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7]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02-09
文号:国税发[200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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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

全国税务系统“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十五”时期,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在党的十六大精神指引下,按照税务总局党组的要求,以服务税收中心工作为主线,以加快税务教育事业发展为主题,以建立和完善培训激励与约束机制为动力,以提高税务系统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全面实施《面向21世纪税务教育改革与发展行动计划》,税务教育培训改革与发展取得突破性进展,具有中国税务特色的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和模式基本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税务教育培训机制初步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深入开展,学习型税务机关建设稳步推进,税务系统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为适应21世纪税收事业发展提供了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十一五”时期,税务教育培训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新的挑战。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教育培训工作必须转变培训观念、创新培训思路、提高培训质量;税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广大税务干部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对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贯彻执行中央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干部教育条例》),推进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任务更加艰巨。必须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放到国际、国内和税收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下,放到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总要求中,放到税务教育培训工作的新起点上来认识、把握和推进,全面提高税务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水平,使之更好地为税收中心工作服务,更好地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服务。

  针对“十一五”时期税务教育培训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税收发展与改革的基本思路>的通知》(国税发[2006]43号)精神,结合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紧紧围绕税收工作主题,以贯彻执行《干部教育条例》为主线,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联系实际创新路、加强培训求实效,通过开展分级分类的大规模干部培训,努力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把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实现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努力构建多层次、规范化、高效益的教育培训工作新格局,推进学习型税务机关建设,不断开创教育培训工作新局面,为实现“十一五”时期税收事业发展改革目标提供有效的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干部作为教育培训的主体,把培训覆盖到全体干部,覆盖到干部职业生涯的全过程,贯穿于干部能力提高的每个环节,延伸到税务人才培养的每个阶段。遵循干部的认知发展规律和学习规律,尊重其禀赋和个性发展需求,激发其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

  ——全员培训,保证质量。面向一线、面向基层、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的正规化岗位培训。以提升教育培训质量和效果为着力点,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与质量、效益的统一,切实提高各级各类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全面发展,注重能力。把提高素质和能力落实到各级各类培训、各个培训项目和培训的各个环节上,通过集中脱产培训、在岗自学、网络学习、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方位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健康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围绕税收工作宗旨,紧扣税收工作主题,结合岗位工作实际,贴近岗位需求,按需施教,有的放矢地开展培训,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增强培训的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准确把握时代要求和干部培训规律,适应税收事业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三)目标任务

  ——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战略任务全面落实,司局级领导干部和处级领导干部参加集中脱产培训时间,平均每年不少于18天,五年累计不少于90天;其他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时间,平均每年不少于12天,五年累计不少于60天。

  ——各级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执政水平和综合能力进一步提升;把握大局、依法治税、科学管理、带好队伍的本领显著增强。

  ——税务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明显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普遍增强;干部队伍的学历结构、专业知识结构整体更加优化;适应税收工作需要的复合型专门人才更加密集,各类岗位的梯次业务骨干队伍基本形成。

  ——干部教育培训基础建设得到加强,培训资源得到合理整合和有效利用;培训机构办学水平进一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进一步增强,培训的质量和效果不断提升。

  ——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更加科学、规范,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形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加健全,多层次、规范化、高效益的税务教育培训工作格局更加完善。

  二、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培训,着力提高综合素质、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根据“十一五”时期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事业发展对领导干部的新要求,进一步强化税务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为中心内容,进一步加大理论武装的力度,深入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党风、党纪、反腐倡廉的教育培训;大力加强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等一系列党的重大战略思想的教育培训;继续强化政策法规、经济税收知识、业务知识、信息化知识、管理科学、领导艺术、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历史知识等内容的教育培训。着力提高领导干部大局意识、法治意识、创新意识、效率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政治理论、经济理论、管理理论和税收理论水平。提高分析形势、把握大局、服务大局的能力,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能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能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能力,做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带好队伍的能力和拒腐防变、经得起各种诱惑的能力。

  税务总局重点抓好司局级领导干部轮训和处级领导干部培训工作。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党校班学习与常规班学习相结合等形式组织实施,积极创新培训方式,倡导研究式、案例式学习,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税务总局每年在税务党校(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等培训基地安排长、中、短结合的各类班次,有计划地培训司局级领导干部150人左右,确保司局级领导干部五年轮训一遍。每年举办1期司局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就税收事业发展与改革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进行集中研讨。本着税收业务培训与党校理论培训协调安排的原则,每年举办2至3期司局级领导干部脱产培训班,进行税收业务、更新知识和党校培训。根据国税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任职情况,及时举办司局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班。

