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函[2014]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名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07-21
文号:财会函[201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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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财务部门,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企业、中介机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为加快推进我国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经公开选聘,我部聘任丁淑英等为第一届管理会计咨询专家,任期为两年。名单如下(以姓氏笔画为序):

  丁淑英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于增彪 清华大学教授

  王化成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王立彦 北京大学教授

  王团维 大同煤矿集团副总会兼财务公司董事长

  王兴山 浪潮集团执行总裁

  毛洪涛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

  冯英伟 香港怡和集团财务总监

  刘东东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合伙人

  刘跃珍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党组成员

  汤谷良 对外经贸大学商学院院长、教授

  许仲英 九龙仓集团董事、财务监督

  孙  铮 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教授

  孙  犇 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芮怀涟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共政策和法规(监管)事务部主管合伙人

  李  莉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李三喜 北京中天恒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扣庆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

  李伟强 粤海集团常务董事兼财务总监

  李守武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党组成员

  李绳宗 香港海洋公园副总裁

  杨  良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杨  林 中国中化集团总会计师

  杨  颖 德勤管理咨询合伙人

  杨国琦 杨国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主席

  杨雄胜 南京大学会计系系主任、教授

  吴文学 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副总裁

  沈树忠 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财务总监

  张  川 上海海事大学管理会计与风险控制研究所所长、财务处长

  张  克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兼首席合伙人

  张先治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德管理控制研究中心主任

  张克慧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张连起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技术管理合伙人

  张建勇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

  张星燎 中国长江电力(600900)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湖北清能地产集团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

  张新芳 审计署境外审计司副司长

  陈  虎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陈  缨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陈志斌 东南大学会计系系主任、教授

  陈国庆 视野国际财务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国威 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财务总监

  罗卓坚 香港铁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房小兵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外事业部财务总监、执行总经理

  孟  焰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教授

  赵宇龙 中国保监会财会部副主任

  胡为民 迪博企业风险管理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禹久泓 格林百奥生态材料科技(上海)公司首席财务官

  侯  义 辽宁中医药大学总会计师

  骆德明 上海银行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夏成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代成本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徐德勇 深圳市特发黎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唐文彬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党组书记

  黄世忠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

  黄永金 工业和信息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电子一所)副总经济师

  章卫东 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教授

  彭志国 天津倚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湘波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

  蒋占华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常委

  韩  频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合伙人

  韩向东 北京诺亚舟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总裁

  韩建旻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傅元略 厦门大学会计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傅继军 中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肇河 中国建筑(601668)工程总公司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党组成员

  谢志华 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教授

  谭丽霞 海尔集团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谭宪才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兼总经理

  薛  贵 大唐电信(600198)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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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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