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办[2016]2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1-21
文号:中评协办[201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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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适应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管理方式改革,进一步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工作,我会对《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制度》(中评协[2008]15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6年1月21日


 附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升执业会员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应当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突出针对性和前瞻性的原则。

 第三条 执业会员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义务。执业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保障本机构执业会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四条 中评协建立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和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会员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中评协、地方协会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保障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经费投入。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中评协负责全国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全国执业会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制度;

(二)制定并发布全国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大纲;

 (三)组织编写和推荐全国执业会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中评协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五)指导、评价地方协会的继续教育工作;

(六)指导、评价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工作。

 第七条 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本地区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三)组织编写本地区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四)组织本地区执业会员参加中评协组织或中评协委托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五)审核认定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资格,并报中评协备案;

(六)制定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管理办法,指导、评价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工作。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和督促本机构执业会员接受继续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地方协会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至少拥有30名执业会员;

(二)年评估业务收入至少1000万元;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四)能够提供承担培训任务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五)地方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中评协、地方协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高、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学者,承担执业会员继续教育任务,建设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及学时

 第十一条 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执业会员为市场主体的各类资产价值及相关事项,提供测算、鉴证、评价、调查和管理咨询等各种服务应当掌握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等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职业规范等。

 第十二条 执业会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中评协或地方协会举办的培训班、研修班、专业论坛、学术会议、学术访问或专题讲座等;

(二)中评协或地方协会提供的远程教育;

(三)中评协或地方协会委托相关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网络在线培训;

(四)经所在地地方协会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

(五)中评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视为执业会员接受继续教育:

(一)担任中评协或地方协会举办或委托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或研修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

(二)参加中评协或地方协会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专案调查、专家论证及执业责任鉴定;

(三)参加资产评估执业标准制定;

(四)参加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或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

(五)承担中评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六)公开出版或发表评估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

(七)参加中评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培训;

(八)参加在职资产评估专业学位教育;

(九)经中评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执业会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个学时,其中:网络在线形式所确认的继续教育时间不超过30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第十五条 执业会员参加第十二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学时。

 第十六条 执业会员参加第十三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或研修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按照实际授课、演讲时间的4倍确认学时;

(二)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专案调查、专家论证及执业责任鉴定每天确认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

(三)参加资产评估执业标准制定,项目组长每个项目确认30个学时,项目组成员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四)参加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或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每万字确认5个学时;

(五)承担研究课题并取得研究成果,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六)公开出版评估专业著作,独著每个项目确认40个学时,合著第一作者每个项目确认30个学时,其他作者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七)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评估专业文章,第一作者每篇确认15个学时,其他作者每个项目确认10个学时;

(八)参加中评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培训,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九)参加在职资产评估专业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30个学时。

 第十七条 执业会员参加中评协或地方协会举办的培训班、研修班、专业论坛、学术会议、学术访问或专题讲座,继续教育学时由举办方确认。

 执业会员参加第十三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应当填写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地地方协会确认。

 执业会员参加资产评估机构举办的内部培训,由地方协会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考核验收后,确认其继续教育学时。

 分支机构执业会员接受总所内部培训并申请确认学时的,由总所所在地地方协会开具培训证明,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协会确认并记录其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八条 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所在地地方协会审核确认后,其继续教育学时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含半年)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连续半年以上(含半年)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由中评协或地方协会认定。由地方协会认定的,应当将参加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确认情况报中评协备案。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考核

 第二十条 中评协或地方协会对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行考核、考试制度。执业会员在学习期间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的,可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考核、考试不合格者,不计算继续教育学时,同时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资产评估机构。

 第二十一条 执业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并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的;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三)严重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执业会员,由地方协会限期进行强制培训,对于拒不接受强制培训或强制培训不合格的执业会员,不予通过年检。

 第二十三条 地方协会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能持续具备内部培训资格条件或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取消其内部培训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2008年7月28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制度》(中评协[2008]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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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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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