务总局下传的增值税、消费税信息,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源控管。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工作,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加强印花税的核定征收和委托代征管理。强化资源税税源监控。

  (二十)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划归税务部门统一征管的有关工作,提高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水平。加强烟叶税征管。

  (二十一)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和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大力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强化信息共享和分析评估,加强房地产生产、交易、保有等环节各税种征管。落实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以车辆购置税征收为控制环节,强化信息传递和运用,加强机动车辆相关税种征管。

  (二十二)加强国际(涉外)税收管理。完善对跨区域经营大型涉外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办法,深化纳税申报、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各环节相互衔接的一体化工作机制,提高涉外企业和国际税收税源控管能力和整体征管效率。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加强关联交易申报管理,重点调查长期亏损或微利企业以及向境外大额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做好预约定价谈签及监控执行。加强税收协定的执行,防止对税收协定的滥用。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做深、做实非居民管理和情况交换工作。

  (二十三)强化出口退税管理。抓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工作的衔接。充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和海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信息加强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及评估工作。加强出口退税预警分析,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

  (二十四)加强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管理。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等管理办法,提高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推进个体大户建账工作,逐步加大查账征收比例。完善集贸市场分类管理办法,强化分析评估,提高集贸市场税收管理水平。

  (二十五)强化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按照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的要求,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完善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考核体系。

  (二十六)推进综合治税和协税护税工作。深化与司法、公安、工商、金融、海关等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协作,形成工作制度,依法推进综合治税和协税护税。

  (二十七)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研究制定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征管行为。加大清缴欠费力度,提高征缴率。做好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宣传工作。

  四、加强和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二十八)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认真落实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大力清理、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种报表资料,避免重复报送。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进一步做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联合开展税法宣传、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以及税务检查协调等方面工作。合理简化办税程序,推行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涉税事项“一站式”服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实行多种申报和缴款方式,推进税库银联网,方便纳税人办税。

  (二十九)强化纳税咨询辅导。开展纳税咨询服务,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知识,熟悉办税程序。加强纳税服务平台建设,优化办税厅服务功能,推进税务网站建设和管理,规范12366热线服务,充分发挥其在税法宣传、咨询辅导、办税服务、政务公开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推行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首问责任制。

  (三十)加强纳税服务制度建设。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建立纳税服务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开展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情况的检查,进一步完善评定程序和方式,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三十一)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继续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办法、“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抓好制度建设,落实涉税鉴证业务准则,逐步建立执业标准体系。做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强化行业行政监管,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五、实施金税工程三期规划,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

  (三十二)加强基础性项目建设。抓紧制定相关标准,开展对已制定标准的验证工作,完善标准体系。根据数据两级处理的要求,加强两级应用平台建设。完成南海数据处理中心办公设施建设,研制税务总局灾备系统方案,做好部分省市征管软件数据备份试点工作。加快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到税务总局以及南海数据处理中心的网络建设。各地要结合推行数据省级集中工作,在现有网络基础上拓展、升级,搞好省以下网络建设。充分挖掘现有设备的潜力,防止重复建设。

  (三十三)推进应用系统建设。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新要求,对综合征管软件进行整合、优化、完善、升级。加快征收管理系统业务需求的修订工作,加快信息系统软件设计、开发、推广应用等工作。各省地税局要做好税务总局推荐综合征管软件的使用工作,防止重复开发软件。研究开发税收分析应用系统。全面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开展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推行等工作,做好纳税人端的技术支持服务工作。研究开发新的出口退税审核软件。抓紧搞好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试点,适时全面推行。组织完成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需求分析工作。加快为纳税人服务系统建设,在全国运行统一模式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加强安全体系建设,完善技术方案,加快建设税务证书认证系统和权限管理系统,落实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责任制,确保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加快运行维护体系建设,实现税务总局技术支持中心与11个技术支持分中心互联互通,做到一点接入,全网服务。搞好业务支持中心建设,规范工作流程。

  (三十四)加强数据管理应用。认真贯彻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数据管理的各项部署,严格落实数据采集、录入、审核、传输、储存、清理、发布等方面工作要求。建立规范完整的数据指标体系,制定税收数据标准,统一规范税收指标体系。规范数据采集,严格校验审核,确保数据真实,依托“一户式”储存管理,做到信息共享,自动生成,一次采集,多方使用。提高数据的传输能力和速度,保证基层税务机关能够快捷地查询和使用相关数据。各省地税局要加快建立包括房产、土地、车船、个人收入等信息的税源数据库,为开展数据分析利用、加强税收征管奠定坚实基础。切实加强数据利用工作。利用数据搞好税收经济分析,并建立数据定期发布制度,指导基层开展纳税评估和税源管理,基层要利用各方面数据搞好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

