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粮办财[2018]17号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国有粮食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1-19
文号:国粮办财[20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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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为做好2017年度国有粮食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更好地发挥企业财务信息在粮食宏观调控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粮食行业深化改革、转型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资[2017]76号),结合粮食行业实际,我局制定了《2017年度国有粮食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为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向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年终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格式,适用于境内经营粮油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粮食事业单位编报。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业(单位)作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直接或间接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50%以上(含50%),或者虽未拥有多数股权,但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

  二、报表种类

  本套报表包括封面、单户录入封面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国有资本变动情况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基本情况表、财政补贴明细表、费用明细表、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情况分析表、粮食行业情况调查表。

  三、填报要求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中央粮食企业收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做好年终会计决算的布置工作,督促基层粮食企业按编制说明认真填报。基层粮食企业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在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正确结转损益等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填报工作,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报表填列、审核、汇总、报送等工作中涉密的内容,请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本套报表采用全国粮食财务报表系统(2012版)汇总、上报。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中央粮食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决算分析工作,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认真撰写财务情况说明书,并于2018年3月31日之前将汇总的决算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版)报送国家粮食局规划财务司(行业财务处)。待审核通过后,最终一并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

  四、其他事项

  决算文件及任务格式可在国家粮食局网站“财务信息”栏目下载(网站地址:http://www.chinagrain. gov.cn)。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粮食局规划财务司联系。

  联 系 人:张  雷

  联系电话:(010)63906829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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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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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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