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5]2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5-12-19
文号:国税发[1995]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55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哈尔滨、长春、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各地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现象较为普遍,不法分子利用丢失、被盗专用发票虚开、倒卖骗取扣税和退税的案件时有发生。在手工管理的条件下,这些发票极难查获,成为专用发票管理的新课题。为了进一步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稗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以下简称"查询系统")分四级组织实施:

  (一)县(区)级税务机关。对发生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企业,除按法规给予处罚外,县(区)级税务机关应填写《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样式附后);对于税务部门发生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亦应填写《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在次月5日前上报地(市)级税务机关。

  (二)地(市)级税务机关。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将各县(区)税务机关上报的《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录入计算机。由计算机管理部门在次月10日前通过网络将有关信息传递给国家税务总局,并及时利用总局建立的"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加数据库"更新本地的"查询系统",统计并上报本地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情况。业务管理部门利用"查询系统"检查本地企业是否存在利用丢失、被盗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由计算机管理部门统计并上报本地查询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查询系统"建立到县(区)一级。

  (三)省级税务机关。负责组织本省的"查询系统"实施工作。由计算机管理部门统计并上报本省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情况和查询情况。

  (四)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全国"查询系统"的实施工作,根据各地上报的丢失、被盗专用发票信息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加数据库",在次月15日前传递给各地(市)税务机关。统计全国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情况和查询情况。

  二、企业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于发现当日向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三、各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应对1994年7月1日新版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情况进行清理,逐一填写《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于1996年2月底以前上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地市级税务机关在3月10日前录入完毕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由于1994年饭的专用发票没有印制发票代码,因此各县(区)级税务机关一律根据不同的版本、印刷批次编写10位专用发票代码填报《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严禁不按法规填写"发票代码"一栏。发票代码编写方法为:

  (一)第1至第4位表示各地市的地区代码,可比照各地1995年版专用发票的1至4位代码编写;

  (二)第5.6两位表示专用发票的印制年度,全国统一为"94";

  (三)第7位表示印刷批次,1994年第一批印制的专用发票(特点是发票有上角未注明专用发票的批号)用"1"表示,第二批第一阶段印制的专用发票(特点是发票有上角印有专用发票的印制批号,即"94七A")用"2"表示,第二批第二阶段印制的专用发票(特点是发票右上角印有专用发票的印制批号,即"94四B"或"94七B")用"3"表示;

  (四)第8位表示印制专用发票所用的语言文字,用"1"表示中文版专用发票,用"2"表示中英文版专用发票,用"3"表示藏汉文版专用发票,用"4"表示维汉文版专用发票;

  (五)第9位表示专用发票印制的联次,用"4"表示四联版专用发票,用"7"表示七联版专用发票;

  (六)第10位表示专用发票的金额版本,用"0"表示电脑版专用发票,用"1"表示万元版专用发票,用"2"表示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用"3"表示千万元版专用发票;

  例如,河北省石家庄市1994年第一批中文四联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代码为,1301941142。

  五、对于按法规改版的专用发票,一律按照改饭前原发票代码填报《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对于1994年印制而后又改版的千万元版、百万元版的专用发票,一律按第四条法规编写发票代码填报清单。

  六、建立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查询系统,是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提高效率,严厉打击利用丢失、被盗专用发票骗取扣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七、纳税人丢失、被盗专用发票仍应接原法规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申明。

  附件: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12月19日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