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3-07
文号:财税[2016]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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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务院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提出,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从5与1日起,将试点范围推广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为确保税制转换平稳顺利,改革目标如期实现,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前期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级财税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在改革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体现责任担当,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托营改增改革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相互配合,制定改革路线图、时间表,倒排工期,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圆满完成改革任务。

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现行营业税人将全部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省国税、地税部门要统一组织,即时开展纳税人档案交接并做好其他准备工作,确保5月1日税制转换如期实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文件另行发布。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协调,加强与税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系统内部的沟通,协调各方做好试点准备工作,为改革营造有利环境,为税务部门管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四、各级国税部门应积极主动,提交的纳税人数据迁移需求要全面、详细。要统筹好信息化硬件设备资源,调整、优化软件系统,做好各信息系统的联调联试,按轻重缓急,渐次上线,为改革做好充分的技术支持保障。要科学布局办税服务大厅,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涉水咨询、辅导和帮助,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利的办税环境和条件。

五、各级地税部门要体现大局意识,梳理纳税人档案,清理造册,移交数据要完整、准确,确保纳税人交接不留死角,信息资料不再返工,同时要继续做好税制转换日之前的营业税征收工作,确保纳税人数据迁移与正常征收工作两不误。

六、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政策文件发布后,各地要抓好宣传、培训和政策解读工作。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新闻纪律,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从多方面阐释改革积极意义,增进社会各界对改革的认同,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培训和政策解读,帮助纳税人理解新税制、遵从新税制、获益新税制,实现税企良性互动、税制平稳转换。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报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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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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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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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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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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