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发[2007]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两个减负"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08-30
文号:国税办发[2007]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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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2007年5月召开的全国纳税服务工作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减轻税务基层和纳税人的负担,努力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税务总局决定近期对"两个减负"及有关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依据

  (一)国税发[2005]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国税发[2005]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三)国税发[2005]1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问题的通知

  (四)国税发[2005]1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五)国税函[2006]12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征管业务报表的通知

  (六)国税函[2007]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

  二、检查的内容

  (一)是否按照要求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资料进行录入,是否不再分税种而是统一报送、统一采集、录入信息系统,是否按照"一户式"存储要求进行管理,是否及时公告周知纳税人。

  (二)税收管理员是否按照工作要求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税收管理员的其他工作要求及职责是否落实。

  (三)是否本着因地制宜、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合理配置和利用人力资源,整合、优化服务窗口的职能,理顺职能关系,做到分类确定申报期限,开展预约服务,合理设置办税窗口,推行多元化申报提高办税效率。

  (四)是否按照统一的标准适用税收执法文书。

  (五)是否按照要求全面清理各地税务机关报送的报表,并积极应用信息化技术手段,逐步减少手工填报的报表数量,努力实现报表的自动生成、报送或抽取。

  (六)是否按照要求,对税务机关依法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单位或个人的有关审验证件的复印件在第一次审验时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留存备查,是否将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复印件载明的各项基础信息及时录入并存入"一户式"电子档案,是否及时根据纳税人变更后的证件信息更新电子档案的内容。

  三、检查方式和要求

  这次检查将以自查自纠和抽查方式进行。请各单位对照上述6个文件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情况于9月30日前上报税务总局(征管司)。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专项检查组,对各地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听取工作建议,及时发现问题。

  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一方面以"两个减负"为突破,在税收征管中下大力气清理、简并要求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报送的各种报表资料,避免重复报送;另一方面按照既有利于管理,又方便税务基层和纳税人的原则,及时采集税收管理工作必需的涉税资料,加强税源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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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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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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