  六、规范内部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三十五)搞好政务事务工作。优化工作流程,健全岗责体系,完善各项制度,推进内部行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加强公文处理,严格审核把关。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提高会议效率,统筹运用视频系统召开会议。实行督查考评及通报制度,促进工作落实。认真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工作。落实税务总局税收专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积极实施税收科研精品战略。强化外事管理,严格执行外事规定,搞好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提高后勤服务水平,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六)加强财务管理。强化预算管理,抓好预算执行。扩大定员定额试点,稳步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加强对金税工程三期建设资金的管理,完善项目立项、审批、调整、支付审核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支出管理,落实基本支出经费保障线制度,并对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跟踪核查,确保经费向中西部、基层和征管倾斜。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将授权支付范围扩大到全部预算单位。完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加强资产管理,做好资产清查和资产配置标准、费用定额的核定工作。按计划开展税务制服更换工作。推行财务管理目标责任制,加强财务监督。强化内部审计工作,抓好有关问题的整改。

  (三十七)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推进税务系统政府采购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运行体系和监督制约体系建设。坚持依法采购,规范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加大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力度,拓展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强化采购方式的报批报备工作。合理确定协议供货、跟标采购范围,方便基层采购,节省资金,提高效率。搞好国税系统电子化政府采购试点。

  (三十八)切实做好信访工作。健全信访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坚持抓早抓小,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下大力气解决初信初访问题,避免产生越级访、重复访以及集体访。坚持依法办事、有情操作,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促进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妥善解决。

  七、全面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增强干部素质能力

  (三十九)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把学习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江泽民文选》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战略思想武装干部头脑,指导实际工作。加强领导班子组织建设,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各级领导班子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团结协调,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提高执政能力。探索实行领导班子成员职务任期制,研究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管理体制。

  (四十)加强巡视工作。进一步完善巡视工作暂行规定、巡视工作规程等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3+X”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突出巡视重点对象和内容,认真开展国税系统第二轮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的问题。探索建立总局、省局两级联动机制,指导各地开展巡视工作。

  (四十一)深入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坚持凡进必考,做好公务员招录工作。全面完成公务员登记、职务级别认定、工资套改等工作。规范津贴补贴发放,进一步理顺公务员管理机制和薪酬分配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竞争上岗制度,制定和落实干部交流、挂职锻炼、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办法,完善考核激励机制,研究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与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指标体系。稳步实施以岗位聘任制为重点的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四十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大部署,全面推进人才兴税战略,构建大规模、多层次的教育培训工作格局。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落实教育培训五年规划和年度培训任务。把干部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加强各级领导干部轮训。继续抓好以“六员”为重点的干部培训,加大企业财务会计等业务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税收征管一线干部的岗位技能。继续做好智力援西培训项目。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提倡在岗自学,培养税收业务能手,形成适应税收工作需要的业务骨干队伍。加强各类人才库建设,集聚、使用好各方面人才。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营造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氛围。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提高培训保障水平。年中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进一步研究部署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四十三)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大力推进税务文化建设,弘扬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核心价值理念,倡导以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为基本内容的税务干部职业道德规范,发扬协调配合、相互帮助、和衷共济的团队精神,树立认真负责、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广泛深入地开展精神文明创建与和谐环境建设活动,突出思想教育内涵,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形成人人知荣辱、讲正气、比贡献、增团结、促和谐的新风尚。加强人文关怀,促进干部心理和谐,引导干部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加强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增强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切实提高执行力,做到恪尽职守,忠实履行职责。

  (四十四)搞好党的先进性建设。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建立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党组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深入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凝聚人心、推动工作、促进和谐的作用。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党员评议、支部书记讲党课和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等制度。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建立健全党员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

  (四十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继续落实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以思想道德教育为基础,构建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加强党纪法纪学习教育,加强党员干部党性锻炼和思想道德修养,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税务干部廉洁从政制度,落实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认真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两权”监督制约。严格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经济工作纪律,大力治理商业贿赂,积极配合查办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案件。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决纠正“吃拿卡要报”等损害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抓住关键部位和环节,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的精神。认真贯彻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自律、率先垂范,自觉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八、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狠抓工作落实

  (四十六)转变职能。大力推进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深化税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管理高效、服务优良、公正廉洁的税收行政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

