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体艺函[2012]4号 教育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2年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2-04-24
文号:教体艺函[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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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文化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高雅文化进校园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艺术修养”的要求,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引领学生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吸纳人类先进文化成果,提高艺术修养和文化素质,根据《教育部 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的指导意见》(教体艺[2010]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教育部、文化部、财政部决定2012年继续组织开展以“走近大师,感受经典,陶冶情操,提高修养”为主题的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内容

  (一)组织国家级艺术院团和优秀地方艺术院团赴高校演出京剧、昆曲、话剧、交响乐、歌剧、芭蕾舞、民族民间音乐歌舞、地方戏曲等经典作品。

  (二)组织全国高等学校艺术教育专家讲学团赴中西部地区高校举办音乐、舞蹈、戏剧(戏曲)、美术、书法(篆刻)、影视等艺术教育专题讲座。

  (三)组织北京高校新生走进国家大剧院参加周末音乐会、经典艺术讲堂、春华秋实——艺术院校舞台艺术精品展、重点剧目演出等活动。

  (四)组织各省(区、市)开展“普通高校和中学普及高雅艺术活动”。组织高校学生艺术团赴高校和社区演出;组织地方艺术院团赴高校和中学演出交响乐、民族音乐和地方戏曲等。

  二、活动计划

  (一)组织国家级艺术院团和优秀地方艺术院团赴30个省(区、市)为高校学生演出,计划安排290场左右。

  (二)组织全国高等学校艺术教育专家讲学团赴中西部地区高校举办艺术教育专题讲座,计划安排150场左右。

  (三)组织北京高校本科一年级学生走进国家大剧院观看演出、参加讲座,计划安排60场左右。

  (四)组织31个省(区、市)的地方艺术院团赴本地高校和中学演出,组织高校学生艺术团赴本地高校和社区演出,计划安排400场左右。

  三、活动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活动,加强领导。要成立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牵头单位,文化、财政部门参加的省级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人,制订活动实施方案,做好演出的协调工作;加强本地区的活动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会、专题报道等;做好活动总结工作,及时向全国活动组委会报送简报、活动图片及总结等书面(音像)材料。

  各高校要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学生艺术团演出的组织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为院团演出和专家讲学提供良好环境,组织好学生观众,扩大活动受益面,制订安全预案;加强对活动的宣传力度,及时以简报、图片和总结等形式向组委会上报活动开展情况,利用好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进行宣传;及时收集、汇报学生的反馈意见,做好问卷调查工作。

  各演出院团要按照计划落实所承担的演出任务,组织高水平的演出队伍,把一流的节目带进高校,确保演出质量;要根据学生需要和欣赏水平,认真做好讲解和普及工作,并听取广大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演出水平;要积极主动指导高校学生艺术社团,辅导排练和演出;要增强安全意识,做好安全工作预案。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确保各项组织工作落实到位。全国活动组委会将以此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和评选优秀工作单位的重要依据。

  四、活动经费

  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专项支付国家级艺术院团和优秀地方艺术院团赴各地高校演出的食宿交通费及相关费用,补贴各省(区、市)和高校承接演出的相关费用;支付北京高校新生走进国家大剧院参加活动的费用;支付专家讲学团赴各地的交通费、讲课费等;补贴各省(区、市)组织的学生艺术团和地方艺术院团的演出费用。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经费管理使用规定,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材料报送要求

  (一)活动材料

  高校和艺术院团在演出、讲学活动结束后10日之内,将活动简报、活动现场照片和每场演出的节目单的电子版本发送到组委会邮箱:gaoyayishu@yahoo.cn。

  (二)调查问卷

  观看国家级艺术院团和优秀地方艺术院团演出及参与国家大剧院活动的学生观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承接演出的高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国家级艺术院团和优秀地方艺术院团负责人员请分别填写以下三类问卷:

  1.高校学生调查问卷(见附件1)。组织学生现场填写并回收,每场演出回收问卷不少于200份。

  2.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调查问卷(见附件2)。

  3.演出院团调查问卷(见附件3)。

  请各有关单位在活动结束后10日内,将上述问卷寄至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全国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电话:010-66097189。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万丽君,电话:010-66097189。

  文化部艺术司 杨 雄,电话:010-5988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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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