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4]5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11-17
文号:税总函[2014]5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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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建立一年来,在税务总局指导下,上海自贸区国家(地方)税务局试行“办税一网通”十项创新服务措施,受到纳税人和社会各方面的肯定和支持。经过审慎评估,十项措施均已纳入《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其中二项已在全国复制推广,五项已具备在全国复制推广的条件,另外三项也可在一定范围内试行复制推广。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创新服务管理模式,全面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将上海自贸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向全国税务系统复制推广。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予以复制推广,推广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17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


  为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切实服务好广大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分步骤、分层次逐步向全国税务系统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按照“积极稳妥、风险可控、分步推广、逐步完善”的原则,积极稳妥复制推广各项措施。

  按照“点到点”要求,将上海自贸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在具备与上海自贸区相类似条件的特定区域复制推广;按照“点到线”要求,将上海自贸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在上海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广;按照“点到面”要求,将上海自贸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分步、逐项推广到全国其他地区。各地应根据自身实际,积极创造复制推广条件。

  二、业务描述及复制推广条件

  (一)网上自动赋码

  1.业务描述。网上自动赋码即税务登记号码网上自动赋码,是指纳入并联审批的纳税人在进行开业登记时,不再报送各类税务附报资料,由原先纳税人发起税务登记申请转变为税务机关根据工商、质监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由系统自动赋予税务登记号码;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出示的基础信息资料进行“免填单”式信息采集,并开展常用办税事项告知、税种及发票核定、办税操作辅导等“一站式”服务;纳税人可通过税务登记查询平台,查询自身税务登记信息。

  2.可复制推广条件。复制推广地区的纳税人设立登记须纳入工商、质监并联审批流程,并与税务登记信息系统实现对接;在税务网站建立税务登记自动赋码查询平台。

  (二)电子发票网上应用

  1.业务描述。电子发票网上应用是指推行电商企业和有条件使用电子发票企业的电子发票应用;将受票方由个人消费者扩大到企业单位。

  2.可复制推广条件。复制推广地区纳税人具有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开票端符合税务部门电子发票开票系统对接要求。

  (三)网上自主办税

  1.业务描述。网上自主办税是指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申报系统”等网上办税平台,逐步实现纳税人常用办税事项的网上办理。

  2.可复制推广条件。复制推广地区建立网上办税平台,符合网上安全规范,实现网上受理出件。

  (四)网上区域通办

  1.业务描述。网上区域通办即涉税事项网上区域通办,是指纳税人可以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的任意办税服务点办理各类税收业务事项。

  2.可复制推广条件。复制推广地区具有规范统一的办税服务标准,服务受理点的各办税信息系统能统一、兼容、共享。

  (五)网上直接认定

  1.业务描述。网上直接认定即网上资格认定,是指对新办企业取消辅导期,在网上办税平台直接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受理和出件;办结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不超过5个工作日。

  2.可复制推广条件。鉴于税务总局将在2015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制度作出改革调整,复制推广地区可按照改革调整后的制度规定开展网上直接认定。

  (六)非居民税收网上管理

  1.业务描述。非居民税收网上管理即网上非贸管理,是指对5万美元以下的非贸事项,根据企业以往备案情况和诚信状况,对非居民企业合同项目备案,不再重复审查,所需材料由纳税人自行保管,税务机关备查;建立非贸管理系统,实现网上备案、网上申报、网上扣款等非居民纳税人涉税服务。

  2.可复制推广条件。复制推广地区应建立网上办税平台和网上非贸管理系统,实现非贸的全流程网上办理,并与国家金库协调联动。

  (七)网上按季申报

  1.业务描述。网上按季申报是指享受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的洋山保税港区纳税人,可以由原来的按月申报转变为网上按季申报,并在申报后享受退税优惠政策;放宽单次发票领用量,对纳税信用度高的一般纳税人允许一次领用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2.可复制推广条件。本项目仅适用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的纳税人。

  (八)网上审批备案

  1.业务描述。网上审批备案即涉税事项网上审批备案,是指公布涉税审批、备案事项清单,纳税人对清单内事项根据现有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网上报送,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网上办理并为纳税人提供进度查询服务。

  2.可复制推广条件。复制推广地区应公布审批和备案事项清单,建立网上办税受理平台并符合网上安全规范。

  (九)纳税信用网上评价

  1.业务描述。纳税信用网上评价即纳税信用管理的网上信用评级,是指税务机关通过信用信息平台,采集、分析、评价纳税人的信用信息,得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纳税人在网上可查询自身纳税信用等级;有条件地区可与地方政府及相关单位征信平台对接,实现纳税人信用信息在各部门间的共享利用。

  2.可复制推广条件。复制推广地区应建立专门的纳税信用管理系统;纳税信用级别信息可在网上公开查询。

  (十)创新网上服务

  1.业务描述。创新网上服务即涉税事项网上服务体验,是指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信息网上收集、纳税人需求网上采集;对纳税人开展网上涉税信息推送、提醒;为纳税人提供网上办税信息查询等主动服务。

  2.可复制推广条件。复制推广地区应建立网上办税服务厅、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办税设备、服务热线、短信平台、税企邮箱等网络服务平台,畅通税务部门与纳税人的沟通渠道。

  三、复制推广范围和步骤

  (一)“网上区域通办”和“创新网上服务”两个项目已经陆续在全国复制推广,各地应根据税务信息化建设进展和纳税服务优化情况,逐步拓展“网上区域通办”的区域范围和涉税事项,增加涉税事项网上服务体验的项目。

  (二)“纳税信用网上评价”项目自2015年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三)“网上直接认定”项目在2015年内根据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制度的调整情况,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

  (四)“网上自主办税” 自2014年10月起在上海全市推广,自2015年1月起在苏州工业园区推广;自2015年7月起,由全国省会以上城市、国家级高新技术、经济技术、经济开发、工业园区等具备条件的区域逐步推广。

  (五)“网上审批备案”自2015年1月起在苏州工业园区推广,自2015年7月起,在全国省会以上城市、国家级高新技术、经济技术、经济开发、工业园区等具备条件的区域逐步推广。

  (六)“网上自动赋码”项目自2015年1月起在上海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推广;2015年7月起在具备条件且经税务总局认可的高新技术、经济技术、经济开发、工业园区等具备条件的区域逐步推广。

  (七) “非居民税收网上管理”、“电子发票网上应用”、 “网上按季申报”三个项目自2015年1月起在上海浦东新区分步、逐项做进一步检验或开展压力测试,视检验或测试情况经税务总局认可后,于2015年内择机在苏州工业园区等符合条件地区推广。

  四、相关要求

  (一)全国税务系统要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工作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当地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及时跟踪研究和解决复制推广中的难点问题。

  (二)上海市及自贸区税务机关要不断深化创新税收服务,进一步研究上海自贸区税收管理制度创新措施,为下一步持续推出新的制度创新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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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某入职逸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入职当天签署了一份《常规制度(告知书)》,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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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仅有试用期的规定,并无考核期的规定,双方在明确约定了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标准的情况下,逸某公司另外设置10天的考核期不具有合法性,故该考核期应认定为试用期。逸某公司应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向钟某支付工资差额。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约定了试用期,但试用期不等同于随意解除期,逸某公司主张系因钟某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逸某公司未能提交有关试用期内考核的相关规章制度、考核标准,且在钟某入职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钟某,无法证实逸某公司对钟某的评价符合客观以及认定钟某未能胜任岗位要求。故逸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结合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长,具体金额为10000元(10000元×0.5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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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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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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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