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4]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02-26
文号:税总发[2014]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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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转变职能,全面落实“三个三”主题落地要求,扎实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具体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春风行动”既是税务部门实施教育实践活动“扎根工程”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税务机关要深刻认识税务总局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树立并筑牢“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的理念,切实加强对“春风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本地区“春风行动”领导小组,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细化方案,稳步推进。税务总局各具体措施牵头司局负责主动协调相关单位,制定细化方案;细化方案的发布要为信息系统修改和基层业务准备预留时间。各地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春风行动”的总体部署和进程安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方案要紧扣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部署,着力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着力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重点查找和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慵懒散拖”、推诿扯皮、“吃拿卡要”、执法不公等问题,督促落实整改,让群众特别是纳税人看到实效。落实方案中要敢于克难,不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各种实际问题。

三、加强宣传,注重交流。各地要制定“春风行动”宣传报道方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要认真总结“春风行动”中的亮点和经验,及时报送税务总局“春风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纳税服务司)。税务总局将及时编发简报,通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

四、督促检查,做实求效。“春风行动”实施情况纳入税务总局机关和税务系统绩效考核。税务总局将根据“春风行动”进展和绩效考核跟踪情况适时开展明察暗访,发现问题,严格追责并通报。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对完善和发展“春风行动”的建议,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春风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纳税服务司)和相关司局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转变职能,全面落实“三个服务、三个实在、三个禁止”主题落地要求,扎实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总体目标是:确保党的第一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落地,切实解决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发现的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便利纳税人办税,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社会形象。

二、整体规划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将陆续推出公开行政审批清单、提高办税服务效率、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促进诚信纳税、公开执法权力清单等系列行动内容,着力解决在行政审批、办事效率、服务意识、办税负担、纳税诚信、规范执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从2014年2月份启动,以“打连发、呈递进”的方式分批进行,从措施推出、落地跟踪、明察暗访、绩效考核、责任追究到制度完善形成管理闭环,建立环环相扣的持续改进长效机制。

三、行动安排

(一)公开行政审批清单

1.时间安排

2014年2月17日起分批推出。

2.任务分工

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司。

参与单位:办公厅、货物和劳务税司、所得税司、财产和行为税司、国际税务司、收入规划核算司、纳税服务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稽查局、督察内审司、监察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3.行动内容

摸清行政审批“底数”,公开行政审批目录,实行行政审批清单制度,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进一步梳理审批清单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大取消或下放力度。改革管理方式,向“负面清单”管理方向迈进,清单之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由社会自律管理。

(二)提高办税服务效率

1.时间安排

2014年2月下旬起分批推出。

2.任务分工

牵头单位:纳税服务司。 

参与单位: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货物和劳务税司、所得税司、财产和行为税司、国际税务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稽查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3.行动内容

提速政策服务,明确税收政策发布时限,缩短咨询答复时限,试行涉税事项事先裁定制度,增强税收政策确定性和执行统一性;提速登记办理,实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停复业登记即时办结,缩短注销登记办理时限;提速发票领用,缩短发票领用时限,简化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增加普通发票代开网点,推广网络发票;提速多元办税,拓展网上办税功能,加强国地税协作,扩大同城通办范围,深化自助办税服务,试行移动办税服务;提速涉税审批,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方式,推行网上审批;提速投诉处理,提供多种投诉渠道,缩短投诉受理及处理时限。

(三)推行首问责任制

1.时间安排

2014年3月中旬推出。

2.任务分工

牵头单位:纳税服务司。

参与单位: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督察内审司、人事司、监察局。

3.行动内容

制定首问责任制度,明确首问责任人、办理程序、办理标准、岗位职责、处理方式、沟通协调、后台支撑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在全国税务系统推行首问责任制,明确落实要求,防范“吃拿卡要”等为税不廉行为的发生。

(四)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1.时间安排

2014年3月下旬起分批推出。

2.任务分工

牵头单位:纳税服务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参与单位: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货物和劳务税司、所得税司、财产和行为税司、国际税务司、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稽查局、监察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3.行动内容

减轻资料报送负担,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资料。减轻表单填写负担,简并涉税报表,扩大通用文书报表使用范围,规范涉税文书报表格式,推行免填单和预填单服务。减轻税务检查负担,规范进户执法,原则上不允许重复检查。

(五)公开纳税人信用状况清单

1.时间安排

2014年4月中旬起分批推出。

2.任务分工

牵头单位:纳税服务司、稽查局。

参与单位: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国际税务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3.行动内容

修订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对不同信用等级纳税人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A级以上纳税人给予更多办税便利。及时向社会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告,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采取评定为C级纳税信用等级、列入重点监控对象等惩戒措施。

(六)公开执法权力清单

1.时间安排

2014年4月下旬起分批推出。

2.任务分工

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司。 

参与单位:办公厅、货物和劳务税司、所得税司、财产和行为税司、国际税务司、收入规划核算司、纳税服务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稽查局、督察内审司、监察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3.行动内容

厘清税收执法权力事项,编制税收执法流程,公开税收执法权力目录,实施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在重点实施好上述六项措施的同时,按照“成熟一个、推出一个”原则,进一步推出其他便民办税措施,使“春风行动”成为统领税务系统便民办税措施的系统工程。

四、行动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税务总局成立“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领导小组,由解学智副局长任组长,宋兰副局长、冯惠敏纪检组长、张志勇副局长、范坚总会计师、孙瑞标总审计师任副组长,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货物和劳务税司、所得税司、财产和行为税司、国际税务司、收入规划核算司、纳税服务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稽查局、督察内审司、人事司、监察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税收科学研究所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纳税服务司,负责行动的具体协调等工作。

(二)加强分工配合。纳税服务司负责“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工作,办公厅负责宣传报道工作,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信息系统统筹规划工作,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负责技术支持保障工作。各具体措施牵头司局负责主动协调相关单位,制定细化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实施时间、工作步骤、落实措施、宣传计划、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共同完成行动任务。

(三)加强宣传报道。办公厅负责制定宣传报道总体方案,统筹实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各相关司局负责提供宣传素材、审核新闻稿件、接受媒体采访等相关工作。

(四)加强督促检查。办公厅负责行动措施的绩效考核,并及时进行跟踪督办;纳税服务司根据绩效考核跟踪情况,适时开展明察暗访并通报结果,同时向办公厅和相关单位反馈察访结果和工作改进建议;相关单位依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或完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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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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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