  (四十七)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许可法,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确保正确实施各项税务行政许可。抓好对非许可审批项目的管理,进一步依法简化审批手续。继续清理审批项目,尽可能减少审批。加强对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坚决杜绝变相审批行为。加快推进网上审批,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对审批项目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四十八)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丰富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形式,规范公开程序。税务机关办理行政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把涉及纳税人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普遍关注的热点和影响执法公正的关键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保证各项行政权力的运行始终处于公开、透明的良性循环中,落实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规范税务行政决策程序,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和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强化行政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将权力运行的每一个部位、每一个环节都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四十九)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加强征收、管理、稽查等环节之间、综合管理部门与专业管理部门之间、上下级以及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协调配合。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管理方式,规范工作流程,提高行政效能。增强为基层服务的意识。增强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精简文件,简并要求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报表、资料,切实减轻基层的负担。及时研究回复下级提交的请示事项。落实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制度,切实强化对基层工作的领导,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五十)狠抓工作落实。结合工作实际,把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具体工作环节、岗位和人员。对布置的工作,要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抓出成效。广大税务干部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立足本职,爱岗敬业,脚踏实地,埋头苦干。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探索建立行政问责制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探索开展绩效评估,规范工作标准,量化工作要求,严格奖惩兑现,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作用和激励约束作用。

  2007年税收工作任务光荣而艰巨。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圆满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推进税收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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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将于6月30日截止,您是否了解,购买合规的商业健康保险,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究竟哪些商业健康保险能抵扣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规则是怎样的?申税小微带领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问:我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可以享受什么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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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生效日期是2025年11月,选择按年缴纳保险费用1800元,可以全部在2025年汇算清缴时扣除吗?

  可以的。纳税人投保时可以选择按月或者按年缴费,按年缴费的纳税人在扣除限额内实际支出的年度保费可以在当年度一次性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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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如何判断我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三条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

  要确认您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主要关注保单凭证上是否有注明税优识别码。

  “税优识别码”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确定后下发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打印在保单上,是纳税人据以税前扣除的重要凭据。因此,纳税人在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支出时,均需提供“税优识别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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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的保单上没有税优识别码,是否可以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的政策?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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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商业健康险的被保险人是我的父亲,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可以的。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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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抵扣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入“2025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标准申报”,核对个人基本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在“其他扣除项目”中找到“商业健康险”,点击“新增”,填入税优识别码和相关保费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即可。

  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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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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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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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7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

股权代持全攻略:四大法律禁区、七条风控铁律,一文说清“”借名持股“”的门道

  案例1: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

  年逾半百的老张在贸易行业深耕多年,与好友老李、老刘合伙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贸易公司。老李以劳务入股占股20%,老张出资6万元、老刘出资4万元,两人合计占股80%。

  创业初期公司业绩稳步上升,后老刘无心经营,老张便以8万元收购了老刘持有的40%股权,自此老张实际享有公司100%的股权。但出于个人考量,老张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是与老刘的妹夫李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李某作为名义股东代持这100%股权,老张作为隐名股东在幕后实际操控公司。

  不料李某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巨债,竟擅自将代持的100%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债权人孙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老张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收回股权。

  法院审理认为,老张与李某的代持协议虽有效,但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不知代持内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工商登记,依法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老张不仅失去了辛苦打拼的公司股权,还陷入了无尽的维权困境。

  案例2:名义股东离婚引发的股权纠纷

  王先生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出资100万元持有公司40%的股权。为了隐藏个人资产,他找多年的好友陈某代持这部分股权,两人签订了《代持协议》并约定收益归王先生所有。

  几年后,陈某与妻子丁某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丁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分割陈某名下这40%的股权。王先生得知后,拿出《代持协议》证明自己才是实际出资人,但丁某坚称该股权是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陈某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虽然王先生与丁某签订的《代持协议》有效,但这并不能抗拒丁某的诉求,丁某有权要求分割,王先生只能向好友陈某追讨损失。

  案例3:证据缺失导致股东资格不被认可

  宋某与王某是多年好友,两人于2023年共同出资500万元受让A公司40%的股权,并委托共同的朋友廖某代持。后廖某擅自将代持股权转让给张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

  得知消息后,宋某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确认自身股东资格。但涉及证据时,两人仅能提供《代持协议》的复印件且签名存疑,转账记录中也未注明款项用途。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与王某不能充分证明代持关系及实际出资事实,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4年7月《新公司法》颁布实施,股权代持风险放大,纠纷案件持续增加。据相关机构统计,自2024年7月至2025年年底,全国法院审结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同比大幅增长276%,其中,隐名股东面临极大的败诉或权益受损风险,85%以上的案件最终导致隐名股东“钱股两空”,或者被迫承担了巨额的连带债务。在其中的不少案件中,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明明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结果最终却依旧落得“钱股两空”,原因何在?如何防范?

