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税[1997]481号 海关总署 关于试行从量关税、复合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06-09
文号:署税[1997]4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26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啤酒、原油和部分感光胶片试行从量关税,对录(放)像机和摄像机试行复合关税的商品及其税则号列、税率已经确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正式试行。为保证这一税制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试行从量关税和复合关税的商品名称仅是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相应税则号列所包括商品的简称。具体执行中,应以税则号列为准,凡归入附表一所列税号的商品,均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附表一规定了从量税的计量单位,为了便于H883/EDI系统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总署统计司对部分感光胶片的计量单位相应进行了修改(修改或增加了“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各关应要求报关员按附表一规定的计量单位如实申报进口数量。附表二规定了部分试行从量关税商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未按附表一的计量单位成交,并且有效单证上也没有按规定计税单位标明数量的,报关员应按附表二换算后再行申报。各关要加强对进口数量查验,认真审核有关单位,以保证依率计征。

  三、试行从量或复合关税的商品,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55号)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在计算从量关税商品的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时,其计算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估定。

  从量或复合关税商品遇有减免关税的情事,仍应以实征关税额计征进口环节税。

  四、附表一中所列试行复合关税的录(放)像机和摄像机的完税价格是指经海关审定作为完税价格的到岸价格。低于或等于规定价格时,从价计征关税,高于规定价格时,除从量计征关税外,还要另加从价关税。同时,试行从量或复合关税商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依然从价计征。因此,各关审价人员仍须按现行的审价规定认真做好对这些商品的审价工作。

  五、总署信息办已修改下发了试行从量关税和复合关税的有关程序,请各关技术部门在7月1日前及时完成本关区H883/EDI系统的实施准备工作。

  试行从量关税和复合关税是我国关税制度的一项改革,对于抑制国外低价倾销,防止低瞒报价格,保护民族工业,保证正常进口将起到积极作用。为此,各关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并做好对外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司和信息办联系。

  随文所附的公告稿(详见附件)和附表一、二,请于6月20日对外公布。

  以上请研究执行。

  附件:公告稿(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