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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2 失效提示:
1、依据财办会[2016]27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本法规中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
2、依据财会[2016]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本法规自2016年12月3日起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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