  一、何为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通俗地说就是"借名持股",即:张三想投资一家公司当股东,但因为某些原因,比如身份敏感、不方便公开、想规避股东人数限制等,他让他的一个好朋友李四代替自己出面去工商登记当股东,实际出钱和享受收益的都是张三。

  在这个关系里,实际出资人张三一般被称之为隐名股东,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股东李四,则被称之为名义股东。如何约束规范两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通常情况下,张三会和李四会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双方的权责利。但是,代持关系本身存在诸多微妙之处,稍不注意即可能导致瑕疵,导致风险敞口的出现。

  二、国家法律对股权代持的规定

  2.1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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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的要求

  隐名股东是不是可以随意转变为真正的、可以出现在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及最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其实际出资人身份;

  2)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其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

  3)过半数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代持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

  换而言之,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即便隐名股东想变身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也是无法达成的。

  三、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3.1特定类型企业代持无效

  如上所述,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对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的股权代持明确无效。内在逻辑如下: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无效,原因在于其严重违背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证券市场要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清晰、透明,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来作出投资决策。股权代持的存在使实际股权信息被隐藏,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可能引发市场欺诈、内幕交易等严重问题,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

  金融类企业股权代持无效,则是基于金融安全与稳定的考量。在金融行业中,股权代持会使实际投资人脱离监管,可能导致资本不实、关联交易隐匿等状况,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金融企业股权代持,违反规定将面临严厉处罚。

  3.2特殊主体和行业代持无效

  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包括投资公司持有股权。若公务员进行股权代持,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代持协议无效。

  失信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财产和信用状况已受限制。股权代持虽未直接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但若其通过代持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代持行为无效。

  除以上之外,部分特殊行业,如军事、安防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业,我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身份有严格的准入限制。若不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股权代持进入这些行业,将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代持行为同样无效。

  3.3存在非法目的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代持无效

  以逃避债务、洗钱、违法犯罪为目的的股权代持无效。这类行为存在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代持行为无效。

  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股权代持同样无效。比如通过股权代持投资环境污染项目、危害公共健康的项目等,法律认定该类代持无效,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3.4股权存在问题的代持无效

  除以上几种情况外,在实践过程中,如果被代持股权本身存在问题的,代持行为也可能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如代持已经注销公司的股权、代持未实缴且不可能实缴的"空壳"股权、代持虚构的股权等。

  四、股权代持的风险控制

  股权代持就像"把鸡蛋放在别人的篮子里",风险不小。如何做好股权代持?首先要明确代持股权的性质,如果是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签好、证据留足、各方知情,基本可控;但涉及上市公司、金融公司、公务员代持、非法目的的代持时,千万不能碰,法律不仅不保护,还有可能涉及牢狱之灾。

  针对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到位、做细致,切实保障各方合法利益。

  4.1签订完善的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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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让公司和其他股东"知情"

  为避免后续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时产生障碍,让公司其他股东知情非常重要,建议隐名股东可以让其他股东签署《知情同意书》,确认知道代持事实,并承诺未来配合隐名股东的身份转换、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可能,最好协调公司本身也在代持协议上盖章确认,这能大大降低未来"无法显名"的风险。

  4.3同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建议隐名股东可提前与名义股东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未来达到某个条件时,名义股东将股权转回给实际出资人或其指定的人,这样即使名义股东未来不配合,实际出资人也有直接依据办理工商变更。

  4.4一定要防范名义股东的"身边人"

  在实际案例当中,因名义股东配偶或家人对股权代持不知情(或表现为故意不知情),导致隐名股东权益受损的案例不在少数。如果名义股东已婚或有直系家人,一定让其配偶或直系家人签署《知情确认书》,确认知晓代持事实,承诺不主张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人财产,防止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配偶/家人主张分割代持股权的要求。

  4.5用"股权质押"锁住名义股东

  为杜绝名义股东肆意处置代持股权,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这样名义股东就无法擅自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

  4.6一定保留完整的证据链

  在过往的诉讼案件中,因隐名股东证据链不完整导致败诉的案例不少。因此,隐名股东一定要做好证据的保管工作,具体如下:

  1)代持协议原件:一定要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2)出资凭证:一定是隐名股东的出资记录,最好为银行转账记录,且要备注"代XX出资"。如果涉及现金出资的,一定要做好纸质凭证记录和备注。

  3)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如验证报告、收款证明等;

  4)名义股东的书面授权、指示记录:一定要原件

  5)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如参加股东会的记录、邮件往来等资料;

  6)分红收取记录:包括转账记录(备注分红)、现金收款书面记录等。

  4.7名义股东的风险防范

  对名义股东而言,代持股权也不是100%安全的,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代持行为发生之前、签署协议时及代持过程中,名义股东要做到:

  1)隐名股东出资前,一定要审查实际出资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避免卷入洗钱、诈骗等非法活动中,并在协议中明确前述事项的。

  2)协议中明确"按指示行事免责",因遵循实际出资人指令产生的责任由其承担。

  3)要求实际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或设立共管账户,防止其不按时出资导致你被债权人追责。

  4)约定单方解除权,如实际出资人不出资、公司债务风险过大时,名义股东可以在告知隐名股东的前提下,要求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