  根据处级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税务总局每年安排处级领导干部专门业务、更新知识和税务党校主体班次等培训班25期左右,培训规模1800人左右。按照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规定,安排足够的班次,确保国税系统新晋升处级领导职务人员在提任后1年内参加税务总局统一组织的任职培训。面向基层,加强对县(市、区)税务局局长的教育培训,每年安排1至2期县(市、区)税务局局长进修班,提高县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政治理论水平、税收业务知识和加强队伍管理的能力。

  加强后备干部培训。突出后备干部的理论武装、实践锻炼和党性修养,根据国税系统司局级后备干部培养需要,税务总局每年安排国税系统司局级中青年后备干部培训班1期。

  各省(区、市)局要抓好处、科级及以下领导干部的轮训。要根据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时间和任务量倒排计划,确定培训班次和人员数量。要重点加强对科长、分局长、股(所)长等基层一把手的培训,突出提升基层一把手的税收管理能力、基层建设能力和带好队伍的能力。要扎实落实新任科级以下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提高其履行新的领导职务的责任感和胜任能力。要根据本地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认真抓好处、科级后备干部培训。

  三、抓好基层干部培训,着力提高一线人员的综合素质、执法水平和岗位工作能力

  把税务教育培训工作的着眼点、着力点和着重点放在基层,坚持政治教育、文化教育、业务培训一起抓,打造税务干部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三个支撑点”,全面提高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

  税务总局将通过视频培训、网络培训、培养师资和骨干、组织考评等方式,继续推动以“六员”(办税服务厅人员、税收管理员、稽查人员、反避税人员、出口退税管理人员和税收统计分析人员)为重点的各类岗位培训和各类人员在岗综合培训,提高一线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岗位工作能力。力争通过五年努力,使所有办税服务厅工作的人员能够独立规范地办理大厅征收业务;使2/3税收管理岗位人员、税务稽查人员、反避税人员、出口退税管理人员和税收统计分析人员具备独立管理、分析、查账和办案等能力。

  各省(区、市)局要以提高业务素质、岗位技能为重点,强化基层干部业务培训,既要加强行政法律知识、涉税法律法规、相关税收政策、税收征管、财务会计、信息化等应知应会的基础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更要根据各具体岗位职责及工作规程的不同而分别确定相应的培训内容。要通过集中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在岗自学、业务研讨等多种教育培训方式加强基层一线干部队伍的培训。要在摸清基层相关岗位技能现状和实际工作需求的基础上,根据税务干部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各岗位的要求,探索建立岗责体系和岗位能力标准,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目标与任务,设计培训内容与方式方法,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通过组织技能练兵、岗位能力达标、能手竞赛活动,选拔一批税收业务能手,树立一批业务标兵,激发广大税务干部爱岗敬业、精业、创业的热情,促进全员学习。同时,在各类培训中要不断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反腐倡廉、科技文化、公共管理等方面的学习与培训。

  要按照“统一培训目标,统一培训内容,统一组织模式,统一考核标准”的要求规范初任培训,根据新录用人员学历、专业等的不同情况,以突出岗位适应性为重点组织实施,并严格培训考试考核,切实做到“不培训、不上岗”。新录用人员初任培训参训率必须达到100%.税务总局将加强对各地初任培训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并积极研究探索新的培训组织管理方式,确保培训质量。

  四、抓好专业骨干培训,着力培养高素质、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队伍

  根据税收工作需要和税收事业发展要求,遵循“紧缺人才抓紧培训,重点人才加强培训”的原则,充分利用系统内外教学资源,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拓展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途径,加快培养实际工作急需的税收管理、税务稽查、涉外税收、涉税法律、计算机、行政管理等各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努力形成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梯次业务骨干队伍。

  加强流转税、所得税、地方税等各税种的专业骨干培训,举办相关税种的高级研讨班、进修班。加强稽查骨干培训。税务总局每年举办1期稽查实训双语青年业务骨干培训班,培养一批既懂外语、又精通稽查的复合型稽查专业人才。举办稽查人员法律高级研修班,提高稽查人员的法律知识和执法水平。加强国际(涉外)税收专业人才培训。举办涉外税收外语高级进修班、涉外税收业务骨干班和反避税研修班等,加快培养反避税等涉外税收专业人才。利用境外师资力量,继续与OECD合作,开展国际税收专题培训。加强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厅人员、税收统计分析人员和出口退税管理人员骨干培训。加强对纳税评估人才的培养,组织纳税评估案例教学。税务总局每年举办2至3期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厅人员骨干和师资培训班,举办税收统计分析人员高级研修班和出口退税人员进修班各1期。加强信息化专业人才培训,根据“金税工程”三期对信息化专业人才的需求,及时举办计算机专业骨干培训班和专题研讨班。加强税务行政管理人员、综合文秘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骨干的培训。

