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18]016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全国办税技能竞赛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4-12
文号:中税协发[2018]0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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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配合税务总局第2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中税协与同心服务团将于4月至9月期间联合举办“全国办税技能竞赛——第八届全国税法知识竞赛”,并于4月17日召开“全国办税技能竞赛”启动会。为做好竞赛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主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强调,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税务总局将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确定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国办税技能竞赛活动已列入税务总局第2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整体方案,旨在落实中央和总局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通过“以赛促训、以训提效”,广泛提升社会各界财税人员、大中专学生等的税法知识水平和办税技能,推动办税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征纳和谐,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做贡献。为此,各地方税协应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把全国办税技能竞赛列为协会的重要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二、明确责任,积极动员。本次办税技能竞赛面向全社会,涵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税人员、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大中专院校相关专业学生等广大群体,做好竞赛的宣传动员工作非常重要。中税协负责竞赛总体方案设计(详见附件),以及编印宣传材料、辅导教材和网络培训、启动经费保障等,并全力做好各项赛事准备和组织协调工作;各地方税协应与当地税务机关积极联系,因地制宜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动员工作,组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业人员进企业、进校园、进办税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讲、培训,努力做到宣传材料进办税大厅,组织培训有准备、有规模,广泛动员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竞赛。

  三、培训先行,抓好落实。为了大幅度提高各类人员办税技能,增加竞赛实效,本次活动鼓励选手先培训后竞赛,选手参训可获得竞赛加分(详见规则);中税协组织编写出版了竞赛辅导教材《办税操作实务》,同时录制了视频微课,中税协网校等多个授权平台为选手免费提供网上培训服务;各地方税协应组织事务所至少举办3场面授公益培训(每场一般不少于300人)。

  四、加强领导,务求实效。中税协行业党委已将此次竞赛活动列入“创新服务年”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年度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行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积极参与,并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各同心服务团要组织动员同心团成员主动参与各项公益活动,履行好社会责任,扩大行业影响力;各省(区、市)税协应成立以会长为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并确定专人负责竞赛的宣传动员、组织培训和协调联系等工作;并将领导小组和联络员名单及面授培训点、培训教材数量4月17日前报中税协(考试部)。

  联系人、电话:黄宏斌关迎军陈小霞

  010-68413988转840284058704

  010-68459608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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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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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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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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