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石脑油生产混合芳烃产品的,企业在销售税产品时还征收消费税吗?
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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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文件规定:


  “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二、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三、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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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2015年2月起实施的一项消费税政策明确,对包括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等在内的7类电池免征消费税。专家指出,当前锂电池产业逐步进入市场化成熟期,适时恢复征收电池消费税,有利于完善绿色税收调节体系、拓宽稳定税源,推动行业加快技术迭代与高端化转型,促进产业由规模扩张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同时也可平衡财政收支与产业长期可持续发展需求。

免税范围:公告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专家指出,新税收政策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等电池实施阶段性免税政策,旨在鼓励前沿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落地,夯实新能源产业长期发展根基;锂离子蓄电池等恢复征税与前沿电池阶段性免税政策形成互补联动,有助于鼓励多类电池技术突破与产业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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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提示: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之前,取得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符合标准的检测报告,未取得检测报告的电池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相关生产、贸易企业应做好产品分类台账,区分应税与免税产品,完善内部备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