  税务总局各司局在各自业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工作和骨干人才培训需要,每年可安排短期脱产培训班和视频培训班各1期。

  各省(区、市)也要根据本地区税收事业发展需求和干部队伍状况,在加强全员培训的基础上,按照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突出重点、形成梯次的要求,积极开展业务骨干培训。要组织一些学科交叉、起点较高、专业性强的培训项目,精选一批有培养潜力的一线中青年骨干,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复合型人才培训,力争使税收工作急需的各领域的专业骨干人才数量更加充足,业务更加精湛,结构更加合理,作用发挥更加充分。

  优化干部队伍的学历、专业、知识结构,有计划地开展硕士以上学位委托培养工作,委托国内知名高校、研究机构为税务系统培养财务会计、公共管理、法律、财政学等专业硕士、博士和计算机软件工程硕士、统计分析人才等,争取到2010年全系统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占全体干部比例达到3%左右。

  继续实施“智力援西”工程,为西部省区税务局培训领导干部和专业骨干人才。税务总局每年安排10期左右智力援西培训班,为西部省区培养500名左右基层领导干部和急需的专业骨干。充分利用东部教育培训资源,适时组织讲师团送教上门,为西部省区培养业务骨干和师资。

  鼓励干部参加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司法)及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等资格考试,不断提升干部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逐步形成层次、专业结构合理的税务公务员队伍。到2010年,使各省(区、市)税务机关取得相关考试合格资格人员占本地区干部人数比例比2005年提高1至2个百分点。

  五、抓好基础建设,为教育培训任务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加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力度。充分发挥税务党校在宣传、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方面的主阵地作用,努力成为税务系统党员干部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发挥长沙、大连干部培训中心在领导干部培训、税收业务培训上的骨干作用,努力形成税务系统“一主两辅”骨干培训基地的格局。要加大对省培训机构改造建设力度,“十一五”期间完成原省税校的改造任务。进一步整合优化培训资源,逐步形成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各具特色的税务培训机构新格局。逐步探索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对承担税务教育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机制。各省(区、市)局要加强对所属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培训基地政治理论培训和税收专业培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培训机构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要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生机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加大师资队伍建设力度。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培养计划,采取举办培训班、高校进修、挂职锻炼、承担重大科研课题等多种措施,强化税务干部培训急需的专职教师的培养,着力培养一批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教学科研骨干。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开展评选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和优秀课程等活动,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与教师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激发教师队伍的活力,努力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科研能力、策划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充分利用税务系统内外资源,从具有较深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领导干部、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以及内部高层次人才和业务骨干中选聘兼职教师。采取多种措施,建立优化师资队伍的有效机制,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努力改善专职教师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适当提高专职教师的待遇。

  加大教材和题库建设力度。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进一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能够满足培训需求、具有税务特色的教材体系。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及时更新。继续组织好“X+Y+Z”系列教材的修订和发行工作,并根据培训课程体系的需求,及时补充编写新教材,进一步开发电子化学习教材和配套读物。把标准化电子考试题库建设与建立岗位能力模型体系结合起来。按照不同层级、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通过岗位素质能力测评题库建设,逐步建立税收业务岗位能力评估体系,科学分析干部知识结构与工作岗位需要间的知识差距,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加大培训经费投入力度。树立人才培养投入是最有效益投入的理念,按照中央和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和大规模干部培训的需要,确保教育培训经费随着培训工作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并落实到位。加大干部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投入,适当提高培训机构的日常经费保障水平。切实加强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坚持改革创新,切实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创新培训方式。适应干部素质和能力的需要,积极推进培训模式的创新,切实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在职自学等制度,大力推进干部在岗自学、自主选学,为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提供多渠道、多样化的途径。加强培训需求分析,强化培训教学与税收政策调查研究,大力推进教学科研工作,在构建培训知识体系的基础上,按照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干部的实际情况,科学设置培训班次,不断完善课程设计和培训内容,逐步建立符合各类培训要求的标准化课程。根据干部学习培训特点,进一步提高讲授式教学质量,加大研究式教学力度,大力推广案例式教学,积极开展模拟式、体验式教学,把教育培训同调查研究结合起来,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方法,着力提高干部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按照出精品、创品牌的要求,积极鼓励培训机构立足自身优势,争创特色培训项目。创新培训管理方法,加强培训过程管理,严格培训考核措施,不断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的管理水平。

