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6]659号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8-25
文号:财建[2016]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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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与渔业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建设海洋强国”、“拓展蓝色经济空间”等战略部署,经研究,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决定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推动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海水淡化等重点产业创新和集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十三五”期间,聚焦填补海洋产业发展短板、培育新的发展动能、提升区域发展比较优势,选取若干城市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和产业孵化集聚创新,支持海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推动重点产业延伸链条、扩大规模,提高核心竞争力。争取经过几年努力,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产品,培育一批海洋经济创新型的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产业聚集区,构建先进的产业体系,促进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形成结构、速度、质量、效益协调统一的海洋经济良性发展格局。

  二、支持重点

  集中优势资源,在重点领域率先突破,示范城市在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海水淡化3个产业中选择1-2个基础好、特色突出的产业作为重点发展方向,提出产业、创新、就业、机制模式等4方面工作目标,围绕工作目标,示范城市自主提出重点项目,重点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产业孵化集聚创新项目。

  1.产业链协同创新。以补短板、延链条、提层次为重点,鼓励上下游企业和科研院所之间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组成产业创新与成果转化产业化联合体,加强材料供应、精深加工和产品制造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突破产业关键技术,形成优势产品、品牌、标准和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产业创新发展。鼓励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跨地区建立联合体。

  2.产业孵化集聚创新。以提升海洋产业园区、孵化器等自主创新和孵化聚集能力为核心,多方面挖掘整合关联创新资源,加快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协同创新和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孵化,推进海洋产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交易、成果转移与产业信息监测、金融与资本等平台或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提升服务能力,创建创新政策环境和生态,形成集群创新、集群孵化、集群发展的新模式。

  中央财政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每个示范城市给予3亿元奖励支持,由示范城市统筹使用。

  三、示范工作要求

  1.创新体制机制。示范城市要加强统筹协调,通过搭建创新平台,促进各类资源要素向优先发展领域和技术集中,统筹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

  2.带动社会投入。示范城市综合运用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股权投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产业创新,加强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引导更多资金投向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

  3.目标量化可执行。示范城市编制示范期不超过3年的实施方案,提出产业、创新、就业、机制模式等方面工作目标。工作目标应量化、可考核,具有可操作性。

  4.总结经验成效。示范城市应积极探索、先行先试,突出示范工作引领带动作用,同时认真总结经验,对在示范期出台的具备复制推广、有利于产业发展的政策或典型做法,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

  四、组织实施程序

  (一)申报示范城市。申报城市(包括直辖市所辖区县、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一般地级城市)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科学合理确定工作目标,做好项目实地调研考察,研究提出项目建议库(重点领域、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模板等参见附件1-5)。省级海洋与渔业厅(局)、财政厅(局)择优组织推荐。已在“十二五”期间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工作的省市,请在做好“十二五”实施方案及既定目标衔接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组织申报工作。

  (二)确定示范城市。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在对申报城市进行资格审核基础上,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按照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示范城市名单。重点评估实施方案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优先支持国家重大海洋战略实施区域,以及获批国家级海洋产业园区(基地)的城市。

  (三)资金拨付。示范城市确定后,预拨部分奖励资金作为启动资金,后续资金根据考核情况拨付。通过考核验收的,拨付剩余奖励资金。未通过考核验收的,后续奖励资金不再拨付,并视情况扣减已拨付奖励资金。

  (四)组织实施。示范城市应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加大对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做好方案实施、项目立项、监管、资金分配和验收等工作,对示范工作总体成效负责。实施过程中,重点项目调整的应报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备案。

  (五)绩效评估。省级海洋与渔业厅(局)、财政厅(局)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在申报示范城市时按照有关要求,结合附件2中实施目标明确绩效目标,填写绩效目标申报表,随申报文件一并报送;预算执行中,应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确保示范工作取得成效;预算执行结束后,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

  (六)考核检查。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示范城市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在示范期满组织考核验收。对于未通过考核的城市,取消示范资格。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五、2016年具体要求

  (一)省级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择优推荐1-2个申报城市作为备选示范城市(计划单列市由省统一申报,但不占省内名额),直辖市单独申报。2016年9月19日前,将推荐的申报城市实施方案等材料报送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含电子版,各分送4份)。

  (二)示范城市确定后,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签订承诺书(参见附件6),并将上述材料在示范城市公示后30天内报省级海洋与渔业厅(局)、财政厅(局)审核确认,经省级海洋与渔业厅(局)、财政厅(局)同意后报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备案。

  (联系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刁诚诚 010-68552878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 王 源 010-68048853)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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