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所以代账公司不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