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法[2018]9号 财政部关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8-05-28
文号:财法[20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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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内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财政部门是财税法律法规的起草者和执行者,肩负着普法的重要职责。为健全财政法治宣传教育机制,扎实推进各级财政部门全面履行财政普法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普法任务,健全制度机制,加强督促检查,深入推进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财政法律意识和对财政法律法规的认知感、遵从度,为财政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与财政管理实践相结合,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坚持上下联动、密切协作,坚持创新方式、注重实效。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 建立普法责任制。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的原则建立普法责任制,把财政普法作为推进法治财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财政部由部党组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总责,部党组其他成员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财政部条法司从直接普法人转变为普法组织协调人,负责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明确财政部普法责任清单。

  财政部部内各单位作为财政普法工作责任部门,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按照财政部普法责任清单要求,结合财政工作特点和对口服务预算单位的法律需求,负责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普及宣传,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普法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财政部机关党委负责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党内法规等进行宣传教育,机关党委、条法司负责对宪法,办公厅负责对保密法、档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条法司负责对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人教司负责对公务员法等进行宣传教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结合自身业务,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结合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要求,明确本部门普法责任清单,确定内设机构普法责任和责任人员。

  (二) 明确财政普法内容。

  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学习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

  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强化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

  强化学习宣传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各单行税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税法律制度,以及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重大财政制度政策。

  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增强广大党员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三) 切实做好财政系统普法。

  推进财政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和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法治讲座、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等制度,切实增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健全完善财政干部日常学法制度,创新学法形式,拓宽学法渠道,加大对财政干部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增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观念。

  (四) 充分利用财税立法过程开展普法。

  在财税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制(修)订过程中,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说明相关制度设计,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要及时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布,并在相关新闻媒体或其他渠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读或者释义,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掌握和执行。

  (五) 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向社会开展普法。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扶贫资金监管、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管理、税制改革等财政难点热点问题过程中,要加强对地方党政机关负责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相关重点人群的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法治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针对财政领域网络热点问题和事件,组织专家学者和执法人员进行权威的法律解读,正确引导舆论。

  (六) 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制度。

  财政普法要坚持与财政管理实践相结合,使预算管理和财政执法的过程成为向对口服务单位和群众弘扬财政法治精神的过程。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制度,建设财政领域案例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针对影响面广、适用性强的财政领域典型案例,部内各单位、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

  (七)创新财政普法方式方法。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创新财政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和平台载体,积极探索微视频、一图读懂××法、H5等新媒体新技术在财政法治宣传教育中的深度运用,善于通过网站、微信、微博等途径广泛传播财税法律和政策。同时,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纪念日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集中普法活动,不断增强法治宣传实效。

  三、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财政普法工作的领导,要充分认识普法责任制在推动法治财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要把建立和落实财政普法责任制摆上重要日程,及时研究解决财政普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人员、经费、物质保障,为财政普法工作有效开展创造条件。

  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普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强化工作指导,确保财政普法工作取得实效。对责任落实到位、普法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一定形式的表扬;对责任不落实、普法工作目标未完成的单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财政部门要注重总结落实普法责任制好的做法,积极推广财政普法好的经验,加强沟通交流,发挥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不断提高财政普法工作水平。


  财政部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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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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