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财税咨询的目标与原则
发文时间:2020-07-20
作者:李舟
来源:中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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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就想谈谈这个话题,从事财税咨询十余年,接触过众多企业的决策人和财务人员,深深感受到咨询作为一个独特的行业所具备的独特特点,而财税咨询作为咨询中最特别的领域,将这种独特性更加强化。如何能够在咨询服务中真正解决客户的问题,提升客户的满意度,是我们经常思考的问题。今天就想聊聊影响服务品质的最重要的两个关键点:财税咨询的目标与原则。

一、财税咨询的目标

目标就是作为企业想要通过财税咨询达到什么目的,这个目的是差异性很大的,但简单来划分其实就是两个目标:一是控制风险;二是优化税负。

控制风险通常是为了解决企业不规范的问题,可能是账务的不规范,可能是发票的管理问题,可能是成本收益的匹配问题,也可能是内部管理和内控的风险问题,风险通常来源于税法的规定,违反税法、脱离税法、挑战税法都会带来风险,通过咨询服务,调整企业架构,调整企业业务模式,调整企业成本收益结构,梳理规范企业账务,都可以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

优化税负通常是为了实现少缴税的目的,当然这需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优化税负一般是通过业务模式的调整或者通过成本收益结构的调整,或者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和特殊的核定征收政策来实现。

控制风险和优化税负两个目标有时候是分离的,但更多时候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当然最理想的筹划方案就是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税负的优化。但在不同的项目中,更偏重风险控制还是更偏重税负优化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实务中企业并不一定能够清晰的表达出诉求,这就需要咨询专家能够了解、沟通、引导企业将诉求和目标表达出来,并达成共识。这里的共识非常重要,因为对目标的认知代表期望值,而期望值一定会影响满意度,如果咨询专家对目标的理解和企业对目标的理解出现偏差,将来很可能出现双方不满意的情况出现。因此在咨询服务开始前,双方就目标问题反复进行沟通确认十分必要,这将决定未来咨询服务的基调和难度。

二、与目标相关的财税咨询的原则

这里的原则不是咨询公司的工作原则,而是双方在咨询服务中围绕咨询服务目标的相关工作原则,这个原则对于企业而言是要理解并认同,对于咨询公司来讲是要坚持并践行。个人认为财税咨询服务最重要的原则有三个:

原则一:一定要确保公司未来经营(咨询项目)在财税领域合规合法。

虽然不同公司对于合规合法的理解和接受程度有差异,但我们认为所有的咨询服务都不能挑战现有的税法和相关法律,而且也要竭力说服企业一定要认同这个观点,规范与合法是未来企业的主旋律,也是国家对于企业的基本要求,突破这个原则将给双方带来巨大风险。

原则二:从不合规到合规是需要付出代价的。

在咨询专家介入前,企业可能处于自发形成的运营状态,包括账务的处理、运营模式的设计和公司架构的搭建可能都是不规范的,在咨询专家介入后,这些不规范就必须做出改善,但双方一定要清晰认识到:规范是要付出代价的。比如账务的规范就需要发票的规范,发票的取得就可能带来短期成本的增加;以前未交税的未来要纳入规范交税,以前未缴足的要按照税法足额缴纳,这些都比如带来税负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增加,但这是企业发展必须付出的代价。

企业的决策者和财务人员对这一原则都应有清醒的认识,而不应认为已经请了专家怎么还要多缴税?

原则三:没有十全十美的方案。

在财税咨询服务中,没有完美的方案,所有的方案都是一种选择,其实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比如在异地运营中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在股东设置上自然人与法人的选择,比如风险与税负的平衡,选择一种方案就意味着你想要这种方案的优点,当然也要接受这种方案的缺点,这种缺点可能是税负的增加,可能是风险的增加,也可能是管理成本的增加,咨询专家与企业决策者在交流方案的过程中一定要反复强调这一点,让企业对于方案的期望值正确适当,而不是对于咨询专家给予过高的期望值,觉得既然花钱找了专家,那肯定所有问题迎刃而解,所有问题都能够完美解决。

咨询专家其实就像医生,面对企业的病症,尽量会努力给出咨询公司认为最理想的治疗方案,但这个治疗方案也并不一定是完美的,而是现有约束条件下的“最优”,关于这一点也需要咨询专家同企业之间达成共识。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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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