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函[2012]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有关重大问题调研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2-03-19
文号:国税办函[2012]1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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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和《2012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安排,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的税收征管制度是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为此,从去年开始,税务总局领导和有关司(局)分赴各地对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进行了系列调查研究,听取税务系统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良好氛围。但目前,还有一些涉及征管模式及机构职责调整的重大问题尚未形成共识,这些问题对征管改革顶层设计乃至税收工作的科学发展影响重大,需要作进一步的深入调研。现将调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题目

  (一)新征管模式下纳税评估和稽查的定位及协作关系问题。主要涉及纳税评估与稽查的定位,纳税评估与稽查选案如何衔接、纳税评估的实地核查与稽查如何区分和衔接、纳税评估和稽查发现问题如何定性和处理等。

  (二)大企业划分标准和管理方式问题。目前,各地大力推进大企业专业化管理试点并取得了明显进展,但各地对大企业标准认识不尽一致。如,总局定点联系的大企业,规划核算司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确定的大、中、小微企业等标准等。对大企业的管理方式,也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大企业管理部门承担了除稽查外的全职能管理;二是大企业管理部门只负责纳税评估和个性化服务,其他基础管理仍在属地。同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后,国税局、地税局如果协调不够,可能会因对同一纳税人(特别是大企业)的管理层级、权限不同,造成管理上的交叉,增加纳税人负担。应如何统一大企业标准,采取何种管理方式,更有利于对大企业的服务与管理。

  (三)税收管理员制度改革问题。现行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属地划片、分户到人、固定管户、各事统管”的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以及纳税人数量增加、集团化趋势明显等变化,税收管理员存在着管不了,管不好,自由裁量权较大,且廉政风险、执法风险较高等问题。此次征管改革,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取消、还是保留,如保留应如何修改、完善。

  (四)总局和省以下税务机关机构职责调整和对口管理问题。适应征管改革需要,总局及省局的机构、职责如何进行相应调整。按照国际上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专业化管理的要求,一般是按纳税人规模进行分类分级管理。这次征管改革中,纵向上,总局、省局、市局、县局是否直接进行税源管理(大企业管理与服务),其职责如何划分;横向上,是否按照纳税人类型和风险管理职能对现行内设机构职责进行调整;内设机构职责是否要求上下对口;在征管一线人力资源配置上,税源管理、办税服务、稽查人员比例如何分配。

  (五)新征管模式下强化监督制约、防范执法风险问题。主要是与征管改革进程同步跟进,对现行模式中执法风险点和改革后可能出现的风险点进行查找分析。如何分解和制约税收执法权,建立科学合理的内控机制,并渗透在征管制度、流程和信息系统之中,有效防范执法风险。

  二、调研形式

  今年5月底前,总局领导将围绕以上5个重大问题开展调研,拟分别召开税务系统、纳税人(特别是大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进一步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合力。其中,与纳税人座谈时主要听取前4个问题的意见、建议,为便于纳税人理解,总局统一了对4个问题的表述口径(见附件),供座谈时参考。

  三、有关要求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一项涉及全局、影响深远的重大工作。今年年中的全国税务局长会议将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主题,讨论研究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门力量,制定内容翔实的调研工作方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总局领导工作调研做好充分准备,也为做好征管改革方案的顶层设计提供有益参考。总局赴各地调研的具体事宜,有关司局将负责与各地沟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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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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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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