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3号 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发文时间:2012-02-01
文号: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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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支持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修订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现予公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2007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商务部 中宣部 外交部

财政部 文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务院新闻办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为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积极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提高文化企业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快速发展,商务部会同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等部门,共同制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并负责解释和调整。

各部门将在列入本目录的项目中认定一批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发展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友谊、具有比较优势和鲜明民族特色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在符合本目录要求的企业中认定一批具备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各部门、各地区依据有关规定在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海关通关等方面创造条件予以支持。

一、新闻出版类

01. 期刊数据库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潜力。

02. 电子书出口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电子书出口是指数字出版物的境外销售,出口企业需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有电子书出版、复制、发行资质或具有互联网出版资质。

03. 传统出版物境外发行

重点企业标准:

1.出版单位境外发行年营业额10万美元以上,发行单位、进出口企业境外发行年营业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能力,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

说明:

传统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以及中华文化内容的电子出版物(数码光盘)等。

04. 出版单位版权输出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3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种类达到30种;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版权输出包括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含刊登的文章、图片)、期刊(含刊登的文章、图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通过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在境外出版(刊登)。

05. 出版单位合作出版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2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合作出版是指中方与境外出版机构共同投资、共同策划、共同分享收益并承担风险的出版业务;由中方出资策划、与境外出版机构联合出版,并由外方负责在境外开拓市场;外方出资策划、中方提供内容,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并面向国际市场的重大出版项目。合作出版产品包括图书、报纸(含版面、专栏)、期刊(含版面、专栏)、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

06. 版权输出代理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版权输出代理服务包括版权代理机构、民营企业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出版中国作者的作品。

07. 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说明:

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包括为境外客户提供新闻出版产品采购服务;外向型新闻出版产品选题策划服务;出版物衍生产品设计、制作、营销服务等。

08. 印刷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服务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

2.独立设计能力较强,印刷技术水平居世界前列;

3.有成熟的国际合作渠道;

4.印刷内容反映中华文化。

说明:

印刷服务包括印前的各种外包性的服务,如包装品设计、排版等。

二、广播影视类

09. 电影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良好发展潜质,在提升电影文化产品的生产、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能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3.积极与国外广播影视机构合作,拥有较为成熟的境外销售网络,境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说明:

电影产品出口包括电影完成片、宣传片、素材及其版权的出口。

10. 电视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良好发展潜质,在提升电视文化产品的生产、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能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3.积极与国外广播影视机构合作,拥有较为成熟的境外销售网络,境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说明:

电视产品出口包括电视完成片、宣传片、素材及其版权的出口。

11. 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积极与国外影视制作机构合作,针对国际市场开发的有良好市场潜力的影视文化产品和服务;

3.进入国际主流销售渠道,境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与外方共享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对加深世界各国对中国的了解具有积极意义。

说明:

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包括:

1.中外合作制作电影是指依法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境内电影制片者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外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的电影;

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是指境内依法取得资质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国法人及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纪录片)的活动;

3.其他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是指与电影电视业务相关的演出、制作、采编、传输、销售等服务;

4.含上述电影、电视产品版权的输出。

12. 广播电视节目境外落地的集成、播出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已实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功案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3.对树立我良好国际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13. 广播影视对外工程承包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已实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功案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3.对树立我良好国际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14. 广播影视对外设计、咨询、勘察、监理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已实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功案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3.对树立我良好国际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三、文化艺术类

15. 演艺及相关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在10万美元以上;

2.具有一定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能力;

3.体现中华文化特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和国际市场开发前景。

说明:

演艺服务类包括文艺创作和表演、文艺演出经纪等。

16. 商业艺术展览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在10万美元以上;

2.拥有1个(含)以上展览品牌的境外经营代理权;

3.展览体现中国主流艺术价值,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和国际市场开发前景。

说明:

商业艺术展览是指在境外专门从事某种文化艺术的展览展示和节庆活动,并获取服务费用或门票收入的商业活动,具体展览和节庆服务内容包括传统艺术、现代艺术、民俗艺术等。

17. 艺术品创作及相关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境外市场规模在业界位于前列,国际化程度较高;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产品代表中华文化,具有原创性和较高艺术水平。

说明:

