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2-06-30
文号:国税发[20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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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1年11月14日,国务院召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强调,一定要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破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入做好税务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加快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既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迫切要求,也是转变税务机关职能和管理方式、创新税收事业发展体制机制、促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认识加快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坚决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减少行政审批项目,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001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启动后,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经过五轮清理,税务总局共确认审批项目130项,取消下放92项,保留38项(包括4项行政许可项目和34项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的项目占全部审批项目总数的70.8%。目前,税务总局已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出了第六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的初步意见。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继续做好行政审批清理工作,对法律法规设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确认的审批项目,要按照“能取消的尽量取消”的原则予以清理;对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设定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要一律予以取消。此外,要继续做好税务行政审批权限调整工作,对能够由基层税务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要尽量下放到基层税务机关;对法律法规规定由较高层级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凡是可以下放审批权限的,要提出法律法规修改建议。清理工作后,对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要研究建立新的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管理。针对后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搞好调研,做好总结分析,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切实把取消调整审批项目同促进税务机关有效履行税收征收管理等各项职能结合起来。

  三、严格依法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审批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和国务院要求,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审批事项。各级税务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在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政策法规部门在合法性审核过程中,要认真把关,确保不出疏漏。提出法律法规议案,确需设定行政许可或审批项目的,要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要通过公布草案、公开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行政审批实施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行政审批管理办法,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和依法简化、规范审批程序的要求,梳理和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要做到申请、审核、批准与后续监管四环节履行到位,明确各环节必须履行的手续和工作标准,必备基础资料的格式与内容,便于纳税人的申请、各级税务机关查阅和审批工作的量化考核。明确审批标准和条件,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能够在办税服务厅受理的审批事项,要尽量通过办税服务厅受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结后通知纳税人;对能够在办税服务厅办结的审批事项,要尽量当场办结,并加强后续监管,以确保纳税资料的真实、合法。要将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与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相结合,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审批责任,建立和完善对违规审批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从机制上解决审批权力与责任脱节的问题,促进审批行为的规范。

  四、创新税务行政审批管理方式

  要根据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需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审批效能。目前,税务总局正在积极探索开展集中审批、网上审批、阳光审批等工作,并会同有关业务司和技术部门共同研究,设计出税务系统行政审批在线办理的框架,确保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能够实现在线办理。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创新审批方式,积极推行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网上申报、受理、咨询和办复,为纳税人办税提供更多便利。

  五、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加快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的行政运行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具有税务机关特色的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要积极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公开、深化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形式,健全检查和考核评价办法。要对行政审批项目设立和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违法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行为,减少违规审批的现象。要深入排查审批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健全廉政风险内控机制,同时,探索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对税务行政审批全过程的有效监管。要坚决查处行政审批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发现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审批,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问题的,要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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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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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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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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