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16]154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9-30
文号:财库[2016]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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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中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行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将《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9月30日


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行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债管理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债做市支持运用随买、随卖等工具操作。其中随买是财政部在债券二级市场买入国债,随卖是财政部在债券二级市场卖出国债。

  第三条国债做市支持操作通过国债做市支持操作平台(以下简称操作平台)进行,国债做市支持参与机构(以下简称参与机构)通过操作平台客户端参与。

  第四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央库款预测、银行体系流动性等情况,确定国债做市支持操作日期、操作额等。操作日前第6个工作日为国债做市支持需求申报日,参与机构于申报日通过操作平台申报国债做市支持需求意向。

  参与机构申报需求意向前,应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系统现券匿名买卖匹配功能满足本机构国债交易需求。

  第五条开展国债做市支持的条件为每次对至少一只国债申报随买(或者随卖)需求意向的参与机构不少于5家(含5家),同时申报总额不低于2亿元(含2亿元)。

  第六条按照国债发行计划经过续发之后并在做市的国债,列为随卖操作券种。如有多只国债符合国债做市支持条件时,每次按照参与机构申报家数由多到少、申报总额由大到小、申报券种前一个月做市成交量由大到小、申报券种剩余期限由长到短顺序,选定国债做市支持操作方向、券种。

  第七条做市支持国债选定后,如单只国债申报随买需求总额小于20亿元时,申报总额为该只国债当次最大随买额;如单只国债申报随买需求总额大于或等于20亿元时,该只国债当次最大随买额为20亿元。单只国债随买操作总额累计不超过该只国债余额的10%(含10%)。

  如单只国债申报随卖需求总额小于30亿元时,申报总额为该只国债当次最大随卖额;当单只国债申报随卖需求总额大于或等于30亿元时,该只国债当次最大随卖额为30亿元。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综合考虑中央库款、国债发行兑付、银行体系流动性等情况,在单只国债当次最大随买额、最大随卖额以内,决定单只国债当次操作方向、券种、规模。

  第八条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协商一致后,财政部制定国债做市支持操作通知,并于操作日前一个工作日通过财政部网站、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

  第九条操作日上午11:05-11:35,申报需求意向的机构通过操作平台参与随买、随卖操作。未申报需求意向的机构不得参与操作。

  第十条国债做市支持操作采用单一价格方式定价,标的为价格。随买操作时,最高中标价格为国债随买价格。随卖操作时,最低中标价格为国债随卖价格。

  第十一条参与机构应在规定的价格区间内投标。国债做市支持操作价格区间为操作日前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国债收益率曲线中,相近剩余期限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上下各浮动3%(四舍五入计算到0.01%)所对应的净价(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元)区间。其中国债收益率曲线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编制,并在财政部网站公布的中国国债收益率曲线。

  第十二条如做市支持国债剩余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参与机构竞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元;剩余期限在1年至3年(含3年),标位变动幅度为0.03元;剩余期限在3年至5年(含5年),标位变动幅度为0.05元;剩余期限在5年至7年(含7年),标位变动幅度为0.06元;剩余期限在7年至10年(含10年)标位变动幅度为0.08元。

  第十三条国债做市支持操作时,参与机构在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额为1000万元,最高投标额为单只国债做市支持操作额的10%.参与机构投标量为1000万元的整数倍,无最高投标额限定。

  第十四条随买(或随卖)操作时,按照价格从低到高(或从高到低)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单只国债做市支持操作额或将全部有效标位募完为止。如最高(或最低)中标价格标位上的投标额大于剩余单只国债做市支持操作额,以参与机构在该标位投标额为权重平均分配,取整至1000万元,尾数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第十五条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结束后,财政部通过财政部网站发布操作结果公告。同业拆借中心及时将国债做市支持数据发给国债登记公司,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操作结果,通过中国货币网发布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结果信息。

  第十六条随买操作采用见券付款结算方式,结算价格为全价。操作日下午2:00前,中标的参与机构将国债交付至财政部设在国债登记公司的国债做市支持债券账户,财政部不迟于操作日后第4个工作日将随买国债资金交付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不迟于操作日后第5个工作日将随买国债资金交付中标的参与机构。

  随卖操作采用见款付券结算方式,结算价格为全价。操作日后第1个工作日为随卖操作缴款截止日,参与机构于缴款截止日前缴纳购买国债资金,财政部收到随卖国债资金后,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

  第十七条不迟于操作日后第5个工作日,财政部对买入的国债债权予以注销,不迟于操作日后第3个工作日,随卖国债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合并上市交易。

  第十八条国债做市支持参与机构应当与财政部签署国债做市支持操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国债做市支持操作时间、单只国债最大操作额等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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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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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