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6]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5-24
文号:税总发[2016]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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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24日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健全完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统一规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随机抽查对象包括各级税务局辖区内的全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是指市(地、盟、州以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区,下同)以上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针对随机抽查对象的不同类别,按照不同层级建设和管理的信息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第四条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遵循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级使用、动态维护的原则。

第五条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由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案源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专人负责。

第六条  市以上税务局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为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提供符合需求的数据和信息,实现数据和信息共建共享。

第七条  市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联系与协作,定期交换、共享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八条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主要适用于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随机抽查对象的选取。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九条  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应当按照管理层级、稽查资源配置与纳税规模等标准,将随机抽查对象分为重点稽查对象和非重点稽查对象。

第十条  重点稽查对象由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参照收入规划核算、大企业税收管理等相关部门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范围,按照纳税规模、所属行业、分布区域、注册类型、集团类企业等因素以及稽查资源的匹配程度确定。非重点稽查对象为未达到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确定的重点稽查对象标准的随机抽查对象,包括非企业纳税人。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市税务局稽查局依照上述原则和不同层级分别确定相应层级重点稽查对象。

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稽查对象主要包括: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名录列名的企业,由财政部按规定管理的金融类企业以及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的国有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纳税规模较大的重点税源企业;

(三)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跨区域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其他重点稽查对象。

第十三条  省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在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稽查对象之外,按照本级确定重点稽查对象的要求,综合考虑纳税规模、所属行业、分布区域、稽查资源配置等因素,确定本级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名录。

第十四条  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之外,按照本级确定重点稽查对象的要求,综合考虑纳税规模、所属行业、稽查资源配置等因素,确定本级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名录。

第十五条  市以上税务局应当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国家税务总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稽查对象;省税务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主要包括辖区内的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并对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稽查对象进行标识;市税务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辖区内的所有随机抽查对象,并对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进行分别标识。

第十六条  省、市税务局应当在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基础上,通过接收、分析、整理和确认随机抽查对象的异常涉税信息并进行标识,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第十七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机抽查对象,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一)税收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

(二)两个年度内两次以上被检举且经检查均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受托协查事项中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四)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

(五)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

(七)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按照随机抽查对象类型,完整准确采录相关涉税信息。重点稽查对象的采录信息主要包括:登记类信息、前三年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税控开票、风险分析、纳税评估、出口退税、纳税信用等级、跨区域企业集团组织架构情况,以及是否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管户等信息。非重点稽查对象的采录信息主要包括:登记类信息、前三年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税控开票,以及是否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管户等信息。非企业纳税人的采录信息主要包括:登记类信息、前三年纳税申报、税控开票,以及自行确定的其他信息。随机抽查对象标识的异常涉税信息主要包括:高风险分析信息、检举线索、协查违法线索、长期异常纳税申报、纳税信用等级、相关部门列明的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采录,重点稽查对象所在省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协助补充相关信息。省、市税务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信息由省、市税务局稽查局分别采录,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的,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采录。

第三章 分级使用

第二十条  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应当按照随机抽查工作要求,遵循分级使用的原则,运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采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的方式选取检查对象。

第二十一条  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对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的随机抽查对象,应当合理适度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根据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按照计划有序、依次安排的原则,每年按行业随机选取重点稽查对象组织开展检查,原则上每五年检查一轮。

对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列名的“千户集团”企业,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和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共同协商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选取随机抽查对象,实现数据共享、资源共享、结果共享。

(二)省、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本级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有序选取重点稽查对象开展检查,原则上每五年检查一轮。

(三)对非重点稽查对象中的企业纳税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非重点稽查对象中的非企业纳税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四)三年内已被抽查的随机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且属于持续经营状态的随机抽查对象,省、市税务局稽查局要加大抽查力度,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由省、市税务局稽查局确定。

第二十三条  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对随机选取的检查对象,按照税务稽查案源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立案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根据联合稽查工作计划,按照相关行业、区域、项目,随机选取共同管辖的检查对象,开展联合稽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要按照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要求,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税收政策及管理问题,及时向税务局相关部门反馈,提出管理建议,强化稽查成果增值利用。

第四章 动态维护

第二十六条  市以上税务局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逐步实现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和市税务局三级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划建设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信息系统,满足按照纳税规模、所属行业、分布区域、注册类型等条件进行随机抽查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定期维护、及时更新辖区内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以上税务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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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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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