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社会[2016]2776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2-28
文号:发改社会[2016]2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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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现将第二十二条任务“对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在安排中央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的实施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将遴选出拟表彰省市名单统一报送至国务院办公厅,同时在中央有关补助中对表彰省市予以资金倾斜支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南哲010-68502617nanzhe@ndrc.gov.cn,张明010-68501667;财政部社会保障司王晖010-68551292wanghui@mof.gov.cn;民政部规划财务司罗海平010-58123306,nkfengyun@126.com;民政部社会福利司马雅欣010-58123250laonianrenchu@163.com。

  附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2016年12月28日


  附件: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客观、全面、准确的反映地方工作成效,充分体现鼓励真抓实干、主动作为的政策导向,现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如下:

  一、考核内容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领域

  1、重点建设任务

  按照“十三五”养老服务体系(设施)建设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即将印发相关文件),拟到2020年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筹措解决,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建设任务是:

  (1)支持老年养护院、荣誉军人休养院、符合要求的医养结合养老设施(综合性养老设施,具备医疗功能,但不包括单独医疗或以医疗为主的卫生设施)建设。床均面积42.5—50平方米之间,每个设施建设床位控制在500张以内,建设规模控制在21250平方米以内。

  (2)支持光荣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床均面积26.5—32.5平方米之间,每个设施建设床位控制在300张以内,建设规模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内。

  (3)支持配置设备包。建设老年养护院、荣誉军人休养院、光荣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可同时申请设备补助,设备包配置标准参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十三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见“十三五”养老服务体系(设施)建设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即将印发相关文件)。“十二五”项目建设要求参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执行。

  2、激励支持办法

  (1)评价指标

  指标1(单位:%):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的养老床位数与全国平均值(30)的比例。重点考核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完善情况。

  指标2(单位:%):养老床位中护理型床位比例。重点考核养老服务资源结构合理情况。

  指标3(单位:%):本地区民办养老机构数在养老机构总量中的占比情况(含公建民营项目)。重点考核社会力量参与程度情况。

  指标4(单位:%):前两年建设项目完工率。重点考核项目实施进展和完成质量情况。

  指标5(单位:%):当年建设项目开工率。重点考核项目前期工作成熟情况,以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2)评价办法

  设置5个指标,权重均为0.2,在此基础上测算得出各地评价系数,以评价系数最高值为满分50分,各地分值=各地评价系数/评价系数最高值×50,计算得出各地分值。

  (二)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领域

  1、重点建设任务

  建立健全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格局,创新养老服务运营管理模式,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扩大护理型养老床位、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比例,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大力培育居家服务组织和机构,提高城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等补贴制度,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

  2、激励支持办法

  (1)评价指标

  1、指标1(10分):失能老年人入住率,具体是指失能老年人入住总数占总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

  2、指标2(10分):城市社区日间照料覆盖率,具体是指辖区内至少有1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居委会占居委会总数的比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的养老服务设施。

  3、指标3(10分):农村社区日间照料覆盖率,具体是指在辖区内,至少有1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互助养老幸福院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村委会占村委会总数的比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的养老服务设施。

  4、指标4(10分):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比重,具体是指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机构)床位数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的比例。

  5、指标5(5分):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比例,具体是指内设医务室成为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占有内设医务室的养老机构的比例。

  6、指标6(5分):老年福利补贴覆盖率,具体是指发放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的县级行政区数量占本省份所有县级行政区数量的比例。

  (2)评价办法

  1、指标1(10分):失能老年人入住率达到40%及以上的为满分1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

  2、指标2(10分):城市社区日间照料覆盖率达到80%及以上的为满分1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

  3、指标3(10分):农村社区日间照料覆盖率达到40%及以上的为满分1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

  4、指标4(10分):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比重达到50%及以上的为满分1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

  5、指标5(5分):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比例达到40%及以上的为满分5分,每减少2个百分点,扣0.5分。

  6、指标6(5分):老年福利补贴覆盖率中,将各类福利补贴综合为一项制度发放的,覆盖率达到100%为满分5分,每减少10%,扣0.5分;各类福利补贴分别出台发放的,高龄津贴覆盖率达到100%为满分1.5分,每减少30%扣0.5分;护理补贴覆盖率达到100%为满分2分,每减少30%扣0.5分;服务补贴覆盖率达到100%为满分1.5分,每减少30%扣0.5分。

  以上共计6个指标,总分50分。

  二、奖励办法

  (一)名单表彰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三部委将依据以上考核办法,计算各地两项分数,相加得出各地总分。在此基础上,遴选出西部地区前2名的省市、中部地区前2名的省市、东部地区前2名的省市,纳入拟予表彰名单,统一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二)资金奖励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将在安排下一年度养老服务体系(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从该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总量中单独切出一部分,对表彰省市予以资金倾斜。

  财政部、民政部在安排下一年度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老年人福利类项目时,通过工作绩效因素(占10%权重),对表彰省份予以资金倾斜。

  三、申报要求

  (一)请各地发展改革、民政部门按照要求,统计并汇总本地区指标情况,并请于每年12月填写《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

  预算内投资支持领域评价指标表》(见附件1),12月20日前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民政部(规划财务司)。(2016年情况请于2017年1月5日前报送)

  (二)请各地财政、民政部门按照要求,统计并汇总本地区指标情况,并请于每年12月填写《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福利彩票

  公益金支持领域评价指标表》(见附件2),12月20日前报送至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2016年情况请于2017年1月5日前报送)

  四、监督管理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将持续做好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地加强领导,确保数据真实、及时上报,评选过程中如发现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问题,将取消当年评选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该办法自2016年12月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相关内容。

  附件1: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领域评价指标表

  附件2: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领域评价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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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