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函[2016]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一届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名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7-19
文号:财会函[2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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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并有效实施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经公开选聘,我部聘任丁伟铨等为第一届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任期为两年。名单如下:


主任委员:

狄愷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副主任

副主任委员:

刘光忠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党委书记

焦晓宁 证监会会计部副巡视员

陈树民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会计管理部总经理

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丁伟铨 香港会计师公会行政总裁

于李胜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副主任、教授

马永义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师管理委员会主任、教授

王娟   神华集团信息公司财务总监

王仁平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文章 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王竹泉 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王清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会计系主任、教授

支晓强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教授

毛新述 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副院长、教授

文启斯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方中    香港会计师公会前会长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顾问

方红星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教授

左龙佩兰 香港会计师公会理事

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叶建明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叶康涛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副书记、副教授

丛晓红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合伙人

庄江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总监助理

刘峰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

刘浩   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刘光忠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党委书记

刘绍娓 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副局长

汤敏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汤湘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孙玫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杰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合伙人

李泱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员

李勇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处长

李国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维友 证监会会计部处长

李燕茹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杨梁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杨金忠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总监助理

步丹璐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审计研究所所长、教授

肖金锋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副总监

吴江涛 华夏银行审计部总经理

吴寿元 中财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吴港   平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大中华区主席

邱红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高级经理

邱连强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狄愷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副主任

沈洁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伟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报告主管

张然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

张连起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张青波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少华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陈树民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会计管理部总经理

陈朝晖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副总监

陈锦荣 香港会计师公会前会长

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董事总经理

陈燕华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林勇峰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总监

季丰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金以文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郑先弘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项有志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赵强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财务金融部处长

赵宇龙 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副主任

赵柏基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大中华区主席

赵晓红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审计部总经理

郝善勇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财务部高级业务经理

胡嘉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信息总监

胡建忠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郗永春 银监会财务会计部处长

洪嘉禧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大中华区主席

夏文贤 证监会会计部副处长

顾克荣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资产处处长

柴守平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钱逢胜 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

倪侃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助理、合伙人

徐经长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主任、教授

高峰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高艳霞 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处长

郭菁     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处长

郭永清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研部执行主任、教授

郭杭翔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唐国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焦晓宁 证监会会计部副巡视员

储一昀 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谢树志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技术总监

谢德仁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裴仁佺 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处长

廖子彬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大中华区主席

潘丽靖 阳光保险集团财务共享中心总经理

薛清梅 南京大学商学院副教授

戴易瑞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魏春奇 武汉钢铁集团财务部总经理


财政部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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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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