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18]20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4-27
文号:中税协发[2018]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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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经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五届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现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8年4月27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推动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提高社会知名度,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务师事务所是指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的认定,由事务所自愿申请,中税协和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审核认定。

  第四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分为五级,即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中税协负责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地方税协负责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证书由中税协统一设计制作,牌匾由中税协统一设计、由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分别制作;因开拓业务等特殊需求,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可向中税协申请制作个性化牌匾,批准后由地方税协监制。

  第五条  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专业优势、核心竞争力,享有执业信誉。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优先推荐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中税协负责制定等级认定标准(见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

  第七条  中税协负责制定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及其颁发牌匾的分支机构业绩标准;并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调整业绩标准。

  地方税  协负责制定本地区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业绩标准。

  第八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采取项目评分制,满分100分,90分(含)以上合格。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向地方税协申请等级。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 税务师事务所对分支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证明材料、原所变更或注销的相关证明(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适用);

  (四) 事务所从业人员名单(注明资格证书和个人会员证编号);

  (五) 税务师事务所全体职工的劳动合同清单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六) 上年度财务报表;

  (七) 上年度应交已交税金统计表;

  (八) 内部管理制度;

  (九) 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地方税协受理税务师事务所A级、AA级、AAA级申请后,应组织审核小组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核并写出审核报告。地方税协对申请AAAA级、AAAAA级的事务所进行书面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

  中税协对申请AAAA级、AAAAA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实地审核,或委托地方税协对其进行实地审核。

  第十二条  实地审核结束后,中税协或地方税协就发现的问题向税务师事务所下发整改通知。

  第十三条  中税协会长专题会对经审查、审核的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进行审议,地方税协会长专题会对经审查、审核的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如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分别由中税协、地方税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告。

  中税协会长专题会对经审查、审核的申请单独授牌的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候选名单进行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如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地方税协认定的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应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中税协备案。

  第四章  等级所管理

  第十五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每年在常规报送资料和行业年度报表基础上对已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书面复核,按附件1规定的内容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实地审核。

  对书面复核指标异常的税务师事务所或首次符合授牌标准的分支机构须进行实地审核。

  第十六条  已获得等级且等级没有发生变化的税务师事务所不需要重新申请、报送第十条规定的材料,但分支机构有变动的税务师事务所应报送其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中税协向地方税协征求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复核意见后,提交会长专题会审议,不符合认定标准的降低或取消其等级,符合认定标准的向社会公告。地方税协公告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第十八条  对报送资料或填报信息不实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扣除相关项目的分数;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等级及下一年度的等级申请资格并通报。

  第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获得等级后有合并、分立等重大变更事项,涉及等级认定的,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依据本办法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章  集团化规定

  第二十条  具有母子、总分、母子加总分及其他组织形式的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应对分支机构的股权或表决权比例超过50%,拥有实际控制权;

  (二) 分支机构名称字号中应包含总部字号;

  (三) 开展一体化工作,实现品牌标识、人事管理、财务政策和分配制度、业务质量控制、信息化建设“五统一”;

  (四) 通过合并、重组等形式进行集团化的,原所应在一年内办理注销或变更名称;

  (五)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可以合并计算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规模及业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地方税协可根据本办法制定A级、AA级、AAA级的具体认定办法,报中税协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办理等级认定工作不得向税务师事务所收取费用。从事等级认定的工作人员不得有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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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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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的保单上没有税优识别码,是否可以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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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商业健康险的被保险人是我的父亲,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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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抵扣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入“2025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标准申报”,核对个人基本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在“其他扣除项目”中找到“商业健康险”,点击“新增”,填入税优识别码和相关保费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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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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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7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

股权代持全攻略:四大法律禁区、七条风控铁律,一文说清“”借名持股“”的门道

  案例1: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

  年逾半百的老张在贸易行业深耕多年,与好友老李、老刘合伙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贸易公司。老李以劳务入股占股20%,老张出资6万元、老刘出资4万元,两人合计占股80%。

  创业初期公司业绩稳步上升,后老刘无心经营,老张便以8万元收购了老刘持有的40%股权,自此老张实际享有公司100%的股权。但出于个人考量,老张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是与老刘的妹夫李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李某作为名义股东代持这100%股权,老张作为隐名股东在幕后实际操控公司。

  不料李某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巨债,竟擅自将代持的100%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债权人孙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老张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收回股权。

  法院审理认为,老张与李某的代持协议虽有效,但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不知代持内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工商登记,依法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老张不仅失去了辛苦打拼的公司股权,还陷入了无尽的维权困境。

  案例2:名义股东离婚引发的股权纠纷

  王先生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出资100万元持有公司40%的股权。为了隐藏个人资产,他找多年的好友陈某代持这部分股权,两人签订了《代持协议》并约定收益归王先生所有。

  几年后,陈某与妻子丁某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丁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分割陈某名下这40%的股权。王先生得知后,拿出《代持协议》证明自己才是实际出资人,但丁某坚称该股权是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陈某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虽然王先生与丁某签订的《代持协议》有效,但这并不能抗拒丁某的诉求,丁某有权要求分割,王先生只能向好友陈某追讨损失。

  案例3:证据缺失导致股东资格不被认可

  宋某与王某是多年好友,两人于2023年共同出资500万元受让A公司40%的股权,并委托共同的朋友廖某代持。后廖某擅自将代持股权转让给张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

  得知消息后,宋某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确认自身股东资格。但涉及证据时,两人仅能提供《代持协议》的复印件且签名存疑,转账记录中也未注明款项用途。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与王某不能充分证明代持关系及实际出资事实,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4年7月《新公司法》颁布实施,股权代持风险放大,纠纷案件持续增加。据相关机构统计,自2024年7月至2025年年底,全国法院审结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同比大幅增长276%,其中,隐名股东面临极大的败诉或权益受损风险,85%以上的案件最终导致隐名股东“钱股两空”,或者被迫承担了巨额的连带债务。在其中的不少案件中,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明明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结果最终却依旧落得“钱股两空”,原因何在?如何防范?