  开展培训质量考核评估。按照评教结合、以评促教、重在提高的原则,以检验培训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际效果、加强信息反馈、促进规范施训、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为目的,从组织领导、培训项目实施、培训任务落实、培训质量和效果、培训经费投入等方面进行检查。修订税务系统培训工作考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培训质量考核评估,逐步实现评估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要进一步完善对税务党校和承担税务总局培训任务的系统内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培训质量评估工作,在评估的基础上,对培训机构教学、管理等方面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省以下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的评估,通过评估的激励和促进作用,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在税务总局统一领导下,教育培训具体工作分级负责,由各级税务机关的教育培训部门归口管理,在有关部门配合下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统一协调、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推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依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条例》和国家陆续出台的有关公务员培训单项法规,结合税务系统实际情况,重新梳理、修订各类培训管理、学员调训与管理、干部在岗学习管理、培训证书管理、培训质量考评、培训经费保障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岗位培训和后备领导人员培训实施办法。通过完善制度,保障税务人员依法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推进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努力提高培训管理水平。继续推进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培训工作考评和分级分类培训机制落实,并认真总结经验,摸索规律,积极汲取和借鉴现代管理新方法,把成熟的做法制度化,更进一步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培训工作参与者的内在动力,推动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

  深化教育培训理论研究。针对干部培训需求差别化、培训方式多样化、培训机构多元化、培训手段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级税务部门在实践中创造的新鲜经验和成功做法,努力在认识和把握干部教育培训规律上取得新成果。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和教育培训机构每年要确定一定数量的调研课题,积极开展理论研讨活动,运用理论研究成果更好地指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践。

  提高教育培训信息化水平。大力推广网络培训、远程培训、电化教育,进一步丰富、完善税务远程教育培训平台,拓展培训的空间和载体,丰富培训内容,逐步实现全体干部能够在线学习、网上练兵考试,拓宽培训渠道,提高培训效率。按照统一标准、整合需求、完善功能、讲求实效的思路,抓住“金税三期”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务教育管理信息子系统的开发建设进程,建立税务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信息采集和电子化管理机制。税务总局要通过建立信息库,全面掌握司、处级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提高教育培训管理的信息化、现代化水平。

  七、坚持学以致用,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

  坚持理论学习与指导实践相结合。围绕实现“十一五”时期税收发展与改革的目标和任务,紧密联系税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来开展教育培训,引导广大干部认真研究解决税收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迫切问题和难点问题,真正把理论上的提高转化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实际本领,把学习上的收获转化为指导工作、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做到学以致用。把学习和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坚持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相结合。干部教育培训要紧密联系干部的思想实际,教育广大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加强道德品质修养,增强明辨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荣与辱的能力;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牢记“两个务必”,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遵守党纪国法,反腐倡廉。要用改造主观世界的成效来推进客观世界的改造。

  坚持运用理论和发展理论相结合。把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贯穿于教育培训全过程,形成和保持认真学习、积极探索、求真务实的风气,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引导广大干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系统周密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自觉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不断开拓理论和实践的新境界。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全面落实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领导班子要进一步提高对教育培训重要作用的认识,把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统筹安排,整体部署。主要领导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干部所在单位要重视并组织实施好本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各省(区、市)局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各自的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认真组织落实。税务总局将组织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搭建平台,促进学习。要把创建学习型税务机关作为提高干部素质、加强能力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全体干部树立终身学习、不断进取的理念,构建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工作宗旨为核心的共同愿景,实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推广团队学习模式,形成知识共享、经验共享、勇于创新的氛围和机制,不断推进学习型税务机关建设。

  强化素质,提升能力。抓好“培训管理者优先培训”的落实,税务总局继续举办省(区、市)和地市局主管教育工作局长专题培训班,继续加大对各省局教育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教育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切实加强培训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加快培养一批敬业、精业、勤业的培训机构负责人。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要求,开展以学习、研究、锻炼、成长为主题的练内功活动,增强教育培训管理者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基层意识,努力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管理模式与方式方法,培养作风深入、埋头苦干、不尚空谈的务实精神,进一步提升执行力、创新力,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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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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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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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