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份已给某员工代扣代缴个税,2月份计算个税时该员工不交个税,1月已多缴的个税我公司是否退给员工?
发文时间:2019-03-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收藏
59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根据上述规定,1月份已给某员工代扣代缴个税,2月份按累计预扣法计算个税时该员工不交个税,1月份已多缴的个税您公司不退给员工,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即多缴),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退税。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