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16]17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修订2016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4-05
文号:中税协发[2016]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9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国务院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有力推动“营改增”落到实处,经税务总局领导批准,第25个全国税收宣传月的主题调整为“聚焦营改增试点 助力供给侧改革”,并修订了方案。全行业要按照税务总局税收宣传月活动统一安排,结合税务师行业自身特点,积极配合当地税务机关,因地制宜地开展活动。

  之前下发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做好2016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中税协发[2016]16号)因故废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围绕主题  突出重点

  税务师行业要紧紧围绕“聚焦营改增试点 助力供给侧改革”这一主题,重点做好两个宣传:一是紧紧围绕全面营改增的政策宣传,税务师行业在助推营改增试点、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促进诚信纳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二是宣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在加强税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专业人员素质,促进税收事业和税务师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积极参与  大造声势

  为扩大税务师行业的社会影响力,中税协将开展一系列税收宣传活动。

  一是组织开展公益活动。4月中旬,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将组织开展“2016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发展论坛——全面实施‘营改增’”主题宣讲活动,面向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宣传税收政策,帮助行业做好税负测算。同心服务团分团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部署,以“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XX分团”的名义开展活动。

  二是举办第六届“税法和税务师知识竞赛”活动。在宣传月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将与《注册税务师》杂志社联合举办第六届“税法和税务师知识竞赛”活动。(竞赛题目将增加营改增的内容,题目将刊登在中税协网站、微信和《注册税务师》第四期上)。各地税协要组织广大从业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员,积极参与活动,并主动向税务机关汇报,争取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达到宣传税法知识,提高税务师社会认知度的目标。

  三是开展税务师进校园宣讲活动。中税协将组织14家5A级税务师事务所,走进在京的北京大学、人民大学等10所高校。向应届毕业生、在校生进行诚信纳税教育,宣传营改增政策,宣传税务师考试的重要意义以及在税务师事务所就业的优势等。除了财经院校外,只要开设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的综合类大学都可以列入进校园活动范围。各地税协要积极组织本地区的税务师事务所进校园开展宣讲活动,原则上当地不少于3所高校。

  四是开展在线访谈活动。在中税协网站上开设专题页面,提前2天接收网友提出的有关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务师行业发展等问题。由协会主要领导在线解答网友提出的问题,在线访谈可以采取视频直播(或是文字直播)的形式,访谈实录随后刊发。

  五是召开乐税网新闻发布会。乐税网将在4月底召开新闻发布会,标志着乐税网正式上线运行。

  六是制作税务师行业宣传片。将争取在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播放税务师行业宣传片,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扩大社会影响。

  三、改进方式  提升实效

  各地税协要按照总局和中税协的部署,广泛开展“聚焦营改增试点 助力供给侧改革”系列宣传活动。一要结合税务师行业的特点,积极参与到第25个税收宣传月活动。要主动向当地税务机关汇报活动方案,争取税务机关的大力支持。加强对本地区行业宣传活动的组织策划,广泛发动税务师事务所参与到行业宣传工作中来。二要统筹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巩固电视、电台、报纸、杂志等传统宣传阵地,积极拓展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平台,着力构建覆盖广、影响大的行业宣传平台,实现行业宣传的全方位和立体化。

  四、认真总结  及时反馈

  各地方税协要及时做好宣传活动的信息交流和工作总结,并在5月1日前上报中税协。对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活动和做法,中税协将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和会刊《注册税务师》上进行报道。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