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6]6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迅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发文时间:2016-04-30
文号:税总发[201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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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4月29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跟踪试点运行情况、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责任追究。为切实抓好全国税务系统对《通知》的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扎实推进营改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通知》进一步强调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重大意义,对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税收改革和税收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凝聚多方合力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地税务机关要迅速组织传达学习,将学习《通知》精神与学习李克强总理到税务总局、财政部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和关于营改增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与学习张高丽副总理关于营改增试点的各项要求结合起来,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要通过集中学习、专题研讨等方式,迅速传达学习《通知》精神,将其体现到每一项改革工作之中,转化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强大动力。

  二、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

  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各地税务部门要经常、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多请示、多汇报,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积极争取支持指导,确保营改增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特别是对重点或难点问题,对涉及办税场所公共秩序、关系公众利益乃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事件,都要第一时间向党委政府报告,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及时化解难题和矛盾,促进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积极协同财政、银行、住建、交通、商务、工商、物价等部门,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凝聚多方合力,共同推进改革工作。

  三、扎实细致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各项工作

  税务部门作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主攻部队和尖兵,要认真落实《通知》精神,抓住关键时间节点,一丝不苟,坚持不懈抓好各项工作。在确保5月1日顺利开票的基础上,持之以恒抓好后续各项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运行。一要抓好办税服务。全面强化服务保障,实行全员首问责任制,拓展国税地税合作的深度和广度,畅通纳税人反映问题和建议的渠道,精准回应好每一位纳税人的诉求。二要抓好政策培训。持续抓好纳税人培训,5月份要分行业、分类别、分级别再组织几次大规模的政策和业务操作培训,确保6月份纳税申报工作顺利开展。之后一直到2017年一季度,都要不间断地抓好针对性培训。三要抓好税负分析。按照税务总局已下发的税负跟踪分析工作方案,深入细致做好行业税负分析和政策效应分析工作,密切跟踪改革运行动态,积极提出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四、切实加强改革宣传和舆论引导

  各地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营改增试点的宣传工作。一要积极拓展宣传渠道。通过新闻发布、政策解读、专家点评、开设专栏等多种渠道,采取文字宣传、图片宣传、动漫宣传、影像宣传相结合的方式,把握传播规律,创新传播方式,使改革宣传更富专题性、更显系列化、更呈集群式,更有生气,更接地气,形成大宣传的格局,营造大改革的声势。二要聚焦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媒体媒介及时向纳税人答疑解惑,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和纳税人诉求。三要加强舆情引导。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保持与新闻宣传等部门密切通畅的日常化合作,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监测预警,完善应对预案,出现问题迅速处置。对不实消息和人为炒作要予以及时澄清,避免政策误读,有效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氛围。任何地方发生与营改增相关的舆情事件,当地国税、地税部门都要第一时间出来应对。对各地应对舆情的情况,税务总局将作为营改增专项绩效考评的重点实行严格考核。

  五、严格依法征税维护良好改革秩序

  各地税务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算政治账、经济账、长远账,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绝不允许为了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搞回溯性清税,甚至弄虚作假收过头税。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预明电[2016]1号),严禁跨月、跨季度征收或调整预征缴办法提前征收;严禁改征增值税收入进项税抵扣部分该抵不让抵,对企业该退税的不退或缓退;严禁运动式清理欠税、补税;严禁要求纳税人提前先缴或多缴税;严禁采取人为手段不开增值税发票或增加开票手续;严禁与企业串通调账等。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对收过头税、搞回溯性清税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各项减税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确保各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使广大企业充分享受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改革红利。

  六、持续加强督导检查严明改革纪律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抓住重要工作节点,带队开展督导检查,当面听取基层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意见,查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改进。要持续开展营改增明察暗访,发现问题要立即通报并立行立改。要加强营改增专项绩效考评,对工作不负责任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要严格落实4月28日全国税务系统营改增工作视频会议强调的有关纪律要求,对违反者一律追究问责,绝不姑息,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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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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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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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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