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2018]11号 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注册会计师类[信息化方向]”选拔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4-11
文号:会协[20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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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16-2020年)》关于“加强信息化人才,特别是信息化领军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组织开展“2018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注册会计师类(信息化方向)”的选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适应信息化发展新形势,围绕行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信息化建设任务,培养事务所信息化建设的“操盘手”、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智囊团”、信息技术知识的“宣传员”。

  二、选拔对象及人数

  本次选拔对象为“在事务所分管信息化工作的管理合伙人(股东),或相当职责和相当级别的合伙人(股东)”。选拔人数50名左右。

  本次选拔范围包括以下三类事务所:

  (一)中注协发布的《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所列事务所(含分所)。

  (二)省级注协综合排名前10家事务所(不含2016年度综合评价前100家事务所及其分所)。

  (三)不在上述范围内、在本地信息化建设方面确有专长、拥有独立研发设计的信息化产品的事务所,每个省级注协审核并推荐不超过2家。

  其中2016年综合评价前20家事务所每家可推荐不超过2人,其余符合条件的事务所每家可推荐不超过1人。

  《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链接地址:http://www.cicpa.org.cn/news/201701/t20170112_49462.html。

  三、选拔条件

  (一)对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当前我国信息化建设的重大成果和进展有较深入的了解。

  (二)对行业信息化发展现状与前景、信息化建设对行业的重要意义有较深入的认识。

  (三)在事务所分管信息化工作的管理合伙人(股东),或相当职责和相当级别的合伙人(股东)。

  (四)具有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或为客户提供信息化服务的实操经验。

  具有信息化专业背景者,优先录取。

  最近5年内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判决,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不得参加选拔。本人所在单位最近5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选拔。一经发现,无论处于考生、在训学员、取得毕业证阶段,均取消相应的资格。

  四、选拔方式

  采取“初选+笔试+面试”的选拔方式。

  初选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成绩占总成绩的35%。笔试为对提交的信息化相关文章进行评审,成绩占总成绩的25%。根据初选和笔试成绩,按照选拔人数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成绩占总成绩的40%。

  根据初选、笔试、面试综合成绩,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确定入选人员。

  五、申报材料

  (一)个人简历。包括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信息化领域工作经验与特长、主要客户及服务项目、发表文章及著作、主要社会任职及活动、参与行业专业活动情况、参加工作后的获奖情况等。

  (二)事务所推荐信。包括但不限于宏观视野与战略思维,职业价值观,实务经验,团队领导与协调能力,社会责任意识等方面阐述推荐理由。

  (三)信息化建设成果。对于不在《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和省级注协综合排名前10位内,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确有专长、拥有独立研发设计的信息化产品,经本省级注协推荐的中小事务所,申报材料应附有“已经应用的信息化产品的介绍和客户的反馈评价”,以及省级注协审核的证明材料。

  此外,报名者具有的开展信息化领域相关工作实务和业绩(完成的信息化项目或正在主持或参与的信息化项目),发表过的信息化领域的研究文章、著作或工作报告,信息化建设专长和成果,以及其他在信息化领域取得的业绩,除在报名表中填写外,请一并提交纸质证明材料。其中,研究文章、著作或工作报告,请提供文章首页及当期刊物封面复印件,著作、工作报告提供首页复印件;信息化建设确有专长的,请提交独立研发设计的信息化产品介绍和经客户盖章的反馈评价。

  六、笔试

  考生提交信息化相关命题文章。题目任选其一:(一)请谈谈你所应用信息技术进行内部管理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以及进一步推动信息技术在本所管理应用的目标设定、路径设计和机制安排。(二)请谈谈你所服务的客户中应用了信息技术的状况,应用信息技术的客户对于事务所开展审计咨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为适应客户在其工作中应用信息技术的现状趋势,谈谈你所应对的目标设定、路径设计和机制安排。

  要求:字数3000字以内,文章中不能出现所在事务所名称、客户涉密信息和作者本人信息。标题宋体、三号、加黑、居中;副标题宋体、四号、不加黑(如有);正文为仿宋、四号、不加黑;段首空二格,行间距为28磅;文章层次按照一、(一)1.的层次进行(如有)。

  对于文章“文字复制比”超过20%的视为抄袭,取消面试资格,同时通报考生所在省级注协。

  请在网上“2018年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后备)人才(信息化方向)选拔测试”命题文章(见附件2)表格内撰写并提交。

  七、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重点考察考生的宏观视野与战略思维,职业价值观、道德与职业态度,信息化专业素质。

  面试不对考生的英文能力进行考察。

  八、报名流程及审核

  报名采取个人网络报名和提交申报材料同时进行的方式。

  (一)个人网络报名。请考生于5月11日(周五)前,使用电脑点击链接(http://tms.nai.edu.cn/online_wy/2013/zzx/loginKQ.aspx),输入身份证号后填写申报材料、命题文章并上传个人电子照片。

  请在网上填报“2018年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后备)人才(信息化方向)选拔测试”报名表(见附件1)。填好后,请直接打印并签字盖章。

  (二)提交材料。请省级注协收到通知后及时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事务所报名,就“未发现该考生最近5年因执业活动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判决。”进行审核并盖章,于5月11日(周五)前将申报材料、命题文章及“2018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注册会计师类(信息化方向)选拔测试”报名汇总表(见附件3)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报送我会,并寄送原件。

  事务所的报名工作由总所统一负责。考生在分所工作的,应先经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协审核并盖章。

  中注协将以短信及邮件方式通知通过初选和笔试进入面试的考生,以及最终入选人员,并发送考生守则、考试安排、培训安排等重要信息,请务必正确填写有关信息。

  九、时间、地点安排及相关提示

  面试时间为6月9日(周六),统一安排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以下简称北京会院)举行。请考生在参加面试当天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备查验。入选人员将于7月23日至8月10日在北京会院进行首期集中培训。

  按照《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考核管理办法》,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学员的培养周期为6年,第1至3年为知识拓展阶段,期满进行中期考核,考核不通过直接淘汰;第4至6年为能力提升阶段,期满进行毕业考核。两次考核项目均由集中培训、跟踪管理和综合表现三部分组成。具体考核内容包括:英语培训、研讨报告、学习小结、考勤、课题研究、调研报告、科研成果、课外阅读及自学课程、授课、社会影响、单位满意度、综合表现及附加分等。学员参加集中培训的出勤率低于90%或无故缺课将直接淘汰。

  十、联系方式

  中注协联系人:继续教育部 李丽;联系电话:010-88250156;

  传真:010-88250056;电子邮箱:cpalingjun@cicpa.org.cn。

  北京会院联系人:教务部(网络报名技术问题)侯飞;联系电话:010-64505029;电子邮箱:houf@mail.nai.edu.cn。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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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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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