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监字[2016]30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2-29
文号:工商企监字[2016]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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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2016年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安排全年抽查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统一部署2015年度企业年报抽查。

2015年度企业年报公示结束后,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针对企业公示信息的不定向抽查。抽查对象为2016年6月30日前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15年度年报信息的企业,抽取比例不少于3%。抽查内容为企业报送的年报信息,同时要对抽查企业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示的即时信息情况进行检查。抽查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10月30日。补报年报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对该企业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

(二)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企业其他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除年报抽查外,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安排2016年本地区企业公示信息的其他不定向和定向抽查工作,制定切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抽查方案。抽查对象、抽取比例、抽查内容、抽查次数及抽查时间等具体内容由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确定。

地市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组织实施总局、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部署的抽查工作之外,也可以根据本地情况提出本辖区内的抽查工作计划,经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后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

(三)在2016年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中,本年度已经被抽查的企业在其他公示信息抽查中可以不作为抽取企业的基数。

二、进一步完善抽查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抽查效能

(一)建立完善双随机抽查机制。按照国务院两年内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在2016年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中,要加快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双随机”实施的有效途径。要通过“双随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抽查工作机制,提高抽查监管效能。

(二)建立健全委托专业机构协助检查的工作机制。委托专业机构协助检查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抽查的重要手段和有效补充。各地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抽查中的实际情况,筛选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协助检查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信息,规范政府采购程序。要探索建立专业机构协助检查工作机制,不能用专业机构完全代替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履行检查职责。

(三)逐步推进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其他监管抽查工作的有机结合。各地在制定公示信息抽查方案时,要与其他监管抽查工作一并考虑。公示信息抽查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要按照规定及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

(四)积极探索大数据在抽查重点确定、企业信息核查和网络监测等工作中的应用,不断提高抽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公示信息抽查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信用监管体系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抓手,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抽查工作。要将抽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符合当地情况的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高效推进。

(二)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抽查工作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进一步理顺和健全组织机构,充实一线监管队伍。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公示信息抽查专项经费,争取将委托专业机构协助抽查工作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三)加强宣传和抽查结果应用。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抽查工作的宣传力度,组织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扩大抽查工作的社会知悉度和影响力。要做好抽查结果的公示和信息共享工作,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抽查结果的同时,也要及时将抽查结果抄告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为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奠定基础。

(四)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安排2016年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并于3月15日和7月15日前分别将2016年上半年和下半年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计划表(附件1)上报总局。抽查工作结束后,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抽查工作经验,做好抽查情况汇总工作,于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上报总局。全年抽查工作总结于11月30日前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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