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市监注[2018]219号 关于支持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文时间:2018-11-15
文号:国市监注[2018]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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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建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海南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国际国内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统筹考虑、科学谋划作出的重大决策,彰显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决心。为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职能作用,支持海南深化改革开放,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贸试验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以自主申报为主的登记制度改革

  (一)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研究梳理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提出分类管理改革举措,突出“照后减证”,2019年在海南自贸试验区实现全覆盖,探索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二)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实现市场主体登记业务“一次不用跑”。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改进注册官工作方式,全岛统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逐步减少登记注册窗口,实现市场主体登记业务“全岛通办”“一次不用跑”。

  (三)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通过经济特区商事立法形式大幅推进自主申报登记制度改革。支持海南全省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全面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实行住所自主申报制度,建立住所自主申报负面清单。实行经营范围自主选择制度,除涉及法定前置审批的特殊事项外,申请人可根据标准化、智能化系统提示,自主选择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内容。支持大幅度减少登记材料。

  (四)支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的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实行商事主体登记材料电子归档,不再使用纸质材料归档,商事主体登记材料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开展外国(地区)企业直接登记试点改革。在海南特定区域,支持通过经济特区商事立法形式,探索对直接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实施行政许可豁免制度。

  (六)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探索建立普通注销登记制和简易注销登记相互配套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二、推行以强化基础建设和制度创新为主的质量保障机制

  (七)继续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研究构建绿色标准体系。

  (八)继续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建设“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集聚区)。

  (九)继续支持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与海南自贸试验区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建设三亚基地,早日动工建成并投入使用。

  (十)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计量、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制度,鼓励推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复查)承诺制审批制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变更报备制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换证承诺审批制度。

  (十一)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大力推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等市场化、社会化机制探索,破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难题,形成合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推动以信用约束为主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创新

  (十二)支持将其他省市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企业信息,共享到海南出入岛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对其实施信用约束。

  (十三)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开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试点工作,加强企业信用风险指数分析,提升企业信用风险预测预警和动态监测能力,实现对市场主体的精准靶向监管。

  (十四)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积极探索符合自贸区建设的信用评估和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

  (十五)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在市场监管领域积极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率先制定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优化检查流程,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四、推动建立公平有序和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

  (十六)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强化竞争政策实施,配合做好反垄断审查,探索建立维护海南自贸试验区公平竞争秩序的体制机制。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全面实施反垄断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加快清理现行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七)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十八)支持海南通过特区立法方式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经营者的惩处力度,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促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

  五、支持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体系

  (十九)同意“海南商标受理窗口”和“三亚商标受理窗口”开展网上申请工作。开放商标数据,支持实时查询商标审查业务信息。

  (二十)支持海南省健全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审核批准改革试点工作。加大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和保护力度,推进海南农产品商标品牌建设。

  (二十一)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探索知识产权资本化、证券化、金融化创新驱动发展。在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推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公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搭建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给予全面支持。

  六、支持强化法制和信息化保障

  (二十二)支持和指导海南自贸试验区充分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开展商事登记、公平竞争、打击假冒伪劣、保护消费者权益等领域立法,完善海南自贸试验区、自贸港法律制度体系。

  (二十三)支持在市场监管统一信息化体系框架下,建设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自主申报登记信息化系统,实现“一个平台办理登记”“一照走天下”。

  (二十四)支持建设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业务平台,为平台建设提供人员和技术支持。率先按照总局标准规范开展各类监管业务系统优化整合试点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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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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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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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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