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16年第5号 2016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公告
发文时间:2016-05-17
文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16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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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2号),2016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将于2016年11月12日至13日举行,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科目、考试大纲

    (一)考试科目为五科,即:《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涉税服务实务》。

    (二)《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6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审定,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

    二、考试报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学、法学 、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在本年度考试前可取得经济学、法学 、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学位)的应届生可以报名考试。

    以前年度考试中因违规违纪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三、考试报名程序

    报名人员须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官网(www.cctaa.cn)上的“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或直接登录http://ksbm.ecctaa.com网站(简称“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报名程序分为注册并填写报名信息和交费两个环节。报名人员可以选择全科或分科报考。

    (一)注册并填写报名信息

    1.报名人员应于2016年5月25日09:00至6月25日18:00(报名系统每天24小时开放),登录报名系统,按照报名指引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首次报名人员,先完成注册,然后按照报名指引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符合要求的本人最近1年2寸免冠证件照片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毕业在校生须提供学生证)等信息。

    非首次报名人员,直接登录报名系统报名,如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应做相应修改。

    2.报名人员在交费前须认真核实报考信息,交费成功后,不得再做修改。

    (二)交费

    1. 每科次考试费¥98元。

    2. 报名人员提交报名信息后,进入交费环节,通过网上支付交纳考试费。交费成功后,除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可以修改外,其他信息不能更改。错报、误报责任自负,考试费不予退还。

    3. 交费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25日18:00。

    四、考试方式

    五个科目考试均采用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简称“机考”),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考试系统预装8种输入法:微软、全拼、智能ABC、谷歌、搜狗等拼音输入法,以及王码、极品、万能五笔输入法。

    五、考试时间

    (一)考试时长 : 150分钟/科。

    (二)考试时间:2016年11月12日-13日

    12日上午9:00—11:30   税法(一)

    12日下午13:00—15:30  税法(二)

    12日下午16:30—19:00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13日上午9:00—11:30   财务与会计 

    13日下午14:00—16:30  涉税服务实务

    六、考区设置

    考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以及考生较为集中的地级以上城市,详见报名系统。

    七、考试用书

    根据《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6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编写五个科目的考试用书,由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拟定于6月中旬发行。

    八、准考证打印

    考试报名人员应当于2016年11月4日09:00至11月13日15:00期间,登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九、试卷评阅和成绩认定

    (一)五个科目试卷卷面分满分均为140分。答卷由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简称“考试委”)办公室组织评阅。

    (二)考试成绩合格标准经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认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打印成绩单。

    (三)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按90号文件规定,原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即2013、2014年度考试有效成绩分别顺延至2017、2018年度。  

十、免试申请与审核

    (一)免试条件

    符合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相应科目:

    1.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

    2.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

    (二)免试申请 

    1.截止时间:2016年6月15日18:00。

    2.申请方式:免试申请人员须在报名系统 “免试申请”中如实填写本人与免试条件相符的信息,并上传本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三)免试审核

    免试审核采用网上初审和证书申领现场资格审核相结合的方式,以现场资格审核为准。现场审核发现材料不实或与申请信息不符的,不予发证,后果自负。

    网上初审截止时间:2016年6月20日18:00。

    十一、考试成绩查询

    考试结束后40个工作日,考生登录考试报名系统可查询个人考试成绩。

    十二、资格证书申领审核与发放

    全科考试成绩合格(含免试)的考生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协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考生应持报名时上传的材料原件至所在地地方税协进行现场审核。

    材料原件包括学历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2寸证件照、工作年限证明材料、申请免试材料原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

    审核通过的考生可取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十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报考事宜

    (一)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参加考试的相关问题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可以自愿选择在内地或在香港考区考试。

    2.选择在内地考区考试的人员报名考试程序按公告的规定执行;选择在香港考区考试的人员按以下程序报名:

    (1)2016年6月20日17:00前将填写好的报名信息表电邮香港税务学会审核(报名信息表见附件)。

    联系方式:电话:85228100438,电邮:tihkadm@tihk.org.hk

    (2)报名资格现场审核委托香港税务学会承办。

    (3)每科次考试费¥900元。报名人员现场审核报名资格时直接交香港税务学会。

    (4)考生可在公告统一规定的日期内通过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http://ksbm.ecctaa.com)。

    (5)考生凭核发的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香港考区指定考场应试。

    (6)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地区居民,可申请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经审核通过者,可只参加《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和《涉税服务实务》4个科目的考试,其成绩管理为四年滚动。

    (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考试的相关问题

    台湾地区居民参加考试的人员按照本公告执行(第十三条第一项除外)。

    十四、其他事项

    (一)报名人员报名前应当认真阅读《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须知》。

    (二)考生对报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资格审核时,审核人员如对考生信息存疑,考生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三)持国外学历证书的报名人员,应当录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编号。

    (四)考试问题咨询方式:

    1.查询报名系统相关栏目信息;

    2.咨询报名系统在线客服;

    3.发送邮件咨询,邮箱:ksbm@cctaa.cn;

    4.拨打热线电话:010-68410487、68451149(工作日9:00—18:00)。

    (五)报名条件与免试条件中所涉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六)上述时间均指北京时间。

    (七)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不举办考前培训,也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及个人举办相关考前辅导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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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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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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