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6]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3-08
文号:税总发[201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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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接税务总局通知,此文件为非公开文件,相关“营改增”工作安排及实施政策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官方发文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为确保改革目标如期顺利实现,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动员,抓好组织保障确保工作机制到位

(一)积极部署准备

国务院正式批准改革方案前,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握好对内、对外工作的节奏和力度,主动稳妥地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在第一时间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工作部署,传达全面推开营改增的精神和要求,动员税务干部积极参与改革,振奋精神,提气鼓劲,不懈怠、不畏难,勠力同心,攻坚克难,全力决胜营改增最后一役。

(二)加强组织领导

继续发挥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对相关营改增工作负全责,一把手负总责,在全面推开改革试点的各个关键节点,都要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解决前一阶段出现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研究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内容,牢牢把握改革工作的大方向。

(三)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在营改增准备工作中,要加强部门职能整合,完善工作机制,统一扎口管理。主要领导靠前指挥,根据《各省(区、市)税务机关全面推开营改增任务分解表》,结合实际进行梳理和细化,统一时间节奏、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操作标准、统一质量控制。按改革目标倒排工期,制定时间表、路线图,任务逐条分解到岗、责任到人,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落实到位。

二、全力以赴,抓好重点环节确保工作措施到位

(四)夯实征管数据基础

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从即日起全面开展移交纳税人资料数据的工作。国税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数据的接收、整理、补采及确认,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国税部门相关工作开展,并共同处理好发票管理、定额管理、欠税管理等事项的衔接与过渡。

(五)加强技术支持保障

通过统筹已有设备和金税三期统配设备,调整和优化信息化设施,加快配套系统、外挂软件的开发。做好综合征管、电子申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等信息系统的联调联试。按轻重缓急,统筹渐次上线,确保各改革时间节点信息系统用得上、用得稳、用得好。

(六)做好税控器具及发票准备

积极协调组织税控器具生产、服务单位,制定税控器具发行、安装、培训任务单及时间表并切实加强监管。通过深入调研、实地走访、合理布点,科学测算税控器具及发票用量,妥善做好税控器具初始化发行工作,确保提前发放、配置到位,为税制转换日试点纳税人顺利开出发票做好保障。

(七)顺利实现纳税申报

对首期纳税申报,各地要结合实际,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试点纳税人,使用真实的业务数据,在模拟环境和生产环境中提前进行全环节测试和验证,为可能出现的问题预留处理时间。通过网站、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提醒试点纳税人履行申报义务。多种申报方式相结合,缓解办税服务厅压力,实现试点纳税人如期、有序申报。

(八)科学布局办税服务资源

合理配置办税服务厅人力资源,严格落实局领导带班、业务骨干坐班制度,适当调整、增设服务窗口。设置专门的咨询座席和导税台,技术服务单位派驻支持人员,为纳税人提供辅导和帮助。科学配置场地资源,采取租、腾等多种方式设立临时办税服务厅,预约纳税人提前办理设立登记、税种核定、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行、税银协议维护等一次性业务。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设置营改增绿色通道,对纳税人进行合理疏导分流,创造良好的办税环境。特别是针对二手房交易的涉税事项,要做出充分、合理的征收及服务安排,确保交易不受影响。

(九)注重培训宣传工作

分批次做好内、外部培训,加强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座席人员的培训,对纳税人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格遵守新闻纪律,统一制定宣传方案,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从多方面阐释改革积极意义,增进社会各界对改革的认同,帮助试点纳税人适应新税制、遵从新税制、受益新税制,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合理安排应急预案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畅通、安全、平稳为原则,分项梳理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着重围绕系统死机、群体聚集、诉求表达、秩序维护等方面情况,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理预案。逐级成立应急处置小组,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熟练掌握预案内容,妥善应对和处置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三、全程问效,抓好督促落实确保工作要求到位

(十一)密切协调配合

全面推开营改增是对税务系统动员能力、组织水平、干部素质的综合性考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密切配合,部门之间更要通力协作。特别是国税、地税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尽早沟通,明确职责,精诚合作,齐心协力,按时完成各自工作任务,确保改革如期推进。

(十二)严格督办问责

各级税务机关将营改增工作均纳入督办及绩效考评范围,对改革任务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相互推诿致使改革时间节点出现延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规严格问责,严肃处理。

(十三)深化效应分析

持续跟踪试点运行情况,扎实做好数据采集工作,深入开展改革效应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重大事项随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同时,要加强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和执法督察,严密防范税收风险。

(十四)加强舆情监测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处置及上报机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纳税人关切,认真处理纳税人诉求,全力控制负面舆情发酵,第一时间将其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整个改革平稳顺利。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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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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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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