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2018]11号 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注册会计师类[信息化方向]”选拔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4-11
文号:会协[20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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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16-2020年)》关于“加强信息化人才,特别是信息化领军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组织开展“2018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注册会计师类(信息化方向)”的选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适应信息化发展新形势,围绕行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信息化建设任务,培养事务所信息化建设的“操盘手”、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智囊团”、信息技术知识的“宣传员”。

  二、选拔对象及人数

  本次选拔对象为“在事务所分管信息化工作的管理合伙人(股东),或相当职责和相当级别的合伙人(股东)”。选拔人数50名左右。

  本次选拔范围包括以下三类事务所:

  (一)中注协发布的《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所列事务所(含分所)。

  (二)省级注协综合排名前10家事务所(不含2016年度综合评价前100家事务所及其分所)。

  (三)不在上述范围内、在本地信息化建设方面确有专长、拥有独立研发设计的信息化产品的事务所,每个省级注协审核并推荐不超过2家。

  其中2016年综合评价前20家事务所每家可推荐不超过2人,其余符合条件的事务所每家可推荐不超过1人。

  《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链接地址:http://www.cicpa.org.cn/news/201701/t20170112_49462.html。

  三、选拔条件

  (一)对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当前我国信息化建设的重大成果和进展有较深入的了解。

  (二)对行业信息化发展现状与前景、信息化建设对行业的重要意义有较深入的认识。

  (三)在事务所分管信息化工作的管理合伙人(股东),或相当职责和相当级别的合伙人(股东)。

  (四)具有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或为客户提供信息化服务的实操经验。

  具有信息化专业背景者,优先录取。

  最近5年内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判决,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不得参加选拔。本人所在单位最近5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选拔。一经发现,无论处于考生、在训学员、取得毕业证阶段,均取消相应的资格。

  四、选拔方式

  采取“初选+笔试+面试”的选拔方式。

  初选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成绩占总成绩的35%。笔试为对提交的信息化相关文章进行评审,成绩占总成绩的25%。根据初选和笔试成绩,按照选拔人数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成绩占总成绩的40%。

  根据初选、笔试、面试综合成绩,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确定入选人员。

  五、申报材料

  (一)个人简历。包括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信息化领域工作经验与特长、主要客户及服务项目、发表文章及著作、主要社会任职及活动、参与行业专业活动情况、参加工作后的获奖情况等。

  (二)事务所推荐信。包括但不限于宏观视野与战略思维,职业价值观,实务经验,团队领导与协调能力,社会责任意识等方面阐述推荐理由。

  (三)信息化建设成果。对于不在《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和省级注协综合排名前10位内,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确有专长、拥有独立研发设计的信息化产品,经本省级注协推荐的中小事务所,申报材料应附有“已经应用的信息化产品的介绍和客户的反馈评价”,以及省级注协审核的证明材料。

  此外,报名者具有的开展信息化领域相关工作实务和业绩(完成的信息化项目或正在主持或参与的信息化项目),发表过的信息化领域的研究文章、著作或工作报告,信息化建设专长和成果,以及其他在信息化领域取得的业绩,除在报名表中填写外,请一并提交纸质证明材料。其中,研究文章、著作或工作报告,请提供文章首页及当期刊物封面复印件,著作、工作报告提供首页复印件;信息化建设确有专长的,请提交独立研发设计的信息化产品介绍和经客户盖章的反馈评价。

  六、笔试

  考生提交信息化相关命题文章。题目任选其一:(一)请谈谈你所应用信息技术进行内部管理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以及进一步推动信息技术在本所管理应用的目标设定、路径设计和机制安排。(二)请谈谈你所服务的客户中应用了信息技术的状况,应用信息技术的客户对于事务所开展审计咨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为适应客户在其工作中应用信息技术的现状趋势,谈谈你所应对的目标设定、路径设计和机制安排。

  要求:字数3000字以内,文章中不能出现所在事务所名称、客户涉密信息和作者本人信息。标题宋体、三号、加黑、居中;副标题宋体、四号、不加黑(如有);正文为仿宋、四号、不加黑;段首空二格,行间距为28磅;文章层次按照一、(一)1.的层次进行(如有)。

  对于文章“文字复制比”超过20%的视为抄袭,取消面试资格,同时通报考生所在省级注协。

  请在网上“2018年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后备)人才(信息化方向)选拔测试”命题文章(见附件2)表格内撰写并提交。

  七、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重点考察考生的宏观视野与战略思维,职业价值观、道德与职业态度,信息化专业素质。

  面试不对考生的英文能力进行考察。

  八、报名流程及审核

  报名采取个人网络报名和提交申报材料同时进行的方式。

  (一)个人网络报名。请考生于5月11日(周五)前,使用电脑点击链接(http://tms.nai.edu.cn/online_wy/2013/zzx/loginKQ.aspx),输入身份证号后填写申报材料、命题文章并上传个人电子照片。

  请在网上填报“2018年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后备)人才(信息化方向)选拔测试”报名表(见附件1)。填好后,请直接打印并签字盖章。

  (二)提交材料。请省级注协收到通知后及时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事务所报名,就“未发现该考生最近5年因执业活动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判决。”进行审核并盖章,于5月11日(周五)前将申报材料、命题文章及“2018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注册会计师类(信息化方向)选拔测试”报名汇总表(见附件3)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报送我会,并寄送原件。

  事务所的报名工作由总所统一负责。考生在分所工作的,应先经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协审核并盖章。

  中注协将以短信及邮件方式通知通过初选和笔试进入面试的考生,以及最终入选人员,并发送考生守则、考试安排、培训安排等重要信息,请务必正确填写有关信息。

  九、时间、地点安排及相关提示

  面试时间为6月9日(周六),统一安排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以下简称北京会院)举行。请考生在参加面试当天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备查验。入选人员将于7月23日至8月10日在北京会院进行首期集中培训。

  按照《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考核管理办法》,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学员的培养周期为6年,第1至3年为知识拓展阶段,期满进行中期考核,考核不通过直接淘汰;第4至6年为能力提升阶段,期满进行毕业考核。两次考核项目均由集中培训、跟踪管理和综合表现三部分组成。具体考核内容包括:英语培训、研讨报告、学习小结、考勤、课题研究、调研报告、科研成果、课外阅读及自学课程、授课、社会影响、单位满意度、综合表现及附加分等。学员参加集中培训的出勤率低于90%或无故缺课将直接淘汰。

  十、联系方式

  中注协联系人:继续教育部 李丽;联系电话:010-88250156;

  传真:010-88250056;电子邮箱:cpalingjun@cicpa.org.cn。

  北京会院联系人:教务部(网络报名技术问题)侯飞;联系电话:010-64505029;电子邮箱:houf@mail.nai.edu.cn。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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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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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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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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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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