艺术品是指原创的绘画作品、书法纂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及有上述作品授权的有限复制品,文物有限仿复品,利用传统技艺手工制作的装饰性物品等。艺术品创作和相关服务指上述产品的设计创作、经营销售、艺术授权、经纪代理、修复管理、评估担保、拍卖鉴定等。

18. 工艺美术品创意设计及相关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境外市场规模在业界位于前列,国际化程度较高;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工艺不存在知识产权问题;

3.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较高艺术水平;

4.保持较高的研发设计、品牌建设投入,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5.重点支持类别:具有显著民族特色的工艺品,或属于经过认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说明:

工艺美术通常是指美化生活用品和生活环境的造型艺术,突出特点是物质生产与文化内涵相结合,以实用物品或装饰用品为载体,同时具有审美性和艺术性,体现文化价值,包括设计创作、生产营销、品牌授权、经纪代理等。

19. 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出口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

2.经营活动具有民族特色,健康向上,科技含量高。

说明:

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出口包括大型文化主题公园建设、大型商业文化活动经营。

四、综合服务类

20. 游戏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金额10万美元以上,或游戏衍生产品出口金额100万美元以上;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游戏形象和内容,或核心技术;

3.内容主题积极、健康,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游戏包括网络游戏(含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有线电视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电子游戏机游戏、家用视频游戏、桌面游戏以及依托新兴技术传播的游戏新种类等游戏产品及其衍生品。

21. 动漫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金额10万美元以上,或动漫衍生产品出口金额100万美元以上;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动漫形象或核心技术;

3.内容主题积极、健康,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备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动漫产品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软件和基于现代信息技术传播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产品及其衍生品。

22. 境外文化机构的新设、并购和合作

重点企业标准:

1.在境外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成功在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营良好;

2.境外分支机构年营业额50万美元以上;

3.对树立我良好国际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4.财务状况优良,信誉良好。

说明:

境外文化机构的新设、并购和合作指企业依法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投资境外文化领域,包括投资出版社、报刊社以及出版、印刷、发行服务机构,广播电视网、影视节目制作或销售机构、电视节目演播室、电影院线,剧场、演艺经纪公司、艺术品经营机构以及建设境外文化产业园区等行为。

23. 网络文化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50万美元以上;

2.以国际传播和产品与服务出口为导向,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一定的品牌效应和国际影响力;

3.主题积极、健康,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网络文化服务包括网络新闻、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网络艺术品、网络视频等网络内容产品的创意、制作、传输、技术研发、生产经营、传输及营销推广等,以及网络文化传播服务的开发与建设,包括技术研发平台,专业文化网站,及其他新兴传播服务形式等。

24. 专业文化产品的设计、调试等相关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境外市场规模在业界位于前列,国际化程度较高;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3.具备较高的文化附加值和科技含量,保持较高的研发设计投入,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4.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在业内有较强影响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说明:

专业文化产品和设备包括乐器、舞台灯光音响等演艺设备、印刷设备、专业影视器材等为开展文化活动所必须的文化用品和设备。

25. 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50万美元以上;

2.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

3.主题积极、健康,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类指采用数字技术制作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源等文化内容以及各种出版物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为各种显示终端提供内容,以及采用数字技术传播、经营文化产品。

26. 创意设计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创意设计服务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较高的文化附加值;

3.保持较高的研发设计、品牌建设投入,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说明:

创意设计服务主要包括广告设计、平面设计、工业设计、视觉设计等,特别是能够增加产品附加值的文化创意设计。

27. 节目模式出口

重点企业标准:

1.单个项目年出口金额1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原创性,体现中华文化特色;

3.拥有较为成熟的创意研发团队和国际销售网络。

说明:

节目模式指节目概念、创意、制作指导蓝本等。

28. 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制作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具有良好的译制资质,从事中华文化产品的外语译制出版工作;

3.使用外语发行到境外,或在境外进行本土化发行和传播。

29. 文化相关会展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展会直接收入以外汇结算部分每届在50万美元以上;

2.每年至少举办2个以上专业性文化展会,或1个以上综合性文化展会;

3.所举办的展览有固定举办的届次,在业内有一定的规模和知名度。

说明:

文化相关会展是指通过举办各类会议、展览、展销、推介、比赛等活动及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推动文化投资交易与交流发展,直接或间接地创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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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表示,劳动关系建立初期,为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考察、双向选择,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双方互相考察的适应期,即试用期。试用期制度的设立有其积极意义,但绝不可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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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下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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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