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6]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考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时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4-05
文号:税总发[201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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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4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先后到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考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作了重要讲话。为深入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的重大意义

  李克强总理到税务总局考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准备工作,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税收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税务干部的亲切关怀,是对税务部门的极大鼓舞和鞭策。在税务总局考察期间,李克强总理亲切看望了承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干部,向税务干部表示慰问,并通过视频方式向基层税务干部详细了解营改增试点准备情况,充分肯定了前阶段税务部门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所做的认真细致的准备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倍受鼓舞、倍感振奋,进一步增强了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座谈会并作了重要讲话,从有利于推动经济增长、有利于促进转型升级、有利于完善税制三个方面深入阐述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重大意义,提出了用工匠精神扎实做好下一步准备和实施工作的明确要求,进一步增强了税务干部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为税务部门夺取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圆满成功指明了方向、明确了重点、注入了动力。李克强总理的重要讲话立足发展全局,着眼改革创新,内涵丰富,举措具体,要求明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深化税收改革、促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李克强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拼搏的精神、更加扎实的作风,全力以赴投入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决战中来,坚决把这场战略攻坚战打赢打胜,坚决把这项利国利民的好事办好,确保5月1日顺利实现税制转换,确保6月1日纳税申报成功,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二、迅速组织学习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

  各级税务机关要迅速采取各种方式组织学习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做到学全学深学透。

  一要领导带头学。税务总局已于4月1日召开了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税务系统贯彻落实措施。税务总局还将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主要负责人会议,进一步传达学习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对下一步营改增工作进行再梳理、再督促、再落实。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要带头学、深入学、系统学,深刻领会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任务要求,并贯彻落实到营改增各项工作中。

  二要组织干部学。要把李克强总理对税收工作的重视和要求、对税务干部的关怀和鼓励传达到每一位税务干部,进一步增强广大税务干部的荣誉感、使命感,进一步增强做好税收工作的信心和动力。税务总局机关各司局和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座谈会、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学习领会,引导税务干部凝聚改革共识、鼓舞工作干劲。

  三要系统深入学。要把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此次考察营改增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与学习贯彻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及李克强总理关于营改增工作的一系列指示批示精神结合起来,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要结合开展第25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集中开展以“聚焦营改增试点、助力供给侧改革”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借助主流媒体和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微信、微博、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媒介,广泛开展学习宣传,让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深入了解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重要意义、改革目标、政策内容,正确引导舆论。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李克强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税务总局要求和党委、政府的部署抓好学习贯彻工作。

  三、弘扬工匠精神缜密细致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各项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和要求,把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各项工作做扎实、做精细,全力以赴确保改革取得圆满成功。

  一是一丝不苟扎实推进。各级税务部门既要进一步发扬税务系统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又要发扬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把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每一项工作都做细致、做扎实。要坚持标准从高,工作任务再繁重标准也不能降低,准备时间再紧张质量也不能放松。要切实加强各项工作的质量控制与监督,分阶段验收与评估,严格把关,确保落到实处。

  二是按照计划对表推进。一方面,根据已确定的税务总局机关和税务系统细化任务分工表,按照营改增专项绩效考核时间节点,一项一项抓落实。另一方面,要对各项征管准备、服务保障工作,逐项进行细致梳理,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能提前的要尽量提前,绝不能延迟。要建立台账、对表落实、查漏补缺、对账销号,确保不留死角,不留断档。

  三是加强协调统筹推进。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把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作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检验国税与地税合作成效的主阵地和“试金石”,精诚团结,密切协作;要切实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作,协同做好改革落实工作;同时,要统筹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与组织税收收入、金税三期工程建设、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等其他重点工作的关系,使各项工作都有机衔接、协调推进、相互促进。

  四是严格考核督导推进。税务总局领导将按照联系点分片开展督导,检查落实情况,指导工作开展。税务总局今年内计划开展5次营改增专项督查,实现对所有省局的全覆盖并延伸检查部分市县局。省局和市局也要在今年内开展5次左右专项督查,实现对所辖市县区局的全覆盖。税务总局已经制定下发了营改增专项督查及绩效考评办法,各省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相应制定督查和绩效考评办法,层层压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被督查单位要第一时间整改。对工作落实不力、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特别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相关单位责任人及主要领导,要严肃问责,并公开通报。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并迅速组织传达学习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各项准备和实施工作,确保圆满完成这项重大改革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的学习贯彻情况,要及时通过信息采编系统上报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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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贷款5.2亿元后再借给4家企业且不收利息 这家企业如此“大方”为哪般?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22.83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4.74万亿元。企业间借款是企业融资方式之一,也是税收监管的重点事项。笔者近期接触的某案例中,A公司向银行贷款5.2亿元后再借给4家企业且不收利息,而是独自承担了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A公司如此“大方”的同时,与利息支出相关的税务处理明显失当,存在较高的税务风险。

  每年财务费用高达1700多万元

  A公司为大型民营企业L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和物业商业管理,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在市中心核心路段自建自持一栋商业中心,该商业中心除A公司自用外还向外出租,该部分租金收入每年高达4000多万元。按照上述业务模式,A公司每年的利润应相当可观,但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近年来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一直为0。