  一、何为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通俗地说就是"借名持股",即:张三想投资一家公司当股东,但因为某些原因,比如身份敏感、不方便公开、想规避股东人数限制等,他让他的一个好朋友李四代替自己出面去工商登记当股东,实际出钱和享受收益的都是张三。

  在这个关系里,实际出资人张三一般被称之为隐名股东,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股东李四,则被称之为名义股东。如何约束规范两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通常情况下,张三会和李四会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双方的权责利。但是,代持关系本身存在诸多微妙之处,稍不注意即可能导致瑕疵,导致风险敞口的出现。

  二、国家法律对股权代持的规定

  2.1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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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的要求

  隐名股东是不是可以随意转变为真正的、可以出现在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及最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其实际出资人身份;

  2)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其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

  3)过半数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代持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

  换而言之,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即便隐名股东想变身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也是无法达成的。

  三、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3.1特定类型企业代持无效

  如上所述,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对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的股权代持明确无效。内在逻辑如下: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无效,原因在于其严重违背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证券市场要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清晰、透明,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来作出投资决策。股权代持的存在使实际股权信息被隐藏,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可能引发市场欺诈、内幕交易等严重问题,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

  金融类企业股权代持无效,则是基于金融安全与稳定的考量。在金融行业中,股权代持会使实际投资人脱离监管,可能导致资本不实、关联交易隐匿等状况,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金融企业股权代持,违反规定将面临严厉处罚。

  3.2特殊主体和行业代持无效

  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包括投资公司持有股权。若公务员进行股权代持,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代持协议无效。

  失信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财产和信用状况已受限制。股权代持虽未直接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但若其通过代持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代持行为无效。

  除以上之外,部分特殊行业,如军事、安防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业,我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身份有严格的准入限制。若不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股权代持进入这些行业,将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代持行为同样无效。

  3.3存在非法目的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代持无效

  以逃避债务、洗钱、违法犯罪为目的的股权代持无效。这类行为存在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代持行为无效。

  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股权代持同样无效。比如通过股权代持投资环境污染项目、危害公共健康的项目等,法律认定该类代持无效,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3.4股权存在问题的代持无效

  除以上几种情况外,在实践过程中,如果被代持股权本身存在问题的,代持行为也可能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如代持已经注销公司的股权、代持未实缴且不可能实缴的"空壳"股权、代持虚构的股权等。

  四、股权代持的风险控制

  股权代持就像"把鸡蛋放在别人的篮子里",风险不小。如何做好股权代持?首先要明确代持股权的性质,如果是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签好、证据留足、各方知情,基本可控;但涉及上市公司、金融公司、公务员代持、非法目的的代持时,千万不能碰,法律不仅不保护,还有可能涉及牢狱之灾。

  针对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到位、做细致,切实保障各方合法利益。

  4.1签订完善的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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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让公司和其他股东"知情"

  为避免后续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时产生障碍,让公司其他股东知情非常重要,建议隐名股东可以让其他股东签署《知情同意书》,确认知道代持事实,并承诺未来配合隐名股东的身份转换、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可能,最好协调公司本身也在代持协议上盖章确认,这能大大降低未来"无法显名"的风险。

  4.3同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建议隐名股东可提前与名义股东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未来达到某个条件时,名义股东将股权转回给实际出资人或其指定的人,这样即使名义股东未来不配合,实际出资人也有直接依据办理工商变更。

  4.4一定要防范名义股东的"身边人"

  在实际案例当中,因名义股东配偶或家人对股权代持不知情(或表现为故意不知情),导致隐名股东权益受损的案例不在少数。如果名义股东已婚或有直系家人,一定让其配偶或直系家人签署《知情确认书》,确认知晓代持事实,承诺不主张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人财产,防止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配偶/家人主张分割代持股权的要求。

  4.5用"股权质押"锁住名义股东

  为杜绝名义股东肆意处置代持股权,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这样名义股东就无法擅自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

  4.6一定保留完整的证据链

  在过往的诉讼案件中,因隐名股东证据链不完整导致败诉的案例不少。因此,隐名股东一定要做好证据的保管工作,具体如下:

  1)代持协议原件:一定要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2)出资凭证:一定是隐名股东的出资记录,最好为银行转账记录,且要备注"代XX出资"。如果涉及现金出资的,一定要做好纸质凭证记录和备注。

  3)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如验证报告、收款证明等;

  4)名义股东的书面授权、指示记录:一定要原件

  5)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如参加股东会的记录、邮件往来等资料;

  6)分红收取记录:包括转账记录(备注分红)、现金收款书面记录等。

  4.7名义股东的风险防范

  对名义股东而言,代持股权也不是100%安全的,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代持行为发生之前、签署协议时及代持过程中,名义股东要做到:

  1)隐名股东出资前,一定要审查实际出资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避免卷入洗钱、诈骗等非法活动中,并在协议中明确前述事项的。

  2)协议中明确"按指示行事免责",因遵循实际出资人指令产生的责任由其承担。

  3)要求实际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或设立共管账户,防止其不按时出资导致你被债权人追责。

  4)约定单方解除权,如实际出资人不出资、公司债务风险过大时,名义股东可以在告知隐名股东的前提下,要求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