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2-02-06
文号:国税发[201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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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第四次会议召开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精心组织,积极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大力加强发票管理相关制度建设,完善根本性措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取得进一步成效。为巩固和扩大前一阶段工作成果,现就税务系统2012年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保持对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受虚假发票“买方市场”需求与“卖方市场”利益的相互刺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猖獗,严重扰乱税收征管和财经秩序。2012年,各级税务机关要一如既往,按照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继续保持对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高度重视;要立足实际、着眼长远、抓住要害、重点推进,有针对性地继续开展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要继续按照协调小组第四次会议确定的“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原则,着力切断虚假发票供应流通渠道,着力加强发票监管,加强部门协作,注重区域联动,全面推进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

二、继续加大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

(一)针对2011年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中发现发票违法问题较为严重的情况,2012年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对金融、保险、广告、餐饮娱乐、药品与医疗器材、房地产与建筑安装等行业开展发票使用情况的重点检查工作。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也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取发票违法犯罪问题较为严重的其他行业开展重点检查。在选定的行业中,要确定部分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涉嫌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立案,集中力量查深查透。

(二)继续做好违法受票企业的指令性检查工作。2012年,广东、浙江、安徽、江苏、山东、福建、河南、湖南、湖北、辽宁、河北等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查处违法受票企业应各不少于1000户;北京、山西、天津、内蒙古、上海、江西、广西、黑龙江、吉林、重庆、四川等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查处违法受票企业应各不少于700户;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云南、陕西、新疆等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查处违法受票企业应各不少于500户;海南、贵州、甘肃、宁夏、青海等省(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查处的违法受票企业应各不少于200户。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开展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继续将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作为税收检查的必查步骤和必查项目,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同时,也要做到“查票必查税”。

二是要按照稽查现代化的要求,拓宽信息获取通道,充分采集、分析、利用稽查数据信息、征管信息和相关部门交换的第三方信息,针对不同行业特点、经营规模、企业类型等因素制定不同的检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工作,提高检查质效。

三是要注意做好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查前告知以及约谈等工作,积极引导纳税人查找问题、纠正过错、主动规范用票行为。

四是要进一步加大对纳税人非法开具、取得等使用虚假发票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稽核发票和业务的真实性,全面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开发票以及利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等行为。

五是对企业填开一定金额以上的发票以及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要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审核分析,逐笔进行查验比对,检查其业务的真实性。

六是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涉税问题,要一并进行认真查处。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和财务报销、财务核算。

七是要统一执法尺度和处理处罚原则,确实做到依法处理。

八是要注意合理调配稽查力量,妥善安排各项检查工作。

三、继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假发票“卖方市场”的整治工作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会同公安等机关进一步加大制售假发票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制售假发票犯罪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要配合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打源头、端窝点,联合查办一批发票犯罪大要案件,确保重点地区发票违法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同时要结合制售假发票案件查办工作,认真梳理假发票信息,深入查处购买、使用假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当地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发票违法信息治理分工协作机制,做好对发票违法信息的举报受理、线索收集、鉴定、通报及治理工作。同时,对发现的发票违法信息涉案线索,要进行跟踪分析,协同公安机关打击职业犯罪团伙、查处大要案件。

四、继续加强发票监督管理工作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加强对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监控能力。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要依照规定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二)网络发票试点单位要在遵循“金税三期”工程总体规划和设计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建设网络发票管理系统,逐步改进现行发票管理方式,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发票开具和信息查询平台,实现全国普通发票的统一规范管理,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发票数据库,为纸质发票逐步向电子发票过渡创造条件。各试点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解决问题建议。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以逐步实现从“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转变为目标,继续落实“机具开票”相关要求。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联系与配合,协调建立纳税人账户账号信息查询渠道,联合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比对税银双方信息,进一步加强对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监控和防范工作。

五、继续加强部门合作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做好对非纳税单位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相关部门在查处涉及发票案件的过程中请求鉴定发票真伪的,要积极予以配合,并依法提供支持和帮助;对查证、甄别为虚假发票的,要积极协助查清发票来源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加大对发票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

六、继续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相关宣传工作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创新宣传手段和宣传形式,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单位,通过制作专题节目、播放公益广告等措施,将集中宣传与日常引导结合起来,将正面影响与警示教育结合起来,提高公众识假拒假的意识和能力。

(二)在案件查结后,各地税务机关要选择一批发票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进行集中曝光,震慑不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真正做到查处一起、影响一片。同时要积极鼓励社会公众对发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举,对举报查证属实的,要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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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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