  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风险筛查,发现企业财务报表中同时存在大额的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和其他应收款,每年财务费用高达1700多万元。企业的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虽然保持一致,但根据收入明细表与发票数据交叉比对发现,A公司除了申报租金收入外,并未申报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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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集团间的无偿借款可免缴增值税

  税务机关进一步实地调查发现,L集团公司成立于2016年,B公司与A公司同为L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L集团公司已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换句话说,A公司与L集团公司、B公司属于企业集团内关联方关系。

  C公司为L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2021年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并未登记在企业集团中,因此C公司与A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关系。D公司为陈某妹夫黄某2022年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黄某与陈某虽存在姻亲关系,但A公司与D公司的董监高名单并未有现实中的重合,也并不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关系,从D公司为B公司供应商以及业务链条来看,无法直接判定D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企业。因此,A公司与C公司属于其他关联关系,与D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案例中,由于A公司、B公司、L集团公司属于同一集团,故A公司无偿向L集团公司、B公司借出款项,按照政策规定可免缴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服务。A公司与C公司、D公司不属于同一集团,因此,其无偿向C公司、D公司借出款项,A公司需按照借款天数与当期利率标准确定应税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关联交易需判断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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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中,A公司承担了该笔银行贷款的利息,但其资金实际由关联方使用,与A公司自身取得收入无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故A公司承担5.2亿元银行贷款的利息费用,应当作纳税调增处理。

  对于A公司将自有结余资金借给关联方,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第三十八条明确,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A公司将自有结余资金借给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等关联方,应判断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若A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在检查期内实际税负相同,即A公司与其关联方均未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减半征收及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且该交易未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则该笔借出款项原则上可不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但若存在实际税负差异(如一方为小微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或交易为无息借款、利率低于市场水平,即使法定税率一致,税务机关仍有权按独立交易原则核定利息收入,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企业应留存借款合同、利率定价依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对比资料等,证明交易的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

  案例中,A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实际税负存在差异,税务机关可依照6号公告对A公司向关联方借出款项进行特别纳税调整,A公司需补缴相应税款并缴纳利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A公司经特别纳税调整所补缴的税款及缴纳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特别纳税调整后,A公司可向关联方补开发票,取得发票的关联方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利息支出。

@学生家长,子女开学后——记得更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又到一年开学季。近期,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12366北京中心)数据显示,不少纳税人咨询开学季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细节。作为学生家长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要忘记一个重要事项——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更新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现了从年满3岁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覆盖,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其中学历教育可以分为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和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作为家长,更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有所不同。

  “幼升小”阶段

  今年9月,张先生的女儿进入小学一年级学习。前段时间,张先生在微信公众号上看到开学季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推文,致电12366北京中心,咨询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等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上述规定执行,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也就是说,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属于学前教育阶段。子女升入小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虽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不变,但是因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纳税人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

  张先生可以通过三步,新增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后,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子女信息”栏中,点击“选择子女”,选中已添加的子女后,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信息。具体来说,“当前受教育阶段”选择“义务教育”,并填写具体信息。“当前受教育阶段开始时间”填写小学入学年月。“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填写预计的子女小学毕业时间;或暂不填,待毕业时再填报。第三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扣除比例”和“申报方式”,确认无误后提交。

  笔者提醒,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小升初”与“初升高”阶段

  近期,12366北京中心还接到不少电话,咨询孩子“小升初”与“初升高”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内具体如何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笔者提醒,孩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这种情况下,家长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孩子从初中升入高中,学历教育阶段从义务教育阶段变为高中阶段教育;这种情况下,家长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选择“高中阶段教育”并填写入学信息,不可直接修改原记录。

  举例来说,假设王女士的儿子今年从某市实验小学毕业,进入该市某初中学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王女士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

  王女士具体可分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扣除年度选择“2025”,找到需要修改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点击“修改”—“修改教育信息”。第二步,根据其儿子初中毕业时间重新选择“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第三步,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学校有改变,还需要修改“就读学校”信息,修改完成后点击“确认修改”。

  再如,假设赵女士的女儿今年9月升入普通高中学习,在个人所得税App中要如何操作呢?因初中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则属于高中阶段教育,这种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赵女士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

  笔者提醒,子女教育阶段有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修改相关教育信息。其中,纳税人需要在原有信息基础上修改的,主要是子女由小学升初中或转学换校等情况;此时,纳税人无须新增信息,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进行修改即可。纳税人需要新增一条信息的,主要是子女由幼儿园升入小学、初中升入高中、高中升入大学专科/本科、后续升入硕士研究生等情况;此时,纳税人不可以直接修改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新增一条教育阶段信息。

  研究生教育阶段

  实务中,家长大多比较了解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是有的家长易忽略本科、研究生阶段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笔者提醒,研究生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同。

  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国发[2023]13号文件等规定,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高等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如果接受非全日制教育,属于其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例如,李某今年大学本科毕业,考取了某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他的父亲之前一直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现在还可以继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在个人所得税App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如果子女考取了非全日制研究生,属于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再如,钱女士工作3年,考虑到职业发展,想进一步提升自我、拓宽视野,考取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由于钱女士接受的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属于继续教育,应由钱女士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钱女士可以通过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继续教育类型”栏次中选择“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后,根据界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第三步,选择“申报方式”,点击“提交”即可。

  笔者提醒,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如果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以由纳税人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是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