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2]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系统保密工作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2-09-06
文号:国税发[201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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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重要部署,完善税务系统保密工作体制机制,增强保密管理能力,保障税收事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税务系统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根本利益,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按照税务总局加强保密管理的要求,把保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落实保密责任,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技术防护,提高了保密管理水平。同时,也要看到,税务系统保密工作中还存在管理体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职责落实和干部教育培训不够等问题,加强税务系统保密管理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深刻变化给税务部门保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保密管理的对象、领域、内容、手段和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保密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税务部门是重要的经济管理和执法部门,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推进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税务系统保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做好保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按照保密法和中央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健全保密工作制度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努力提高税务系统保密工作水平。

二、着力健全保密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保密工作机制是保密工作的重中之重。要立足税务系统保密工作实际,坚持依法管理,以理顺保密管理机制为基础,以完善管理制度为重点,以落实管理责任为目的,切实规范保密管理。

一是理顺税务系统保密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税务系统保密工作管理模式,对国家秘密的管理,国税系统原则上以上级税务机关管理为主,同时接受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地税系统以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上级税务机关的指导;对税务工作秘密的管理,以上级税务机关管理为主,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为辅。税务总局要积极协调国家保密局明确税务系统保密管理体制,省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保密局和税务总局的要求,加强与地方保密局的联系和沟通,认真落实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发挥税务系统垂直管理和地方保密局横向管理的优势,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税务机关保密委员会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国家秘密、密码和工作秘密管理,形成“三位一体”管理工作机制,并加强与信访、舆情、应急管理的联动,防范无察觉危机。明确各职能部门的保密管理职责,把保密管理要求落实到具体岗位。要重视加强税务系统保密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省局要配专职保密干部,市县税务机关要有专(兼)职干部,负责保密管理工作。

二是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按照下管一级、各负其责的要求抓好本机关、本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保密工作分级管理,税务总局要加大对省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中央保密委、国家保密局和税务总局重点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各地税务机关保密工作开展情况;省局要加强对市税务机关保密工作的监督管理,推进各项重点保密工作;市、县税务机关要抓好县(区)税务机关各项保密工作的落实,使各级税务机关在保密管理中责任明确、措施健全、落实到位。推行保密工作分类管理,区分涉密载体的密级,严格控制知悉范围,抓好涉密载体运行环节的管理;按照涉密人员的涉密程度,加强资格审查,强化岗位考核,落实保密承诺制度;针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特点,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保密技术防护等工作。税务机关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保密分类管理的制度和措施。

三是完善保密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完备、务实管用的税务系统保密管理制度体系,规范保密管理各项工作。总局要在落实国家税务局系统保密工作规则、税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规定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税务系统工作秘密管理制度,加强税收业务和内部行政工作秘密管理。要完善保密机构、人员、载体、要害部门部位、计算机网络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保密工作检查、分片督导、保密事项报告、失泄密案件查处、责任追究等制度。省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各项保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细化本机关、本系统的保密管理制度,形成完整的保密管理工作制度。要把保密管理与税收业务、内部行政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加强保密管理的过程控制,注重“人机结合”,管好重点部位、涉密载体、涉密人员。对保密管理工作定岗、定责、定标准,确保各项保密工作规范运行。开展保密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保密工作制度的执行力。

四是强化保密关键环节和重点事项管理。按照保核心、保要害、保关键的原则,着力加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和涉密载体的管理。加强保密要害部位管理。按照最小化的原则明确保密要害部位,完善配套管理措施,重点加强技术防范,确保万无一失。规范定密解密工作。认真落实定密解密责任制,形成权责明晰、程序规范、定密准确、解密及时、监督有力的定密解密管理机制。强化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抓好主办单位管理责任的落实,确定会议活动密级,严格限定参与人员,确保会议活动环境安全,加强会议活动资料设备的保密管理,同时做好会议活动宣传报道的保密审查工作。强化涉外保密管理。做好因公出国审批和涉密人员出国出境管理,加强对外交流的保密审查和过程监管。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明确保密审查主体、标准、程序、责任,切实做好敏感信息公开的审查工作,防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出现失泄密问题。做好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完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措施,加强计算机网络访问控制、日常监控和内外网安全管理等技术防护。加强涉密载体管理。规范涉密文件、资料和信息的报送、发放工作,严格涉密电子文件浏览、存储管理,做好涉密载体清理、归档、销毁工作。

