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4]2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国务院出台的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06-13
文号:税总函[2014]2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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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的通知》(国发明电[2014]1号),决定对《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2014年重点工作和去年下半年以来出台的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树立言必信、信必果的施政新风,推动各项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尽快落到实处。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督查工作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迅速组织开展对落实国务院督查重点内容的自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自查工作

  税务部门是国家的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国务院出台的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能否得到有效落实与税收工作紧密相关。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认识国务院督查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

  各级税务机关要实行一把手责任制,精心制定自查工作方案,明确相关责任,加强督导检查,扎实开展自查工作。要通过自查,打通上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国务院出台的税收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通过自查,杜绝松松垮垮、大而化之的工作状态,纠正推诿扯皮、拖延应付等庸政懒政行为,树立良好的税务部门形象;通过自查,追究问责为官不为和敷衍了事的问题,切实增强各级税务机关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通过自查,完善和强化抓落实的制度保障,增强行政效能,进一步提高税务部门的执行力。

    二、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按照国务院督查工作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于6月23日前完成自查工作。

  要全面开展自查。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照文件要求,逐一进行排查,确保自查工作不漏项、不留死角。要通过自查,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大体检”“大排查”,检查配套政策是否及时制定,上级政策是否得到落实,相关后续管理是否跟上,纳税服务是否到位,依法治税是否得到贯彻执行。

  要突出自查重点。根据国务院督查方案,重点自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简政放权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扩大“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营改增”应税服务出口适用零税率政策和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工作落实情况,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加大对骗取出口退税打击力度进展情况;支持服务业发展、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促进就业创业等税收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要注重自查实效。各级税务机关要在认真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采取问卷调查、召开纳税人座谈会、到纳税人处走访征求意见等方式,主动接受监督,让社会评价和检验税收工作落实情况。要对自查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对落实较好的,要总结经验做法;对正在落实的,要摸清进展情况和面临的困难问题;特别是对落实进展缓慢的,要查明原因,提出相应对策。

  三、配合好国务院实地督查工作

  6月25日至7月5日,国务院督查组将赴地方进行实地督查。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自查情况,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情况,按要求做好接受督查工作。同时,要积极向纳税人做好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避免因纳税人不理解税收政策而影响税务部门的落实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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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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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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