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注字[2016]203号 工商总局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16-10-18
文号:工商企注字[2016]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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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企业名称(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名称,下同)登记效率,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现就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以下简称名称库)及开展相关服务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放企业名称库的重要作用 

企业名称作为企业登记事项之一,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长期以来,各级企业登记机关通过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等方式提供企业名称查询服务,较好地履行了法定职责。但与落实企业登记便利化要求相比、与企业快速增长的需求相比,还存在着信息提供不够全面、查询不够方便、相关服务不够配套等问题,制约了企业自主选择名称,也使企业名称登记效率难以实质突破。近年来,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的有效落实,企业对提高名称登记效率提出更高要求。各级登记机关要充分认识开放企业名称库,为企业提供比较完整、系统查询服务,是落实企业自主选择名称权利的前提条件,也是提供高效、便捷登记服务的基础工作。必须因时而动,有效推进,为最终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实行企业名称自主选择创造有利条件。 

二、合理安排名称库开放次序 

由于我国实行企业名称分级登记管理体制,各地企业登记信息化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各地要以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为目标,本着方便基层、利于群众的原则,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开放次序及步骤。 

各县(含旗及县级市、区,下同)、区(指市辖区,下同)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至迟于2016年12月1日实施开放。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下同)市(含地区、州、盟,下同)企业登记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开放。有条件的省市企业登记机关,可以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行省、市级名称库统一开放。 

三、依法确定开放企业名称库范围 

开放名称库要以方便企业申请设立、变更企业名称为出发点,依法确定开放范围。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名称库开放的范围包括: 

1.存续企业名称; 

2.变更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 

3.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名称; 

4.被撤销或被吊销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3年或因其他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 

5.已申请但尚未核准的企业名称; 

6.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 

7.其他需要开放的企业名称。 

四、有效提供企业名称库开放服务 

各地企业登记机关要积极应用互联网技术开放名称库。各县、区企业登记机关可以通过本机关互联网网站或者本县、区政府网站(或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也可以通过上级市、省登记机关网站开放。 

名称库开放平台(网站)要按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不同类型分设查询系统,申请人可以通过输入字号、行业表述等信息,查询到相同和近似企业名称,为申请人申请企业名称提供参考。 

实施名称库开放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企业名称查询系统中公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提供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变更登记的申请表格、提交材料规范、办事指南等资料,为申请人查询和办理企业名称核准申请手续提供必要指导。 

有条件的地区(含省、市、县)可以在开放名称库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名称禁限用字词库和提供查询、比对服务,并嵌入到企业登记系统。通过查询比对的,申请人直接办理企业登记。 

五、统筹做好企业名称库开放相关工作 

开放名称库是推进企业登记全程便利化的重要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统筹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按要求全面、有效开放。要对名称库进行全面清理,对过期数据、不规范数据进行必要处理,确保名称资源充分释放,按照规定范围开放。要做好有关制度制订、人员配备、系统开发及设备运行管理等工作,确保名称库查询系统安全可靠运行。要加强宣传,将名称库的查询途径、方法等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载体告知社会公众,确保开放企业名称库产生实际效果。要积极做好名称库开放的跟踪服务,对群众提出的疑问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不断完善相关服务功能,确保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有效衔接,发挥应有作用。 

各省名称库开放工作方案于2016年10月底前报总局,有关情况及时与总局企业注册局沟通。 

 

工商总局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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