三、不断加大保密监督检查力度

加强监督检查是抓好保密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保密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做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改、以查促教、以查促防。

一是完善保密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日常管理情况作为保密监督检查的重点,完善自查与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税务机关检查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机制。税务总局要加强对保密法律法规执行和国家保密局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省局以下税务机关要抓好对保密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以及重点岗位、人员、涉密事项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先培训后检查,细化检查目录,规范检查程序,严格检查标准,确保检查效果。通过强化监督检查推进保密管理工作规范化,努力提高综合防范能力。

二是及时化解保密风险。要把保密风险管理贯穿保密管理全过程,通过保密风险评估发现问题,通过监督检查促进问题整改,通过问题整改化解保密风险,切实形成评估、检查、整改互动机制。税务总局要加强对省税务机关保密制度建设、工作落实和涉密事项、涉密人员、重点部位、会议活动管理情况的检查,重点事项可以向省局以下税务机关延伸检查。

三是实行保密工作分片督导制度。探索建立国税系统保密分片督导制度,按区域分片建立保密工作督导组,落实税务总局保密工作部署,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工作交叉检查、保密工作观摩等。要不断探索新途径和新方法,切实加强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监督管理。

四是加强保密工作考核。建立税务系统保密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把领导干部履行保密工作责任情况纳入民主生活会和绩效考核内容,把保密工作情况纳入各级税务机关工作考评,把工作任务分解到部门、落实到岗位、具体到项目,形成人人有责、层层落实的保密工作责任制。各级税务机关要把保密工作情况作为评优和干部晋升的重要依据,实行保密工作“一票否决制”。

五是严肃查处失泄密案件。完善失泄密案件报告和查办制度,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坚决防止有案不报、有案不查、查而不处、处而不严的现象。加大问责力度,对保密监督不力、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违规泄密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切实完善保密工作保障措施

做好保密工作,关键在领导。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要认真履行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重要职责,把保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既抓税收业务又抓保密管理。领导干部要对保密重点工作、重点项目亲自部署、亲自督办,促进各项保密工作任务的落实。要适应保密工作形势发展,加强保密干部的思想、作风、能力建设,优化保密干部队伍人员结构,把懂技术、善管理、熟悉法律、热爱保密事业的优秀干部充实到保密工作岗位上来。要教育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切实增强做好保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开展分级分类培训,每年都要集中开展全员保密教育活动,税务总局、各省税务机关要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能等培训,对初任、任职和3个月以上的干部培训班开设保密培训课程。要加强保密工作人才库建设,组织保密人才库人员参与重点保密工作,并到税务总局、省局挂职锻炼,不断提高保密工作专业技能。要加大保密工作经费投入,保障保密工作基础建设、技术装备经费,促进保密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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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职仅短短四天,员工就被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用人单位所谓的“考核期”,是否能成为随意“炒鱿鱼”的“免罚金牌”?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发布这起案例。

  钟某入职逸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入职当天签署了一份《常规制度(告知书)》,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工作仅仅4天后,逸某公司便以钟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将其辞退。钟某实际出勤4天,公司仅向其支付了400元工资。

  钟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逸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裁决驳回了钟某的仲裁请求,钟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仅有试用期的规定,并无考核期的规定,双方在明确约定了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标准的情况下,逸某公司另外设置10天的考核期不具有合法性,故该考核期应认定为试用期。逸某公司应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向钟某支付工资差额。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约定了试用期,但试用期不等同于随意解除期,逸某公司主张系因钟某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逸某公司未能提交有关试用期内考核的相关规章制度、考核标准,且在钟某入职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钟某,无法证实逸某公司对钟某的评价符合客观以及认定钟某未能胜任岗位要求。故逸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结合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长,具体金额为10000元(10000元×0.5个月×2倍)。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逸某公司需向钟某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1439.08元;逸某公司需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劳动关系建立初期,为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考察、双向选择,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双方互相考察的适应期,即试用期。试用期制度的设立有其积极意义,但绝不可被滥用。

  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单位需明确,法律上并无“考核期”等自创概念,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更不能将试用期视为可以随意、无责解雇员工的时期。若要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制定明确、合法、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考核标准,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将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下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