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16]30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5-12
文号:中税协发[2016]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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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现将中税协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6年5月12日

 

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规范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促进税务师行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进行资格证书登记,自觉接受管理。

  第三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负责资格证书发放和登记工作。

  中税协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负责本地区资格证书发放和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定期向社会公布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通过中税协官网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服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对资格证书登记情况实行定期检查。

  第二章 资格证书发放

  第五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税协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中税协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六条 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协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所在地为通过最后一科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地区。

  第七条 考试合格人员申请领取资格证书,应持报名时上传的下列材料原件至所在地地方税协进行现场审核:

  (一) 学历证书原件;

  (二) 身份证原件;

  (三) 2寸证件照;

  (四) 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五) 申请免试的,还需提供符合申请免试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高级职称证书和单位人事部门聘任材料);

  (六)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地方税协现场审核考试合格人员提供的材料,符合《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报考条件的,发放资格证书。

  地方税协在现场审核时发现考试合格人员有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等行为的,不予发放资格证书。

  第九条 资格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号,统一管理号终身不变。

  第十条 资格证书发生毁损或者遗失的,可以通过所在地地方税协向中税协申请补办。

  第三章 资格证书登记、变更与注销

  第十一条 考试合格人员在领取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办理资格证书登记手续。

  资格证书按是否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分类登记。

  第十二条 考试合格人员办理登记时应当按要求通过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办理执业登记应提交本人与所在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经登记的税务师加入中税协和地方税协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除下列信息发生变更需通过地方税协确认外,其他信息变更由税务师自行办理。

  (一) 姓名或者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信息发生变更;

  (二) 税务师登记类型发生变更;

  (三) 税务师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

  (四) 所在地方税协发生变更;

  (五) 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务师信息变更需要地方税协进行确认的,地方税协应当在收到相关证明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税务师信息变更需向地方税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 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在地方税协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材料;

  (二) 税务师登记类型、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在地地方税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工作单位证明材料;

  (三) 税务师所在地方税协发生变更的,应向转出地地方税协和转入地地方税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税务师信息变更如涉及到资格证书所记载的项目,需要更换资格证书的,可以通过所在地地方税协向中税协申请换发。

  第十七条 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税协提请中税协注销资格证书登记:

  (一)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自愿申请注销登记;

  (三) 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四) 中税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登记注销情况由中税协通过信息系统予以公告。如发生注销证书登记的情形消失,税务师可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

第四章 诚信记录

  第十九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为税务师建立诚信档案,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一) 良好行为记录

  1、受到行业协会对业绩表现、行业贡献等方面表彰、奖励;

  2、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表彰、奖励;

  3、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在政府、社会组织中任职;

  4、热心公益事业;

  5、积极参与行业内各类活动;

  6、其他良好行为。

  (二) 提示信息记录

  1、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未通过当年定期检查;

  3、被行业协会给予提示性非自律惩戒;

  4、被政府部门发关注函或谈话提醒等非行政处罚;

  5、其他需提示社会公众知悉的行为。

  (三) 不良行为记录

  1、在登记过程中填报虚假信息;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

  3、连续三次未通过定期检查;

  4、受到行业协会自律惩戒;

  5、受到行政处罚;

  6、受到刑事处罚;

  7、其他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 税务师诚信档案由地方税协通过信息系统进行记录,中税协和地方税协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税务师诚信档案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协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谈话提醒、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 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二) 未接受中税协和地方税协自律管理。

  第二十二条 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税协报中税协取消登记:

  (一) 在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 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

  (三) 连续三次未通过检查或未接受检查;

  (四) 有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并拒不改正。

  第五章 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证书登记实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工作由中税协监督、指导,地方税协具体负责。税务师应当接受所在地地方税协组织的定期检查。中税协可以根据需要对地方税协的定期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税务师定期检查和抽查结果均记入税务师诚信档案。

  第二十五条 定期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 是否存在违反行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的情况;

  (二) 是否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 经执业登记的税务师是否持续符合执业登记条件;

  (四) 税务师的执业质量;

  (五) 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六) 是否接受中税协和地方税协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的税务师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对象:

  (一) 被投诉举报或涉及有关案件的;

  (二) 被媒体质疑的;

  (三) 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行业内通报批评以上自律惩戒的;

  (四) 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变动过于频繁的;

  (五) 需要重点抽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税务师应当在定期检查期间,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地地方税协提交相关材料。地方税协对接受定期检查的税务师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对符合各项规定的,予以通过检查;

  (二) 对违反有关规定但不符合取消税务师执业登记条件的,暂缓通过检查,并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予以通过检查;未改正的不予通过检查;

  (三) 对违反有关规定,符合取消税务师执业登记条件的,不予通过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要求报送检查材料的税务师,地方税协在检查材料提交截止日起2个月内限期报送,限期内仍未提交相关材料的,通过诚信档案记录其未接受检查。

  第二十九条 地方税协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将检查情况报中税协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效用不变。持有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会员视同已按本办法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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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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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