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3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和相关法规制度(试用本)》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03-29
文号:国税函[2007]3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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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税务总局《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把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推向深入,2006年,税务总局编辑了《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和相关法规制度(试用本)》(以下简称“试用本”),目前已发放到全国税务系统。现对各单位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试用本”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试用本”的重要意义

  按照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税务总局《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的要求,全国税务系统坚持党中央确定的反腐败指导思想和工作格局,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践中,积极进行探索和总结,为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已下发的“试用本”,是税务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实施纲要”的具体体现;是税务系统干部职工长期以来反腐倡廉工作理论探讨和工作实践的结晶;是今后一段时间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在2007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税务总局领导指出,编发《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和相关法规制度(试用本)》在税务系统试行,这是当前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一件大事,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抓好落实。要按照总局领导的指示,充分认识到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试用本”的重要意义,把试行工作做好。

  二、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

  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试用本”,要按照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进行落实。要依托“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参与和支持”的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要对此项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一把手”要亲自抓,其他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税务系统惩防体系的建设事关税收工作全局,不是哪一个部门、哪一个人的事,各部门都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协助党组部署和督促,协调各部门的力量,认真落实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试用本”的各项任务;办公厅(室)、人事、巡视办、机关党委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责任分工,努力完成各项试行工作任务;其他部门要结合自身业务工作特点,切实负起具体落实的责任。各部门负责人作为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一岗两责”,切实负起责任来。

  三、进一步明确任务,抓好落实抓好学习宣传。

  各部门各单位要有组织地进行学习,有计划,有检查;要原原本本地学习“试用本”,熟悉各项制度的内容、规定和相互关系;要讲究学习方法,循序渐进,不断深化。通过税务系统内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高干部职工对构建税务系统惩防体系重要性的认识,掌握“试用本”的基本内容,增强执行的自觉性。

  抓好贯彻落实。要结合实际工作,合理安排,突出重点,统筹协调,逐项落实“试用本”中的各项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规范各种行为。要注意在试行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下一步修订“试用本”作准备。

  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战略决策的重要措施,是关系税收事业兴衰成败的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发扬改革创新精神,严厉惩治腐败,有效预防腐败,使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整体推进,健康发展,更加富有成效,努力开创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局面,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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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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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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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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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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